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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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活动,优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配置,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方式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许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旅游汽车经营权的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以下简称客运班线招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有偿使用或竞价方式的前提下,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车辆设备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三条客运班线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经营者通过客运班线招投标的方式,配置、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客运班线招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实行招投标的客运班线,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班线,应当实行招投标:
(一)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或政府间汽车运输协议确定的新开线路或新增运力;
(二)有三个以上经营者提出申请,要求新开客运线路或已开行的客运线路新增运力的;
(三)客运经营者所经营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需要重新许可的;
(四)由于客运经营者违规经营或破产倒闭等原因,不能继续经营,需要重新许可的。
招标人可将多个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标的实行招投标。
对于已确定的以招投标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许可机关应当进行公布或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客运班线招投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省际客运班线实行招投标的,由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先行协商确定招标方案,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
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一方实行招投标。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的经营者,相关各方应予以认可,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采取联合招标的,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共同招标人,并协商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以招投标方式实施许可的,应当在自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通过招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4-8年,具体由招标人确定。
经营期限届满后,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固定的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范围;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五)报名的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范围;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五)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六)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
(八)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九)评分标准;
(十)中标合同文本;
(十一)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不得违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提高或增设资格条件;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
第十六条客运班线招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和评标分,各按100分计。
标前分的评分标准见附件。
评标分中应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行方案、经营方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要求设定:
(一)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加强管理;
(二)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三)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守法经营和提高服务水平;
(四)有利于促进道路客运规模经营、集约经营。
第十七条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凡自愿响应招标文件并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要求的许可条件,已依法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客运经营者或拟筹建的经营实体,均可成为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它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
申请成立新的经营实体或增加客运经营范围的,申请客运许可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二)资格预审材料。
包括:
最近两年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上一年度考核期结束至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客运安全情况、已经自有营运客车以及中、高级客车数量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已经掌握潜在投标人相关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潜在投标人报送此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客运班线许可条件的,确定为投标人,并发给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据资格预审材料,评定投标人的标前分,并将资格预审材料申报的数据和标前分向所有投标人公示。
第二十五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
招标人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重新评定标前分。
招标人应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标前分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以筹建其它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标的的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和按其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自身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的子公司不得对同一标的进行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由招标人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要求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内容应保持一致。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存有疑问,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
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集中进行释疑,并将书面释疑内容发至所有投标人,书面释疑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给招标人。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同时退回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再重新参与此标的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组织招投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由招标人按相关规定择优许可;无人投标的,作为流标处理。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招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或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二)道路运输企业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并具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专家;
(四)市级及以上道路运输协会中担任领导职务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在组织客运班线招投标前,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开标和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1名招标人代表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负责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在投标人单位工作的;
(三)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法的。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省分别从各自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每省可各派1名招标人代表,但招标人代表总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评委职责:
(一)认真学习本办法、评分标准以及相关的招标投标文件;
(二)对投标书的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严格依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分;
(四)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候补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书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全部投标书,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开标过后,主持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委进行评标。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过程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计算机;
(五)评标委员会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严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确认的;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因缺乏相关内容而无法进行评标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正确签署的;
(四)投标书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五)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有关材料不是真实有效的;
(六)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不符,影响评标的。
第四十四条评标程序:
(一)审阅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二)评委质询。
(三)评委认定废标。
(四)评委按照评分标准和投标文件为投标人评定评标分。
如招标项目为两条及以上班线组成的,则分别确定每条班线的评标分后,取所有班线评标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分。
(五)在评委评定的评标分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然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的最终评标分。
最终评标分加上标前分,作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
(六)按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和一个替补中标候选人。
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
(七)评标委员会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经全体评标委员会评委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或监察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的行为时,可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解释。
经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
如果所有投标均为废标,招标人应另行组织招投标或按有关规定另行许可。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它投标人,并退还中标人之外其它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或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与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评委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或不按要求正常投入运营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提出的承诺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及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所签订的合同应作为中标人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附件。
由于中标人原因逾期不签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按前款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共同承担责任。
所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改变。
第四十九条中标人注册地不在招标客运班线起点或终点的,应在起点或终点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经营。
注册地运管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有关注册手续。
新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经营许可的有关手续,中标人应按许可要求尽快成立经营实体。
第五十条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并按中标方案投入经营。
中标人可将客运班线经营权授予其分公司经营,并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承担全部责任,但不得转让给其它经营者。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
第五十一条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应当自觉接受投标人、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中标人在经营期内未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力的,或者经招标人考核未达到其服务质量承诺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应按下列要求承担中标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一)中标人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或不规范经营的,招标人应当予以纠正,并按合同没收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依据合同取消该客运班次或客运车辆的经营权。
(二)中标人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招标人应取消该客运班线或该客运车辆的经营权,并按合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标前分评分标准
标前分
(100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记分标准
上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
30分
AAA级的,得满分;AA级,得20分;A级,得10分;B级,不得分;成立不久尚未评定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得15分。
再上一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
20分
AAA级的,得满分;AA级,得14分;A级,得7分;B级,不得分;成立不久未评定再上一年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得10分。
上一年度考核期结束至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客运安全情况
10分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每增0.01人/车,扣5分,扣完为止。
车辆规模
20分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出招标客运班线许可条件要求数量两个类别以上的,得满分;高出招标客运班线许可条件要求数量一个类别的,得10分;与要求数量类别相当的,不得分。
运力结构
20分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中的高级客车比例每增加10%,得2分。
注: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投标人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车辆规模、运力结构按联合各方中的最低计算,上一年度考核期结束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安全情况按最高计算。
2、拟新成立的经营者,标前分按40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