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物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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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物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物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中心设备物资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设备物资处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本中心设备物资政府采购活动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备物资处负责建设本中心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市财政局及其他医院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
设备物资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设备物资处通过公开征集、科室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掌握一定医疗设备、实验室仪器及物资专业知识。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超过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
(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人填写《设备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签字后,携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交由设备物资处预审。
(二)预审通过后由设备物资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三)设备物资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纳入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物资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设备物资处可根据采购工作需要定期动态补充专家,更新专家库,确保满足采购需要。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设备物资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涉嫌违法违纪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三章评审专家选择与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物资处根据相应专业领域选择合适专家,评审专家选择应遵循专业对口的原则。
选择程序如下:
(一)专家选择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的小时内进行选择;选择采取抽签方式进行,三人共同完成抽签工作。
(二)选择专家时,逐一通知专家于规定时间前往评审地点参加评审,不得向其透露评审项目详细相关信息;如选择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应递次继续选择专家。
每次选择评审专家应当多选择名候补专家,确保人员数量符合评审要求;
(三)设备物资处应当填写《设备物资采购评审专家选择记录单》(附件),由选择人员和纪检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报设备物资分管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外部评审委员会应为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以民主方式推举产生,原则上应为高级职称以上专家,评审委员会组长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三条评审实行记名制,评审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审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同时作为对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纪律(附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并保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并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担任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董事、监事的;
(三)为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
(四)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关系。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设备物资处或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设备物资处或中心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专家意见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评审项目完成后,由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如下:
(以下均为“税后”额度)
评审时间按照每半天计算,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元人半天。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章专家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备物资处应当在组织采购活动中,实时对专家进行评估,将每次评审时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履职情况记录在案,为专家库复审提供考评依据。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有违规行为的,或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评委工作的,或因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经批准后,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及时从评审专家库中删除。
第二十四条设备物资处应当实施评审专家库定期复审,每两年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资格复审,会同有关需求科室、监督部门进行评价调查,报设备物资管理委员会形成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复审结果。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评审专家资格复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评审能力;
(二)履行职责和职业道德情况;
(三)违反法纪和不良记录情况;
(四)其他需要年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设备物资处应根据评审专家评估情况动态维护和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视情况予以警告、批评或处罚:
(一)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并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有明显偏向或者歧视的;
(三)透露评审情况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四)不配合设备物资处和业务部门答复供应商质疑的;
(五)不配合设备物资处和业务部门处理投诉工作的;
(六)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七)其他不仔细履行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记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一)故意损害中心利益和供应商正当权利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者接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透露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审工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串通,影响评审项目公正评审的;
(五)在评审活动中严重失职,致使评审工作有失公正的;
(六)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中心形象或利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市财政局和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设备物资处。
附件:
.设备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设备物资采购评审专家选择记录单
.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纪律
附件:
设备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名
单位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最高学历
学位
从事专业及
时间
现任职务
专业技术
职称
专业技术
职称时间
联系电话
手机
推荐评审
领域
申报理由
重点阐述从事推荐评审领域的经验、水平等。
专家签字:
年月日
推荐科室部所意见
科室主任签字
部所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预审核
意见
设备物资处主任签字:
设备物资分管主任签字:
年月日
设备物资委员会
意见
年月日
说明:
“评审领域”按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填写。
附件:
设备物资采购评审专家选择记录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选取专家时间
选取专家地点
评审专家来源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是否参加
选取监督人员签字
设备物资负责人
分管主任签字
备注事项
附件:
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纪律
一、主动回避制度若有下列与自己有直接及潜在利益关系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须主动提出回避,若未主动提出,被纪检等部门查出或被举报后果自负并接受相应处罚:
①与该项目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②担任该项目供应商的董事、监事的;③为该项目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④与该项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⑤与该项目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关系。
二、廉洁自律制度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事前与事后均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或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请托;不得向本中心征询确定候选供应商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以及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公平公正原则评审过程中,不得有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行;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需求部门(科室)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提供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影响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四、保守秘密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非法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评审前,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设备物资处统一保管。
五、接受监督制度评审现场服从设备物资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和离开评审现场,若确需对外联系或离开现场,应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