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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事故管理办法

HSE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HSE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行为,明确管理办法和程序,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HSE事故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组建公司级事故调查组,负责对重大事件、事故处理决定和改进措施的制定。

第四条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负责公司内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对重大事件、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安全监察科

(一)安全监察科是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管理部门;

(二)负责协调事故责任单位对现场进行处理和上报,配合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统计报告,并协调或监督责任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事故档案建立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重大事故调查中的技术取证和论证;

(五)负责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对火灾、爆炸和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与相关部门沟通的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六条公司工会

负责协助安全监察科对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善后工作;保障事故受害员工的权益。

第七条各单位

负责在发生各类事故时及时向安全监察科及公司领导上报,并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并协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落实整改及预防措施;负责事故档案的建立。

第三章事故范围与等级

第八条事故是指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包括:

(一)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供配电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

(五)溢油事故;

(六)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七)建筑设施损坏事故;

(八)职业病事故;

(九)环境污染事故。

第九条事故等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及公司实际,按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大小进行划分。

本制度中事故等级划分仅适用于公司内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分类标准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其它事故等级划分《各类事故等级表》(附件1)。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抢险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监察科进行事故报告。

其中,火灾、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报有管辖权的公安管理部门。

安全监察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报告,同时根据事故等级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轻伤或其它一般事故及以下事故,公司安全监察科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火灾事故、重伤事故或其它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公司安全监察科必须在一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安全监察科提交完整、准确的事故信息报告,以备查。

第十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所涉及单位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摄影或录像并做出详细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要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八条在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安全监察科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在接到重伤或较大事故报告后,公司分管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事故现场需组织应急救援的,应启动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

第五章事故的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依法追究。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一)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公司安全监察科、工会等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重伤和其它一般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现场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调查人员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编造或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事故信息由调查组统一发布,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必须在征得事故调查人员的同意后方可清理事故现场。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现场调查

1.物证搜集,包括残留物、致害物、痕迹等。

2.事故事实搜集,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用工形式、工龄、本工种工龄;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身体、精神、技术状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事故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从事工作的起始时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操作动作(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违章违纪行为或事故记录;

(6)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安全状况;

(7)使用的材料情况,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质的实验与分析;

(8)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9)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

(10)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包括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效、工作时是否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1)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3.证人材料搜集,要尽快找到证人搜集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4.现场摄影,应采用摄像或摄影方式把事故现场的全貌和与事故有密切联系的地方摄录取证,并画出事故现场图。

(二)管理方面调查

1.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各级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安全投入情况;

5.历年来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章事故分析

第二十五条事故分析包括原因分析和责任分析,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单位主体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根据当事人(指事故直接责任者及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所有人员)的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事故的,由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由两方当事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同的,两方当事人应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九条由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其各自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或认定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管理方面的原因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司内部调查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七日内向安全监察科申请重新认定,安全监察科应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事故责任认定的决定;对上级部门责任认定不服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对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一)为抢救国家财产或防止职工伤亡所造成的事故;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导致的事故;

(三)当事人严格履行正常的工作职务期间因其他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处理要根据事故管理部门的调查分析及责任认定和事故等级及影响,依照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出具事故处罚决定书和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事故责任人或事故单位对公司内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安全监察科或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超出规定时间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上级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复议。

第三十四条发生以下事故,由公司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集团备案。

(一)轻伤事故;

(二)道路交通轻微事故;

(三)火灾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下;

(四)溢油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损失30000元以下;

(五)其它一般事故。

第三十五条发生以下事故,由事故单位按照本规定向安全监督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复后执行。

(一)重伤事故;

(二)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三)火灾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四)溢油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五)其它较大事故。

第三十六条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所列事故,对责任者和单位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给予全部责任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给予主要责任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给予同等责任者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4.给予次要责任者100元罚款;

5.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组织或行政处分;

6.事故责任者视情节承担最高不超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1.通报批评;

2.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在公司有关会议上进行检查,视情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生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所列事故,对责任者和单位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给予全部责任者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给予主要责任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给予同等责任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给予次要责任者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5.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组织或行政处分;

6.事故责任者视情节承担最高不超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1.通报批评;

2.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在公司有关会议上进行检查,并给予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或相应组织及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事故责任者除按本规定进行公司内部处罚外,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给予事故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隐瞒或编造事故经过,妨碍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按本规定加重处罚,其他人员给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单位发生事故超过公司下达的年度限额指标的,由公司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发生本制度三十五条所列事故,且属同责以上的,按超限额指标每人次(起)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对单位累计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每人次(起)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累计罚款;

(二)发生本制度三十五条所列事故,且属次责的,按超限额指标每人次(起)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对单位累计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每人次(起)300以上500元以下累计罚款;

(三)发生本制度三十五条所列事故,按超限额指标每人次(起)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单位累计罚款;

(四)发生本制度三十四条所列事故,按超限额指标每人次(起)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单位累计罚款。

第四十一条事故结案时间按不同等级划定为:

(一)轻伤和其它一般事故及以下事故结案时间为30日;

(二)重伤、及其它较大事故结案时间为45日;

(三)死亡、及其它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含重大事故)结案时间为60日;

(四)特殊情况下,结案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十二条事故结案归档的材料应包括:

(一)事故报告;

(二)事故调查材料;

(三)事故处理决定;

(四)事故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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