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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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成人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委《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制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学制

第一条**学院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制分别为:

(一)高中起点专科函授:

2.5年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函授:

2.5年

(三)高中起点本科函授:

5年

(四)成人教育专科脱产:

2年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被录取的成人教育学员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于规定期限到本校继续教育学院或函授站办理注册、交费等入学手续。

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需事先书面向本校继续教育学院或函授站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成人教育部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院成人教育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凭交费收据到继续教育学院或函授站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末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考勤

第六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等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第七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并应及时通知成人教育部。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成人教育部批准方可有效,否则按旷课论。

第八条学生参加听课(包括技术课的见习)不足该课程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含三分之一),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学员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一学期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四、成绩考核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最后评分,平时成绩占30%,期终考试占70%。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在下学期开学时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作业是成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因故不能如期完成者,经学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或函授站申请缓交,完成作业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本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缓考。

缓考学生与补考学员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记分,如缓考不及格,可再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学生缺课超过一门课程的所授学时的三分之一,须经补课后才准予考试。

参加补课的学员必须完成该门课程所有教学环节,至少修满该门课程学时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如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理。

本人作出认真的书面检查,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成人教育部批准,在毕业前可以给一次补考机会。

五、升级、留级

第十六条学生学完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总评成绩及格(含该学年内安排补考且及格的课程),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学员学完该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总评成绩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含四门课程),应予留级,留级学生编入我院相应专业班级学习,学习费用及有关要求等均按新班规定办理。

无班级可留即我院下届无相应的专业(年级)或不愿意编入新班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六、请假、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学习,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和医院诊断书报本校继续教育学院或函授站批准备案,否则按旷课处理。

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需按有关规定参加补课。

第十九条学员因病、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不退还所交费用。

(如外地只举办一届函授,则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休学期间,中途不准申请复学,休学期满,应于学年开始注册时,办理复学手续,经批准后,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申请复学时,应交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必须交县以上医院近期半个月的体检康复证明。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

七、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

如因某种原因确需转学者,需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

(一)家庭地址变迁,现住址距原学校较远。

可申请转入地址相对较近的学校,本人须持有派出所开据的相应证明。

(二)因工作调动,现单位距原学校较远。

个人申请转入地址相对较近的学校,本人须持有原、现两单位共同开据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因从事的工种改变,为适应工作需要改学其它专业,且此专业本校现未开设。

本人须持有其单位开据的工作变动证明;

(四)因某种原因,原专业不能开课,希望进入其它学校的相同专业,须由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明。

(五)因招生工作的调剂,造成所录学校与考生所报学校不符,而该校离家较远或所录专业与考生所报专业不符,而学生不愿就读该专业。

转学时须带上考生档案。

作为转出学校不应阻止符合本条规定的学生转出本校。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的申请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负责指导学生填写由市教委负责制定的《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及调整学习形式确认表》,一式四份。

经转出、转入学校盖章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将该学生有关学籍材料及转学表在本学期的规定时间内(上学期在3月,下学期在10月)到市教委成教处批准备案。

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成人高等学校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

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可作特殊情况对待,但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同层次同科类专业的调整,由学校批准。

(二)同层次不同科类专业的调整,转专业学生的入学成绩应达到转入专业本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市教委确认。

(三)不同层次间的调整,只能由高一层次转入低一层次,即只能由本科(不含专升本)转入专科。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八、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故退学,须持所在单位证明或本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令其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其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一学年内无故不参加面授其学时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三)连续两次未经请假批准即休假的;

(四)留级后,若再次出现一个学期考试课程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报主管校长,经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退学通知书,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一律不退还所交费用;

(二)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九、选修、免修

 第二十九条有条件的学生可以选读其他专业课程,注册后凭学生证在本院进行选课,并按选课门数交纳学费。

第三十条除实习、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实践课程不能免修外,教学计划规定的其它课程均可以申请免修。

凡持有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或其它普通高等学校签发的相同层次、相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者,或在本院进修后,持有本院成人教育部核发的相同层次、相同课程成绩单(从获得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者,均可申请免修,批准免修的课程按原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凡免修课程均由学生本人提供有效期在三年内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

 十、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对品学兼优,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均突出者,学院将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共同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见有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违犯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无显著改过或继续犯有错误者,则勒令其退学。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六条处分决定由本院成人教育部书面通知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市教委备案。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正式学籍的学员,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一门必修课经重修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在校学习时间超一年(含一年)以上,且学习期间各种成绩合格,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学员在校学习不足一年者,只发给成绩证明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学生在毕业学期(最后一学期)有一门至两门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本科专业毕业论文不及格,先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回校申请补考或重做毕业论文,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0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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