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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课件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绪论

v

v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v王某与市有线电视台之间于98年确立了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后,一直按时缴费。

99年6月,电视台在播放电视连续剧时,大量插播广告,甚至平均一集70分钟的电视剧中插播了二十七八分钟的广告,其中还包括一条治疗性病的广告。

据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线电视台立即停止插放各种广告,并在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其在收看电视剧的过程中受到侵害的费用,每集20元,共计960元,并免除该台所有用户一年或半年的有线电视收视费用。

v被告有线电视台辩称,其无任何违约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侵权行为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v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v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v1、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v原告张某委托雇佣的汽车司机杨某驾驶东风140型大货车挂拖车行至一仓库铁路专用线道口,见前方道口栏杆开放,便驾车通过道口,突然有火车驶来撞毁了汽车,造成实际损失20,755元。

v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仓库和火车站赔偿损失。

v2、侵权行为主要是一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绝对权利的行为,而且必须造成了现实的损害

v某城市演出公司举办纪念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大型演唱会,邀请毛阿敏等著名歌星到场演唱。

在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之后,演出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会议,发布这一新闻。

第二天,各媒体发布演出消息,同时开始售票。

仅仅几天,就售出了一万多张票,销售形势非常乐观。

就在这时,某晚报在娱乐版头条用半个版的篇幅,大字标题刊发《毛阿敏不来了》一文,内容是毛阿敏由于重感冒,正在日本治疗,不能到本市演出,喜欢毛阿敏的歌迷们大概要大失所望了。

虚假消息发布的第二天,演出公司就收到退票8000张。

演出公司与毛阿敏联系,确认是虚假新闻,毛阿敏还专门发来传真,向歌迷承诺一定会来演出,但是演唱会的票还是无法销售出去。

演出公司无奈,只好送票保证演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v事后,演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晚报社承担侵权责任。

v3、侵权行为一般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考虑过错的因素

v2001年10月29日上午,吴某与侄子及朋友在公园游玩,当行至公园竹林时,被一歹徒抢走诺基亚8210手机一部、现金200元及化妆品。

吴某在与歹徒搏斗中头部受伤,花去治疗费45元。

歹徒抢劫后利用公园围墙上的孔洞及围墙下的石头,迅速地翻墙逃跑。

事发时,吴某高声呼救也无公园管理人员到达现场;事发后,吴某到公园保安处报案遭到该处负责人的消极对待。

v吴某认为,由于公园管理处没有修复围墙,也不设任何防范措施或竖立警示标志,才导致其被抢而遭受身心和财产损失。

于是,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园管理处赔偿其财产损失1900元、治疗费45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v被告公园管理处辩称,原告在公园游玩时被抢,其侵害主体实施是侵害的行为人,依法应由行为人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公园只是犯罪行为实施场所,并没有对原告的身体和财产造成损害,公园的治安管理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公园保卫部门的职权仅限于对其内部保卫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故不能对原告遭受犯罪行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v(三)侵权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v1、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v

(1)违反的义务不同

v

(2)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

v(3)侵害的对象不同

v(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

v2、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v

(1)法律根据不同

v

(2)侵害客体不同

v(3)构成要件不同

v(4)追究责任的目的不同

v(5)责任承担须考虑的因素不同

v(6)法律适用原则不同

v(四)侵权行为的分类

v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v根据侵权行为适用的法律规定的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v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v根据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作为侵权行为又称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v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又称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某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v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v根据加害人的人数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v4、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与由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v根据侵权行为与责任人是否分离为标准,可分为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与由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是指因自己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为自己行为负责,也包括对自己的物件致使他人损害负责,因为从法律上看,“物件是人的手臂的延长”,所谓由他人负责的行为,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某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的,依法由行为人以外的人负担侵权责任。

v5、违法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法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

v根据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违法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法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

违法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是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具体是指行为人负有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而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v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因其在先行为而负有保护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义务的人,未尽到此种义务,致使被保护人受到他人的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类型。

在民法中,除了侵权责任外,民事责任还有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其他法定责任等。

v2、侵权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v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换言之,侵权民事责任关系是因侵权行为这一事实行为而产生的。

v3、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当事人一般不得事先约定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侵权责任,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也是法定的。

4、侵权民事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但又不限于损害赔偿。

(三)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形式

v《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v1、停止侵害;

v2、排除妨碍;

v3、消除危险;

v4、返还财产;

v5、恢复原状;

v6、赔偿损失;

v7、赔礼道歉;

v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v第二节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之债和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行为法的内涵

v所谓“侵权行为法”,一般是指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以及对其损害后果的制裁和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侵权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私法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其他私法主体侵害时的补救措施,故其也可以被看做是主要规范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损害赔偿之债的内涵

v所谓“损害赔偿之债的救济方式”,是指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之后,用支付金钱的办法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三)“侵权责任法”的提出体现了两大法系的融合

二、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

(一)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法

(二)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

(三)当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

1、保护范围扩大化

2、归责原则多元化

3、责任方式多样化

4、损失分担社会化

5、主观过失客观化

三、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v填补功能

v制裁不法功能

v预防教育

v创设权利

v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含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以什么做依据,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v【疏于照顾义务而致幼儿落井身亡案】

v2001年3月2日中午,董甲之子与叶乙之子(3岁)在叶乙家中玩耍。

下午1时许,董甲来接儿子,并经叶乙同意,将叶乙的儿子一起带回自己家中玩耍,然后让两个小孩在家中后楼上看电视。

下午4时许,董甲携两个小孩到邻居董丙家去串门,让他俩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捉迷藏游戏。

后回家时董甲发现叶乙之子不在,便与叶乙等人一起寻找,结果在董丙家新开挖的水井中发现了他的尸体。

v后叶乙和其夫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甲和董丙共同赔偿其相关的损失。

v经查:

董丙家的院落呈半封闭状态,董丙在其院中新开挖了水井一口,未砌防护栏,也未加固封盖,仅以杂物遮掩井口。

二、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功能在于补救,即其关注的是损害发生后如何补救

v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v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v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v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v

(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v

(2)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无过错即无责任;

v(3)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在请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v(4)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

v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

v过错责任原则正是19世纪重视个人的自由和理性的表现:

v第一,从道德观念上看,个人就自己的过失所致损害负责,仍是正义的要求;反之,如果行为人已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在道德上就无可非难,因而无须负责。

v第二,从社会价值观上看,过错责任原则可以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

第三,从个人尊严上看,过错责任最能体现对人的尊重。

v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v

(一)适用范围

v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时,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v

(二)适用方法

v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方法,是指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

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方法:

一是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是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而由加害人自己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v【矿泉壶生产厂家诉消费者名誉侵权纠纷案】

v韩某根据所掌握的专业技术资料,针对当地矿泉壶强大的广告攻势中出现的夸大性宣传,先后有关报刊发表了《矿泉壶的“神力”有待商榷》、《当心矿泉壶的副作用》、《小心矿泉壶》、《矿泉壶也有害》等一系列文章,在上述文章中韩某谈到,据有关专家研究结果,矿泉壶的矿化、磁化、菌化装置有害,进而提出了矿泉壶有害的结论。

同时韩某反复提醒消费者“慎用”、“当心”。

还对矿泉壶企业所做的一些广告提出了批评,认为这些广告词欺骗消费者并违反了《广告法》,其中对百龙公司等的广告词加以引用并进行了批评。

韩某的文章见报后,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人工矿泉壶水器具专业委员会、百龙公司等矿泉壶企业曾致函并派人与韩某联系,表示欢迎对矿泉壶的生产提出改正意见,并要求韩某“停止不符合实际并且有害于矿泉壶行业发展的文章继续发表”。

韩某则先后致函矿泉壶协会,称“将在更大范围宣传矿泉壶有害”,……揭露矿泉壶欺骗大众、坑害消费者的宣传。

(三)过错推定及英美法上的“事实自证”原则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法,具体做法就是面对处理案件,法官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某些特殊侵权行为。

v【共同乱扔石子致人伤害赔偿案】

v张某、李某、侯某和阳某均为未成年小孩。

95年1月7日下午,乡政府用推土机在一家人的房屋对面修路,围观的群众较多。

张某当时正在这家人邻居的屋前玩耍,李某、侯某和阳某三人恰在这家人的二楼屋面上抛石子玩。

突然,一块石子从楼上飞下,正好击中了张某的右眼并当场出血。

这是,扔石子的三个孩子均从楼上跑了下来,围观的群众中有人问他们究竟是谁打伤了张某的眼睛,阳某和侯某都说自己没有扔石子,李某说:

“我是抛向王某(另一个同学)。

“事后,三个小孩均已张某的伤不是自己所抛石头所致为由而相互推卸责任,张某于是以三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

v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指认当时阳某和侯某也抛了石子。

阳某也承认自己抛了石子。

而侯某则提供不出证明自己未往楼下抛石子的有效证据。

经庭审质证,三人均有往楼下抛石子的证据和事实,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统一,难以确认张某的右眼伤害究竟是三人中的哪一人所知。

v在英美法过失侵权行为的认定归责中有一个“事实本身证明”或“让事实说话”原则,顾名思义,这是一个注重事实本身的原则,它是为解决原告举证困难而设计的一种原则,其内容与“过错推定”相当。

v需要说明的是,在适用“事实本身证明”原则时,原告仍需要证明三点:

一是若无过失,则这种事故一般不可能发生;二是过是很可能是被告造成的;三是原告本身没有过错。

v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v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v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v

(2)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v(3)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加害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而主张抗辩。

v(4)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

v(5)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v【梅林公司诉稀土公司鱼塘二次污染赔偿纠纷案】

v原告梅林公司所属鱼塘与被告某稀土公司的围墙相邻。

被告的废水曾造成鱼塘污染。

86年至91年间,鱼塘的鱼苗每年都发生大面积死亡,被告均给予原告赔偿。

废水排放改造后,被告委托环境监测站调查,结果表明“鱼塘周围土壤为酸性红壤,在正常值范围内。

据此,被告拒绝了原告92年的赔偿请求。

v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称,因环境不断变化,一次测试结果不能说明整个环境现状,鱼塘周围土壤吸附酸性物质渗透是有时间性和间断性的。

v审理期间,环境专家论证:

环境有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一次测试结果不能说明整个环境现状。

经重新鉴定,多数鱼塘的水都不符合渔业标准。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

v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和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以及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人类社会在享受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遭受着各种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害等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

起初,是在过错责任的框架内通过倒置举证责任即过错推定的方式来保护受害人,但是在加害人证明自己并无过错时,无辜的受害人仍然得不到补偿,因而需要在过错责任体系之外,另寻归责事由,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

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体现了分配正义的理念,至于其理由,可归结为:

第一,特定企业、物品或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第二,在某种程度上仅该所有人或持有人能控制这些危险;第三,获得利益者,应负担责任,是正义的要求,即“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第四,因危险责任而生的损害赔偿,可以由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第五,面对一个管领危险之物或从事危险活动的组织体,被害人有所谓结构上的弱点,即难以取得必要的证据(包括科技资讯),以证明加害人的过失。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以及《侵权法》第7条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这些法律既包括《民法通则》第6张第3节的部分条款,也包括《侵权法》及其他单行法。

具体而言,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责任(第121条)、产品责任(122条,41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123条,69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124,6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27,78)、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雇主的替代责任以及雇主对雇员的工伤赔偿责任(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1条)等。

v【产品缺陷与不正当使用行为竞合

v造成损害分担责任案】

v95年1月10日,董某从被告某专用汽车厂物资经销公司买了一辆该厂装配的半拖挂汽车。

同年1月21日,董某用该车装载汽车底盘(共12.9吨),运往外省某城市。

行驶中,挂车后右外侧轮钢圈突然破碎,致使该车向右侧翻车。

经交警认定,造成该车翻车的主要原因系由于钢圈破碎所致。

v于是,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v被告辩称,翻车系车速快、拉货超高所致;钢圈质量不好,应向生产厂家索赔。

v经法院委托鉴定,该钢圈为不合格产品。

v

(二)适用方法

v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基于“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

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免责抗辩。

但是,原告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v(三)责任限制

v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大多法律规定对责任加以限制。

在美国侵权责任法中,原告依严格责任提起诉讼,原则上不的主张惩罚性赔偿。

更多的限制方法是规定最高赔偿限额。

但如果原告愿意并且能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则可突破赔偿限额的规定,判处较高赔偿额或判处惩罚性赔偿。

v(四)免责条件

v一是一般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

v二是特别的免责条件。

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以及“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等免责条件。

v五、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和危险责任

v

(一)严格责任

v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特有概念,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即使行为人尽了任何其他人可能尽到的一切努力避免事故的发生,也应对其行为所引起的事故损失承担责任。

行为人只能通过证明存在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以及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条件主张免责,这与无过错责任有相同之处。

v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的规定,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动物占有人及提供动物栖息处所之人的责任;二是非正常危险活动责任;三是产品责任;四是支撑物的撤离对土地及土地之上人为建筑物损害的责任。

v

(二)危险责任

v违险责任是指由危险事故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依据采此概念的德国法上规定,危险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应是指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的人,在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有危险发生而损害他人利益时,应就所发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不论赔偿义务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v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基本上均指同一事物。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

此外,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实际上也并不完全一致。

v第四节公平责任原则

v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

v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侵权法第24条规定:

“”

v理解公平责任原则,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

(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

(4)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v二、关于公平责任理念和理性的讨论

v

(一)对公平责任原则理解迥异

v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理论对该原则还是有不同的理解:

v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是无过失责任的一种类型。

v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是在行为人无过错情况下的责任,其基本内容是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主观上纵无过错,法院亦可根据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具体情况,判令加害人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v第三种观点认为与《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一致,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让双方合理地分担民事责任。

v还有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公平责任原则。

(二)公平观的不同是争议产生的原因

v上述两派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双方公平观的不同,以及侵权法或者进一步说民法应该贯穿哪一种公平观的观点不同。

v1、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

v这一意义上的公平强调贡献与收益的正比例关系,即所谓“按劳分配”。

v2、再分配领域的公平

v这一意义上的公平是结果意义上的公平,而不管造成结果的原因何在。

(三)公平责任与侵权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之冲突

v1、公平责任是在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领域排除过失责任的适用,削弱了过失责任在实现侵权法效率价值上所发挥的作用。

v2、作为临时措施的定型化与风险自负的传统背离.

v【替人作守门员扑球时被撞伤诉参赛双方等赔偿案】

v1998年11月28日,经双方单位同意,丁山花园酒店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与星汉美食城职工组成的足球队进行比赛。

刘某得知后前来观看。

比赛下半场星汉美食城球队守门员换人时,刘某要求商场,该队并未反对,刘某即担任该队守门员。

当花园酒店球队球员郑某带球向球门进攻时,刘某上前扑球,双方发生碰撞,致使刘某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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