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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目录

第一章侵权责任概述-1-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1-

二、侵权责任的特征-1-

三、侵权责任的意义-1-

第二章侵权责任法概述-1-

一、《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法》-1-

二、侵权责任法的概念-1-

三、侵权责任法的体系-2-

四、侵权责任法的渊源-2-

五、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2-

六、侵权法的发展趋势-3-

第三章侵权行为-4-

一、侵权行为概述-4-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犯罪行为-7-

三、侵权行为与债的关系-7-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8-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8-

二、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8-

三、过错责任原则——最基本的归责原则-8-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0-

五、公平责任原则-11-

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3-

第一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3-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13-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关系-13-

三、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3-

第二节加害行为-14-

一、加害行为的概念-14-

二、加害行为的方式-14-

三、加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5-

第三节损害-15-

一、损害概述-15-

二、损害的特点-15-

三、损害的分类-15-

第四节因果关系-16-

一、因果关系概念和特点-16-

二、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的形态-16-

三、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17-

第五节过错-18-

一、过错的概念与形态-18-

二、过错的认定-18-

三、过错程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18-

第六章数人侵权的责任-19-

第一节数人侵权责任概述-19-

一、数人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分类-19-

二、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19-

三、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20-

四、数人中部分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20-

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21-

一、共同侵权行为概念-21-

二、共同故意侵权-21-

三、共同过失侵权-21-

第三节共同危险行为-21-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21-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21-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21-

第四节无共同过错的分别侵权-22-

一、无共同过错的分别侵权概念-22-

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无共同过错的分别侵权-22-

三、应承担按份责任的无共同过错的分别侵权-22-

第七章抗辩事由-23-

第一节《侵权法》第三章概述-23-

第二节法定的抗辩事由-23-

一、过失相抵(26条)-23-

二、受害人故意(27条)-24-

三、第三人原因(28条)-24-

四、不可抗力(29条)-24-

五、正当防卫(30条)-25-

六、紧急避险(31条)-25-

第三节非法定的抗辩事由-25-

一、职务授权行为-25-

二、自助行为-25-

三、受害人同意-26-

四、意外事件-26-

五、自甘冒险-26-

侵权责任法分则——重点条文及知识点简介-26-

第一章一般规定-26-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27-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27-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27-

第五章产品责任-27-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8-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28-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28-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28-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28-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29-

侵权法的发展:

1、从复仇(同态复仇→血亲复仇)到赔偿(一般物)

2、从加害责任(无事由、无原因)、过错责任(有过错)、无过错责任(不考虑是否有过错)以及公平责任(当事人均无过错,但有损害产生)

3、侵权与社会习惯、公序良俗,如赠与和随份子

第一章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民事责任,是因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侵权行为人或其他责任者依照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特征

1、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

2、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作为一种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具有制裁性和补救性双重性质。

三、侵权责任的意义

1、补偿功能——填补受害人损害

2、惩罚功能——制裁惩罚侵权行为

3、预防功能——预防侵权行为及损害的发生

第二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法》

1、侵权责任法的核心:

制裁or救济

2、是否强调“违法性”——不强调违法性

3、自己责任与救济——自己责任、替代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1、从调整对象上看,侵权行为法是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从功能上看,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是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救济

3、侵权责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仅指名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广义的侵权责任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是对所有规范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由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组成。

侵权责任基本法,规定的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共通性的问题,如过错责任原则等,包括《民法通则》第6章和《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特别法,是指侵权责任基本法之外的规范某一类特殊侵权行为的单行立法,它调整的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

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赔偿法》等。

(一)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结构

对于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结构,我国学界争论不休:

1、将侵权责任法分为四部分:

总则、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2、将侵权责任法分为两部分:

总则(规定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则)、分则(规定具体侵权行为)。

这是仿照刑法的体例。

3、将侵权责任法分为五部分:

一般规定、侵权行为侵害权利的类型及其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损害赔偿。

4、将侵权责任法分为三部分:

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列举、准侵权行为、责任承担。

5、将侵权责任法分为四部分:

总论、过错责任论、无过错责任论、抗辩论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学者提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主要为:

(1)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2)各种具体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3)行为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4)共同侵权,规定了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5)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6)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

在体系上采用了“总则—分则—附则”的结构。

按照“总—分”结构设计法典的结构,是我国清朝末年法制变革继受德国法以来的基本做法。

总则是一般规定,分则是“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附则是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内容定位值得探讨。

四、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1、宪法渊源

2、民法渊源

3、其他法律渊源(如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

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指导性案例,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颁布的,对人民法院审判具有一定拘束力的案例。

4、司法解释渊源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各级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与说明。

五、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这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它包含四层内涵:

1、保护民事权益。

即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由侵权责任法予以保护;

2、制裁侵权行为。

即对实施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通过承担侵权责任进行制裁;

3、预防侵权行为的产生。

这种预防并不仅仅指通过制裁提供警示来实现,更包括《侵权责任法》通过其他方式预防侵权行为;

4、前述三个目的归结为一个目标,即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六、侵权法的发展趋势

(一)保障的权益范围在不断地扩张

1、生命健康等人身权越来越重要,占据权利位阶中最为重要的位置

2、权利之外的利益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张

(1)为某些利益(非权利)受损得以救济提供了可能

(2)促使立法的变革:

是的某些利益转变为权利加以保护

(3)需防范权益泛化

(二)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更加突出

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发生了变化

2、企业责任的加强

3、保险的发展对侵权法产生重大的影响

4、社会救助的功能越来越突出

5、就是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分离

以“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找不到行为人”的案件为例,应由“可能的责任人”进行赔偿。

原因如下:

第一,强化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第二,损失分担理论

第三,损害预防

第四,公共安全理论

(三)归责原则的多样化或者多元化

1、19世纪时,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2、19世界末,德国民法典里面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在特别法里面采纳了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3、现代各国民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四)过错概念的客观化

1、侵权责任法受刑法的影响,对过错的采主观认定标准,目前尚具有一定的意义

(1)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要件,有一定意义

(2)作为侵权责任构成,具有一定意义

2、侵权法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注重在过失概念上的客观化

案例:

某省的游泳健将随着一个旅行团到海边旅游,住在一个宾馆里面,一天一大早他起来要到宾馆的游泳池游泳。

该游泳池当天晚上放满了水,但因设置问题,水渐渐地渗走,到早晨时水已达不到游泳的高度。

该游泳健将眼睛有点近视,再加上水底下蓝色耀眼他看的不是太清楚,误以为泳池水很深,纵身而入,当场就把肋骨摔断了几根。

该案应如何认定责任?

答:

如果考虑主观过错,宾馆无过错;如果考虑客观过错,宾馆有过错。

要结合合理信赖的原则,即要考虑被侵权人的认知标准。

(五)多种责任形式的发展

1、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对应财产权

2、侵权法保护的权益扩大到人格、人身权方面,则责任形式相应扩充,但主体依然是损害赔偿

3、侵权法责任形式与物权法责任形式的竞合

如物权法中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需要考虑过错,无时效限制)和侵权责任法中的返还财产(考虑过错,受时效限制);且侵权法会考虑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

如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触犯了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可以选其一适用。

4、损害赔偿中的难题:

死亡赔偿金

(1)财产赔偿方面——德国标准(扶养丧失说)、日本标准(生前收入说/继承丧失说)

Ø扶养丧失说:

①“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②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

③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Ø继承丧失说:

①“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②实际上,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为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2)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客观上损害赔偿标准一样)

(3)造成我国同命不同价的原因和根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法律的作为(在面对不合理制度时)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①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②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③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第三章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概念

Ø争论:

(1)过错说

(2)不法行为说

(3)赔偿责任说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Ø理解:

其一,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其二,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分立的)。

其三,事实上,存在主观无过失侵权,如无过错责任(高空危险作业、核设施……)、好心做坏事。

◆补充:

某种行为使得周边的人处于危险状态之中,那么当危险发生时,无论这个人有没有过错,他都要负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

Ø《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何谓“民事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

(1)人身权益: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2)财产权益: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一般情况下是一种不法行为

(1)不法不完全等于“违法”,在程度上仅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有些违背道德的行为或很难辨别是否“不法”的某些行为亦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2、是致损行为

3、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4、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类型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1)区分依据:

归责原则不同、责任构成要件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①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②特殊侵权行为,是指非基于主观过错而发生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

侵权责任(第38条)

监护人责任(第32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第81条)

用人者责任(第34条第1款、第35条第1句)

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第85条)

产品责任(第41条以下)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第88条)

环境污染责任(第8章)

林木折断致害责任(第90条)

高度危险责任(第9章)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第91条第2款)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第78条以下)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害责任

(第86条)

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害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第89条)

(2)二者的区别:

①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直接民事责任。

②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承担间接责任,即替代责任。

◆补充: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这些侵权诉讼包括: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2、单独侵权行为与多数人侵权行为

(1)区分依据:

侵权行为的主体数量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①单独侵权行为,指由一人实施且由一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

②多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由多数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的侵权行为。

分为两类,包括: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分别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具体行为分析请看文档——多数人侵权之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二者的区别:

①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数量不同

单独侵权行为中,实施加害行为的主体为一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是一人。

而多数人侵权行为中,实施加害行为的主体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是二人或二人以上。

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同

单独侵权行为中一般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而多数人侵权行为中,多个责任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1)区分依据:

加害行为的形态不同

①积极的侵权行为,即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详细来说,是指违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义务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②消极的侵权行为,即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具体来说,是指违反对他人负有的法定或约定之作为义务,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该义务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如,人民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2)划分标准:

其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4、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

区分依据:

侵权行为人是否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①自己责任,又称个人责任,是指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且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它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责任人为一人)

①替代责任,又称转承责任、为他人行为的责任,是指为他人的行为负责。

在《侵权责任法》中主要有监护人责任与用人者责任,在《国家赔偿法》中有国家赔偿责任。

★注:

责任人之所以要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关键在于其“与致害人之间存在一种特定的关系,这种特定关系表现为隶属、雇佣、代理、监护等身份关系”。

5、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与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

区分标准:

引发损害的原因不同

①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由于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②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是指由于人控制下的物件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前者的责任主体原则上就是实际从事加害行为的人,除非构成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

后者的责任主体是致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占有人。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犯罪行为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从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行为。

Ø二者区别:

1、两者都产生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2、两者可能产生竞合,亦可能产生聚合;

①责任竞合只发生在加害人与受害人存在合同关系时。

我国采取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当一个行为既构成侵权行为又构成违约行为时,产生两个请求权即侵权赔偿请求权与违约赔偿请求权。

一般,当事人只能选其一提起诉讼,但若是针对两个不同的被告享有不同的请求权的情形可以同时使用。

②责任聚合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结果的多重性而产生的,这种聚合是指一个行为承担了多种责任后果,或行为人承担了多种责任形式。

聚合只是一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的责任。

3、违约行为是违反合同(约定)义务,且不考虑违约人的主观过错;而侵权行为违反法定义务,主要表现为侵犯民事权益,且这种权益多表现为绝对权,一般侵权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①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②法定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不作为义务。

4、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而违约赔偿范围限于财产损害。

———详细区别请看教材P32—35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1、同一行为可以既是侵权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2、侵权行为的后果主要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后果主要是以自由刑或生命刑为主的刑事责任;

3、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民事权益,属于私权范畴;犯罪行为既可能侵害私权客体,也可能侵害的公权客体。

4、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的侵权行为才能上升为犯罪行为。

三、侵权行为与债的关系

1、大陆法系传统中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债是请求权,是特定人向特定人请求为一定给付;侵权责任是特定人向特定人请求为一定给付,在传统将侵权责任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时这一共性尤为明显;

2、侵权行为内含价值判断,即有否定性评价内涵,而债则无此价值判断内涵,并且往往包含一定的经济价值。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归责原则,是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所依据的理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准则、标准和规则。

1、“归责”是确定责任的归属,而“归责原则”则是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标准和规则。

2、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定的归责原则不仅决定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还影响着侵权行为的分类、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

二、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1、一元论——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三元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4、四元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5、我国《侵权责任法》承认的归责原则有两项: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确定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二)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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