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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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研究
目录
城中村改造研究4
城中村形成原因4
城中村改造面临的突出问题4
城中村改造中的民生需求满足5
国内外优秀城中村改造研究7
国内五种典型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分析7
国外城中村改造研究情况8
城中村改造的浙江样本9
日本横滨市寿町贫民住区治理案例10
武义县城中村改造现状12
考察浦江城中村改造工作12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13
城中村改造稳步推进基本完成入户调查14
武义县人大关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14
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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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变迁,走出民生改善之路
(图为武义县老城上街)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
在“城中村”改造中,不能是政府单方面的推动,还要介入社会力量,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且应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村民集体的意愿进行城中村的改造。
唯此,才能使改造惠及民生,让城市化进程中的这部分地区人口获得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生活质量。
城中村改造研究
城中村形成原因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独有的现象,即使是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未曾出现过。
城市化进程过快,土地制度的滞后,规划、管理、整治的无力,体制上的诸多缺陷构成了城中村形成的主因。
1、城乡二元体制是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
城乡二元结构,这一独特的社会形态包括二元的社会结构和二元的经济结构2个方面。
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整个社会制度变迁的产物,体现了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的特征。
2、对城市蔓延现象的忽视
城市蔓延是城市化过程的具体体现。
对此,我国在推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将城郊农村仅仅从地理上纳入城市范围,但是并未重视城市蔓延现象所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从而形成所谓城中村。
3、中国社会城乡土地所有制矛盾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2种土地制度。
城中村虽然位于城市但是其土地产权仍然归属集体所有,这样一来就同城市区域的国家所有制相冲突。
4、经济利益驱动是城中村形成的内在因素
城市功能的扩张,使农村土地房屋大幅升值,出租房屋成为获利丰厚的行当,给当地农村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在城市化的压力下,一无知识技能,二无劳动经验的城中村村民为了谋生,自然地选择了一条风险最小且收益不菲的“以地生财”之道。
(来源:
《现代园艺》,2017年第1期)
城中村改造面临的突出问题
“城中村”改造的瓶颈与难题主要突出在改造成本、利益再分配、政策支持、集体经济改制困难等方面:
(1)改造成本巨大;
(2)利益分配难以平衡;(3)缺乏统一的政策支持;(4)集体经济改制相对困难;随着”城中村”的集体用地不断被征用,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将会是井喷式增长和渐渐的下跌,难以保证稳定的收入来源,导致集体经济体制改革步履维艰。
同时,由于村集体资产管理经营模式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管理不科学、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使得少数人可从中以权谋私,而集体经济改制中的资产评估、配股、选举法人等股份制改造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和复杂的工作,村民有心却无力参与其中,使得这种利益博弈更现实,改造难度也相应剧增。
除了以上几因素增加改造难度以外,原村委会的工作交接到新任的社区居委会之间的种种状况也会影响到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地、小区物业管理等问题,使得改制后有可能出现“换汤不换药”的尴尬局面。
(来源:
《教育现代化》2016第26期)
城中村改造中的民生需求满足
城市化工业化下的经济增长未能拉动“村民”的全面生活改善需求,而土地的城市化又使得城镇化的战略路径出现公共品的非均等化覆盖,导致现阶段城中村地区陷入两难矛盾的改造困境里。
因此,建立城中村改造的长效机制,不能是政府单方面的推动,还要介入社会力量,且应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村民集体的意愿进行城中村的改造。
唯此,才能使改造惠及民生,让城市化进程中的这部分地区人口获得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生活质量。
(一)以“以人为本”的观念为支撑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各方利益,协调起来非常困难,但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
如果带着这种观念,就可以在国家政策方针下,从城中村实际出发,从居民的利益出发,研究评估城中村中有效的资源要素,研究哪些可以保留、哪些可以优化提升、哪些必须改造重建。
国外城中村改造经历了住房供应和清除贫民窟→场地和服务→贫民窟的升级改造→使用权保障等阶段,实质上是走过了只注重改造重建到“以人为本”改造重建的过程。
其过程中,根本的一点就是“以人为本”,考虑低收入阶层的利益诉求,这在我国城中村改造中是最缺乏的要素。
(二)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为目标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发挥城中村土地的效率,产出更高的利益,因此,要科学合理地核算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土地成本中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还有诸多社会利益,需要统筹考虑,只有诸多成本与利益达到一定的平衡,才能推进城中村改造。
例如,上海九星村通过城中村改造建立了九星市场,当地居民通过城中村改造得到了更大利益。
在改造初期,居民反对声大大高于支持声,村委会通过做工作,克服了巨大困难。
动迁改造后,建立的九星市场土地利用率大幅提高,使居民真正得到了利益。
(三)以社会参与为依托
要提高社会参与的力度,增加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高校、研究机构等第三方介入城中村改造。
在参与模式方面,力争形成官产学研资相结合的城中村治理体系,即构建政府部门、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资本平台等各方共同参与平台,建立服务、管理、评估、监督、投融资等综合性的公共平台。
把社会力量融入政府管理和服务机制中,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社会参与的力度和可持续性。
社会参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经济行为的参与。
企业、中介组织等产业参与城中村改造,对城中村改造的利益分成,同时,接受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督,做到经济的透明化。
二是社会行为的产业。
重点是发挥高校、研究机构、周边社区、党员干部等的作用,与城中村居民进行思想沟通,从人文方面长期关心城中村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以解决两个“二元结构”为核心
城中村中人口的“二元结构”与空间的“二元结构”并存。
人口“二元结构”主要表现为外来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由于文化差异产生的结构差异;空间“二元结构”主要表现为城中村与城区之间基础设施落后,文化落后,人口素质较低等方面的差异。
解决两个“二元结构”问题,主要有两种路径:
一是加快流动人口同质化。
对于村居民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的城中村来说,进行同质化的改造无疑是比较有效率的方式。
外来居民主体往往思想观念多样,可塑性较强,有融入城市生活的意愿,因此可以进行类似城市发展的同质化改造。
二是选择性地保持空间差异化。
国外城中村改造经验表明,某些特殊区域在某种程度上对城镇化的进程有着不容忽视的促进作用。
城市中心需要社会服务,往往也需要一定的低成本社区满足这些需求。
特别对大型或者特大型城市来说,保留部分城中村的形式是有必要的,关键的问题是要对城中村进行优化改造,形成居住成本低、适宜居住、环境整洁、管理水平高等特点的城中村,与其他城区形成经济、社会、空间、文化等的协调和互补。
对优化整治城中村的选择涉及城市和城区的发展定位,以及城中村在未来城市发展中的作用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因地制宜,对不同条件下的城中村进行不同的改造定位,真正形成城中村的空间优化。
(来源:
《上海城市管理》2015年第3期)
国内外优秀城中村改造研究
国内五种典型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分析
(一)五种典型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城中村改造的十多年间形成了五种比较典型的模式:
广州模式、珠海模式、深圳模式、杭州模式、郑州模式。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内容是:
改造主体、政府作用、改造方法、拆迁补偿方式、改建房屋类型、土地权属变更以及管理体制变更等,而不同的要素加以组合就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改造模式。
(下表)
(二)城中村改造模式异同点分析。
通过对上表进行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五种城中村改造模式的主要内容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更多的则是不同做法。
1、改造模式中的类似做法
(1)土地权属变更方面。
纵观我国城中村改造的诸多案例,涉及土地权属问题的改制,其做法完全一致,“原有的村集体土地性质都变更为国有土地”,但是具体操作方法有细微差别:
杭州市将城中村的集体农用地统一收购以做储备,而广州则是将原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后,由原承包经营人继续承包经营;深圳市则采取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来的使用者或房地产商的方式。
(2)管理权属变更方面。
各地区的城中村改造,都采取的是撤掉原来的村委建设新的居委会,村民转为市民,户籍“农转非”,可以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待遇等。
2、改造模式中的不同做法
(1)改造主体不同。
通过分析以上五种典型改造模式,可以总结出三种改造主体:
一是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政府直接作为改造主体(如杭州市);二是以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如珠海市);三是村集体和村民自行改造,不允许开发商介入(如广州市)。
(2)政府作用略有不同。
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同地区的市政府所起的作用多是引导,制定改造政策,出台扶持和优惠措施,然而在杭州模式中,政府则直接进行城中村改造,这与杭州市风景秀美的全国旅游城市不无关系。
(3)改造方式不同。
城中村的改造方式包括三类:
彻底重建,局部重建和综合整治。
在各地区的城中村改造中,各市政府根据自身城市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城市形象、当地的经济实力选择最适合该市城中村的改造方式。
珠海市走的是拆掉旧村、彻底重建的道路,而广州、深圳则采取的是重建、改建和综合整治相结合的方式。
(4)拆迁补偿方式不同。
拆迁补偿问题是城中村改造所有问题里最为复杂、最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村民的反对,阻碍城中村改造的进程,因此尽管各城市的城中村拆迁补偿具体做法不同,但政府必须介入协调各方利益,以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补偿方式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如郑州),这类方式是全国多数地区普遍采取的;另一类是“政府直接改造,根据住户原有的住房面积市场估价直接补偿一定面积住房”(如杭州)。
(来源: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17期)
国外城中村改造研究情况
城中村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独特现象,在国外并没有与其内涵相同的城市功能区。
但是国外与内城相关的如贫民窟、灰色地带等区域与城中村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国外学者称之为自住型居住区(Self-helpHousing)。
与城中村相似,19世纪前后西方城市化过程中的贫民窟发展迅猛,产生了如贫穷、污染、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早期的西方学者多数支持对其进行清除。
20世纪40年代左右,西方各国开展著名的“城市更新”运动,其主要内容就包含了对贫民窟的清理,并提出“消灭贫民窟”的口号,当时具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纽约、芝加哥以及英国的曼彻斯特等城市。
这种思想持续影响着世界城市化理念的后续发展,上世纪70年代的印度孟买甚至对贫民窟进行过强制清理行动,数以千计的贫民窟居民被驱逐。
之后,随着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国外学者也相继提出了以政府主导,多主体参与的贫民窟改造模式。
例如,韩国在上世纪80年代曾引入“联合重建计划”;巴西的累西腓于1987年在城市社区的参与下,第一次把“非正式的或不合法的贫民窟”正式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同意提供各种服务和基础设施,设立一个“土地占有合法化委员会”,委员会由多个利益相关方组成。
此外,不得不提的是在国外贫民窟改造中,社会组织的参与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综上可见,无论是国内的城中村问题还是国外的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