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流程362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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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流程36220

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

机关

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

刑诉

69条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延长至30

检察

机关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7

检察

机关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

15

检规则

99条

                重大复杂

20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7

检规则105条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15

检规则106条

上级

检院

公安

机关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刑诉124条

公安

机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刑诉128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25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一个月

刑诉138条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

机关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刑诉140条

检察

机关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公安

机关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人民法院

一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20

刑诉178条

人民

法院

审查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刑诉168条

至迟

一个半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一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检察

机关

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一个月

刑诉166条

人民

法院

人民

法院

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刑诉168条

检察

机关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

上诉

抗诉

上诉、抗诉案件

不服判决

10

刑诉18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不服裁定

5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人民

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刑诉196条

人民

法院

至迟

一个半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一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重新计算

刑诉194条

二审

法院

死刑

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刑诉200条

 

死刑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7

刑诉211条

最高

法院

人民

法院

审判

监督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一般情况

三个月

刑诉207条

 

延长期限

六个月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122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

(第166条)

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检察

机关

拘留

一般情况

10

检规

83条

检察

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

15

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

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检规

221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

检察

机关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

全国人大常委

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检察

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15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

一个月

检规

349条

人民

法院

说明:

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以月计算的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收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 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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