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关于加强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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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关于加强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的暂行规定
煤矿关于加强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的暂行规定
煤矿关于加强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的暂行规定
煤矿关于印发《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加强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促进机电质量标准化建设,切实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上级关于加强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实际,特制订《*******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规定
根据上级关于加强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领导小组
为加强矿用产品的管理,矿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安监处、机电科、生产技术科、通防科、运输科、综采办公室、调度室、经济运行科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矿用产品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机电科,*******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管理职责
(一)安监处
安监处负责矿井安全标志产品的总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奖罚制度,参与安全标志产品的选型、购置及厂家有关证件的检查和验证,对产品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生产技术科
⒈负责矿井钻孔机具及附件、支护设备等矿用产品的煤安标志管理。
⒉配合安监处、机电科、运输科、通防科、综采办公室等做好对所辖范围的产品认证和安全检查。
⒊组织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三)机电科
⒈负责电气设备、照明设备、信号装置、提升设备等矿用产品的煤安标志管理。
⒉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有关产品或设备的技术论证和技术改造、产品鉴定。
⒊做好产品认证和安全检查工作。
⒋组织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⒌对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进行监督检查。
⒍配合生产技术科、运输科、通防科、综采办公室、经济运行科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安全业务管理工作。
(四)通防科
⒈负责爆炸材料、发爆器、通风、防尘装备、风筒涂覆布、隔爆水袋(槽)、气体检测仪器仪表等矿用产品的煤安标志管理。
⒉会同机电科做好产品认证和安全检查工作。
⒊组织使用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工作。
(五)运输科
⒈负责运输设备、设施、动力机车等矿用产品的煤安标志管理。
⒉会同机电科、生产技术科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安全业务管理工作。
(六)综采办公室
⒈负责采掘机械及综机租赁设备的安全标志管理。
⒉会同机电科、生产技术科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安全业务管理工作。
(七)调度室
⒈负责通信、安全、生产检测监控仪器与装备的安全标志管理。
⒉会同机电科、通防科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安全业务管理工作。
(八)经济运行科
⒈负责全矿矿用产品购置的安全标志管理;并对所辖范围的设备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⒉会同机电科、通防科、运输科等部门做好相关的安全业务管理工作。
三、矿用产品采购使用的必备证件
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厂家首先出示生产许可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对防爆产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的原件,并留其复印件备案待查。
(一)生产许可证
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下发。
(二)检验合格证
检验合格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质检机构颁发。
(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由获准生产的企业自行签发。
(四)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审核颁发。
(五)防爆合格证
煤矿矿用防爆电气产品,经由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中介机构检验合格后,颁发该产品的防爆合格证。
四、安全标志产品范围
⒈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防爆电器、变压器及移动变电站、交直流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潜水泵、防爆小型电器、功率补偿装置、仪器仪表、传感器、电磁阀及其他防爆产品。
⒉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报警矿灯、防爆灯具等。
⒊爆破器材包括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发爆器等。
⒋通讯、信号装置。
⒌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压、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的钻、凿、锚等工具。
⒍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刮板输送机、装载机、矿用绞车、钢丝绳、人车、矿车、防坠器、连接装置、液力耦合器、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⒎动力机车包括架线机车及配套电气设备。
(一)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负责范围内矿用产品的管理工作。
安监处、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综采办公室、经济运行科等单位,按分工负责对现场矿用产品检查登记。
对矿用产品检查登记不全的罚单位100—500元。
(二)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
各单位要认真核查目前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因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工业性试验,前10日内必须将“工业性试验证”和产品技术资料报送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由主持单位组织有关部门签订“工业性试验协议”。
未经分管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而进行工业性试验的单位,一经查出,停止试验,并给予主持试验单位100—500元的罚款。
(四)矿将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