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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总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总程序

一、办理报建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提交到城规股。

2、由城规股做出规划方案报局、县领导审批。

3、到发展计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立项。

4、批复申请报告,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红线图,并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5、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征地等有关手续。

6、委托勘察测量队进行地质勘察。

7、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8、评审小组汇审设计方案。

9、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纸详细设计。

10、持施工图纸委托造价公司进行工程预算及审核造价。

11、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招投标。

12、到消防大队、气象局、环保局、房管所、建行分别办理消防、防雷、环保、白蚁防治、资金保函等审批手续。

13、持土地使用证、计划立项、消防审核书、白蚁防治证明、防雷登记表、施工图纸、拆旧建新的要提供相邻之间签订的拆建协议书及建工股核准的建筑面积和造价等资料到城规股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4、到建工股、散装办、质安站、监理公司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5、到建工股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6、委托城规股到施工现场放线开工,并经规划人员验线签字后正式施工。

二、审批时限及服务承诺:

1、城规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资料提交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定15个工作日)。

2、建工股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资料提交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定15个工作日)。

二.城规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程序

1、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告。

2、规划部门做出规划方案报局、县领导审批。

3、凭局、县领导批准的规划方案批复申请报告,签发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或审核拆迁房屋产权

5、签发建筑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点。

6、委托持证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由城规股将建筑设计方案报局、县领导审批,经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到消防大队、气象局、房管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证、计委计划立项、消防审核意见书,预防白蚁证明,防雷登记表(私人建房的还需计划生育证明)及施工设计图到建工股核准建筑面积及造价再到城规股办理报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委托城规股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有关人员验线签字后,正式施工。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

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⑵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⑷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铅笔标明下列内容:

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⑸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⑹建筑施工图一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⑺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⑻建筑工程预算书

  ⑼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⑽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

  ⑾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⑿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流程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取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的证件证明:

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

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经监理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指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9、《建设工程委任监理合同》: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10、《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相关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施工取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取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取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做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办程序及材料

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

500或1:

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衡阳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滇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

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plan)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任务是:

满足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并为下一层次建筑、园林和市政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源: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本段内容

  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本段基础资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

本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包括:

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

  

透视图-满川制作

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

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

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

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

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国土证办理需要资料

一)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⑴土地登记申请书;

⑵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⑷户口本(农村宅基地提供);

⑸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⑹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7)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8)有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9)原土地证书;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12)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13)历史以来有关土地权属及相关证明文件;

(14)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资料;

(15)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或年租金支付凭证);

(16)出让合同约定应支付土地前期开发拆迁费用的出具受让人已完成拆迁和付清拆迁费用的证明;

(17)*地籍图;

(18)*地籍调查表;

(19)*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争议原由书。

(二)变更登记一应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批准文件;

(5)有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7)房屋所有权证;

(8)有关证明文件;

(9)有关土地变更协议或批准文件;

(10)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11)转让合同;

(12)*变更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14)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资料;

(15)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或年租金支付凭证);

(16)*地籍图;

(17)*地籍调查表。

变更登记二应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户口本(农村宅基地提供);

(5)原土地证书;

(6)联营合同;

(7)双方协议;

(8)*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文件;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10)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文件和乡级政府批准文件;

(11)相关证明文件(公安、工商、民政、技监等部门出具);

(12)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13)婚姻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4)*地籍图;

(15)*地籍调查表;

(16)*征地协议及征地图。

(三)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土地证书;

(5)房屋所有权证;

(6)房屋已抵押的证明材料;

(7)抵押合同;

(8)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9)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10)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12)完成出让(或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证明;

(13)相关证明文件;

(14)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资料;

(15)抵押土地应交出让金数额的证明;

(16)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17)地籍图。

(四)注销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土地证书;

(5)有关情况说明;

(6)在《相关报刊》上声明原土地证书灭失(公布之日起满15日);

(7)书面理由;

(8)相关证明文件;

(9)更正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10)地籍图;

(11)地籍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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