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的几点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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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的几点建议

 

关于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列(草案)》

的几点建议

各位领导,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济宁市质监局对省、市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此次《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组到我们济宁进行立法调研工作,充分反映了省人大对我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高度重视。

接到此次对《山东省特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立法调研的有关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就《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学习讨论,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总结的几点意见汇报如下:

一、出台《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很有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施行,有力地促进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发展。

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特种设备数量也有了迅猛增加。

目前,我市共有特种设备46356台,其中锅炉2634台,压力容器12598台,工业压力管道202Km,电梯15149部,起重机械13047台,场内机动车辆2875辆,大型游乐设施52台,客运索道1条。

另有登记各类气瓶130974只(含车用气瓶46400只)。

法律法规是我们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但是,由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的规范过于原则或没有涉及,导致我们的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工作执法依据不完备,也给我们的特种设备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比如: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不利于方便企业和理清各级监管部门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许多特种设备严重隐患得不到彻底整改;(3)违法流动性充装气瓶、报废的特种设备不能及时进行报废处理等。

《条例》的出台,能够有效地弥补《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不足之处,有利于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效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我们认为《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

二、对《条例》的一些理解

1、《条例》草案对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

为响应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职能下放的要求,《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实现了就近、方便企业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

此外,草案还对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特种设备的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如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等进行了规范,为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际工作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条例》草案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使用单位等权利和责任的界定问题。

一是确定了建立我省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监管模式。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

三是制定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制度和规则。

尤其是对涉氨制冷单位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提出了特殊要求。

四是对政府相关部门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并进一步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在高龄电梯在更新、改造、大修、资金支付、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条例》草案对法规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通过对《条例》草案的认真学习,我们认为《条例》草案既明确了法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相对人的责任。

比如《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的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就分别明确了问题特种设备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出现问题时,可以对法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另外《条例》草案第八条中鼓励特种设备使用者办理涉及共公安全的特种设备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等问题都充分体现了《条例》草案对法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

三、《条例》草案的一些修改建议

通过召集相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的学习讨论,结合济宁市的实际情况,我们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不对的地方还请省、市的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1、《条例》草案第十一条“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建议修改为“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2、《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单位。

”建议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发现上诉问题时,应同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某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后,有利于对辖区内存在的此类设备及时进行重点监管,指导协助召回工作,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3、《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议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另外,建议《条例》对企业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条件作出规定,明确使用单位应根据在用设备数量和危险程度设立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4、《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确认。

”建议修改为“电梯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持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原因是《电梯使用管理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5、《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安装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的,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对其安装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实际安全监察工作需要,建议增加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于设备安装前向当地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并严格履行告知、监督检验等先关手续,在设备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同时对于外地企业在我市临时短期经营、生产活动中首次使用的设备(例如高速公路施工中使用的架桥机和塔式起重机、大型活动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等),建议外地企业回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在其使用期间,由我市向其发放临时使用登记证。

6、《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省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我省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检验工作开始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建议省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该在检验工作开始5日前到市局进行书面告知,并在告知时提供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准予开展相应检验检测工作。

7、《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与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和信息共享。

”建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与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和信息共享。

省质监局开发的山东金质特种设备管理系统已在我省运行多年,对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验检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是省、市质监系统统计设备、人员数量,调度检验情况的唯一有效手段和口径。

建议所有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外省检验机构以及国家级检验机构和省内的电科院等行业检验机构都应实现检验数据与安全监察系统的数据共享,有利于全面、真实、可靠地掌握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和检验情况。

8、《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建议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需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处理的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些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往往涉及国土、规划、工商、消防、安监等多部门,单独依靠质监一个部门,执法力度弱,强制措施少,不能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需要地方政府组织涉及的相关部门,采取断电、停产停业、关闭取缔的方式予以解决。

9、《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巡视舞弊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目前,随着设备数量急剧增加,我市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依然很多,在市县两级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监察人机矛盾突出、安全监察职权不匹配的问题十分严重;部分县级局基层一线安全监察岗位编制只有一人,不符合两人持证上岗开展工作的需要,工作压力很大,思想不稳定、队伍弱化的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能切实解决监管单位安全监察人员配备问题,实现全覆盖、无缝隙的安全监管将是一句空话。

10、希望《条例》增加以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在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方面,一是多家使用单位,是否可以聘用同一人(或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公司)作为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比如在部分宾馆、小写字楼等电梯使用单位,由于每家仅有1—2台设备,为节省资金,出现了多家企业聘用一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情况;二是对于部分企业设备使用管理地点较为分散,尤其是大型物业公司同时管理多个物业小区,此时怎样要求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在电梯维护保养方面,目前《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未对从事电梯维保人员数量进行规定,实际工作中许多维保项目需要至少两人才能完成,希望《条例》对此进行详细规定,便于提高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和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外地生产单位办事处(服务站)管理问题。

就济宁市电梯维保行业来讲,我市目前拥有电梯15000余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121家,其中本市维保单位38家,外地维保公司驻济宁办事处(服务站)83家。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多次下文要求对外地维保公司跨区域开展维保工作进行规范,并要求其进行告知性备案,但就我市来讲,仅仅有不到52家外地维保单位驻济宁办事处进行了备案,只占总量的60%。

希望《条例》对外地生产单位办事处应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第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定额问题。

从人机配比看,近年来特种设备数量平均年增12%左右,自2009年又增加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职责,而监察、检验机构编制却没有因此而增加,监管、检验力量明显不足,人机矛盾十分突出;就我市来讲,全市现有持证在岗从事专职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42人,其中在编人员16人,不计130974只气瓶,人均监管在用特种设备1104台,其中在编人员人均2897台,监管力量十分不足。

另外目前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奉献和报酬不匹配,待遇偏低也影响了队伍稳定。

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引进物联网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安全监管;推动检验检测市场改革,并依法科学有效的确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定额,根据设备增长数量增加安全监察、检验机测人员编制,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管需要,是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第四、建议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管理实行违章扣分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效仿汽车驾照的管理模式,现在检查时直接在作业人员证书上记录扣分,将更便于管理。

第五、建议对特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信息库”和“黑名单”管理写入本《条例》,增加违法规则的信誉成本。

各位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安全为中心,以动态监管为指导,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以落实责任要求为措施,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确保了我市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下一步,《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出台后,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更好的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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