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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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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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细化标准

一、税务登记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1.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责令期限内办理登记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责令期限内未办理登记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1.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申报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对个人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账薄凭证管理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1.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1.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征收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对个人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是单位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担保类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对个人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税务检查类

1.①纳税人偷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个人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个人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个人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1.对个人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造成税款流失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责令已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发票管理类

1.非法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对倒买倒卖发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伪造变造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私自印制发票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①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②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

③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④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

⑤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

⑥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

1.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3.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

1.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

1.对个人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八、社会保险类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手续、注销手续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终止缴费的,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然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或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再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注销手续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的,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个体工商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如实提供完整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资料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完整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阻挠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公务,拒绝检查的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完整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缴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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