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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税收政策

第一编地方税费业务

商贸业涉及的地方税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涉及的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代征)的规费(基金)有:

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第一章营业税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具体到商贸业,其主营为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涉及到的营业税项目多为兼营行为和临时性行为,主要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广告业和其它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名词释义】

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其中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经济类型的企业,不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内设机构。

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但对外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

【温馨提示】大型超市的主要经营形式有自营、联营、整体承包和柜台租赁,柜台租赁应缴纳营业税;专业市场主要经营形式为租赁,专业市场经营单位应缴纳租赁业营业税,是营业税纳税人,具体承租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增值税。

(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纳税人的确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名词释义】

承包经营:

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承租经营:

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挂靠经营:

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温馨提示】同时满足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的,对外发生应税行为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情形

1.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

【名词释义】内设机构:

是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

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温馨提示】单位内设机构为该单位以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行为的,该内设机构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以该单位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不缴纳营业税,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名词释义】员工:

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的人员。

【政策解读】这种情况就是自我服务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即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职务性劳务不缴纳营业税。

主要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劳务提供方必须是本单位的员工,且劳务是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二是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属职务性劳务。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员工才不缴纳营业税,否则,劳务提供方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服务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商贸业涉及到的服务业征税项目主要有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名词释义】租赁业,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广告业,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化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指除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以外的服务业务。

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包括: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名词释义】转让无形资产,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名词释义】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确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名词释义】

货物:

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政策解读】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特别注意三个方面,一是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二是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混合销售行为;三是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且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因果关系。

税法规定混合销售只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视情况而定。

对于商贸业纳税人来讲,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就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实践中,对于商贸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有以下规定:

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

(三)兼营行为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确定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政策解读】兼营就是一个纳税人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经营行为,这些经营行为既包括增值税的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又包括营业税应税劳务。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要分别核算不同业务的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温馨提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示范】某大型超市,每月按销售金额的1%向供货方收取进场费,按销售金额的0.5%向供货方收取广告费,对这两项收入,按应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该超市按定额收取进场费和广告费,与销售量、销售金额无关,则应缴纳营业税。

(四)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1.涉及的范围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货物和劳务;而兼营行为不仅涉及货物和应税劳务,还涉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应税劳务。

2.行为确认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一项销售行为中涉及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并且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应税行为、货物销售以及非应税劳务,这些行为往往不会同时发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行为。

3.接受方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而兼营行为发生的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等行为不一定是对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往往是不同的购买者。

4.征税处理上不同。

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兼营行为是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即对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商贸业经营者提供服务业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或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温馨提示】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特殊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税目税率

(一)基本规定

提供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税率均为5%。

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二)具体规定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提供商贸业服务的纳税人,采取连锁经营收取加盟单位交纳的加盟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适用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政策解读】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往往不一致,所以为解决这类问题,提出了孰先的原则,即如果“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前的,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反之“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后的,以“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案例示范】

某大型超市为了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向其出租的柜台经营者收取2年租金,每年10万元,共20万元。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租金的当天,应纳营业税为20万×5%=1万元,而不能以10万元为计税依据。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单位或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案例示范】某商业企业注册地在市区,同时在郊区设立营业点,在销售营业点的房屋时,需要在郊区申报纳税。

七、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八、税收优惠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商贸业兼营营业税项目涉及到的营业税主要有: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价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4、为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案例示范】某大型超市2010年度取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收取占场费、广告费等万元(与销售量、销售额无关)8万元,销售自有房屋取得收入20万元(非购置),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房屋出租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20万×5%=1万元

占场费、广告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8万×5%=0.4万元

销售不动产纳营业税20万×5%=1万元

合计1万+0.4万+1万=2.4万元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公司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对纳税人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居民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非居民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1.住所标准。

以个人在我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判定是否为居民纳税人,如果有住所,则判定为居民纳税人。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采取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

【名词释义】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与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

那么,即使该个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用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

我国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三)中国境内所得的认定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政府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般而言,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应税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事商贸业的个人取得的以下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工商登记仍为企业,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承包承租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不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低于购置成本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税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津贴;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单位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包括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应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享有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股票期权所得,当员工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时,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取得的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做为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雇主以不同形式给予的折扣或补贴(也就是雇员以低价认购企业股票),属于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企业截留经营收入存入个人账户,以各种形式提取和支出,对无合法、有效凭证的部分应视为个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在收入取得的当月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实行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对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其一次性收入应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年金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14.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原单位取得的同一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谁,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省以省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数字为准)。

17、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用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8、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9.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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