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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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三篇

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三篇

篇一:

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范围

第一条公司设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会的审批范围包括:

公司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权限以外的担保业务,以及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业务。

为适应业务的发展,提高效率,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设。

第三章评审会组成

第二条评审会由专职和兼职评委若干名组成,设主任一名,主持召开评审会。

第三条评委的产生

1、评委(含专职和兼职)经公司组织考试和面试后,董事长和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批准;风险管部经理自动成为评审委员会评委。

2、专职评委每年任命一次,一般于年底产生,兼职评委根据评审工作和公司业务的具体需求可按月调整或临时调整;

3、评审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

4、总经理和董事长均为评审会当然评委;

第四条专职评委的基本任职资格要求:

1、能够接受并通过个人工作背景调查,无舞弊等不良记录;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

3、具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表达观点和意见准确;

4、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

5、具有专业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

6、熟悉一个或几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7、具有较强的组织、培训和业务指导能力;

8、兼职评委的任职资格参照专职评委;

第五条专职评委的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制度和规定;

2、认真分析报审资料,掌握业务基本情况,分析报审业务的风险点和业务可行性,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建议,独立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的开展;

3、对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专业的评判,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提供专业意见;

4、在审批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利益,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审批质量,对审批的结果负责;

5、对项目涉及到的本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的责任;

6、专职评委应及时总结评审经验,定期或不定期提交相关报告;

7参与编写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指引、担保业务行业报告、评审动态及案例分析等资料,并承担相关的培训工作。

8、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9、兼职评委的工作职责部分参照专职评委;

第4章评审受理与会议准备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受理评审申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齐备性、签字的齐全性进行审查;有权要求报审部门补充相关资料、对不合规报送有权拒绝;原则上每个报审部门每月可为本部门紧急项目申请1次逾期受理。

第八条项目审批受理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项目内部评议表

2、A角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

3、B角项目审核报告书

4、八级分类评分表

5、反担保资产评估表

第九条评审申请的截止时间为评审会召开前的一个工作日;

第十条不符合上会条件的项目,则再次申请的截止时间为下一次评审会的前一天;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在收到评审资料的半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发给参会评委;

第十二条上会前,评委需预先阅读报送资料,并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安排评委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在评审会召开前20分钟,做好评审会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评审会议

第15条评审会一般安排在每周三的下午举行(有变动的另行通知)

第16条遇特殊情况,由评审会主任决定改期或增开评审会。

第十七条评审会由评审会主任或评审会主任指定的召集人主持。

第十八条每次评审会参会评委不得少于五人,否则评审决策无效。

第十九条根据业务审批需要,评审会主任有权决定有关人员列席评审会议。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评审表决,不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项目A角(客户经理)、B角、风险管理部经理必须到会,项目人员的总汇报时间宜控制在5分钟之内;

第二十一条评委有权对项目情况质询,汇报人对汇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汇报人私下向评委说明的情况不作为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汇报人严禁对评委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违反程序的手法及私下了解评委意见;

第二十四条评委在《项目评审意见表》上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评审意见分三种:

同意、反对和再议;

1、“同意”时,评委意见必须包括期限、费率、金额和同意评议会那些条件等要素;

2、有条件“同意”时,设置的条件必须明确;

3、“反对”时,理由必须阐述清楚;

4、确属情况不清必须补充资料才能评判的,可发表“再议”意见,并明确需再议的内容和需补充的资料;

第6章审批决策

第二十六条评委最迟于评审会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意见表》并交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理部收齐《项目评审意见表》后1个工作日内拟定评审决议,按审批权限报先关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项目评审意见表》作为评审记录的重要资料,由风险管理部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审批结果的产生

1、项目的表决总票数在五票及五票以上为有效票数;

2、分管业务的经理对公司的每一个参评项目须到现场察看;

3、表决结果的产生:

(1)赞成的意见相加为表决总票数的百分之六十或以上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2)反对的意见相加为表决总票数的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表决结果为反对;

(3)其他情况,表决结果为再议。

(4)担保项目或投资项目超过注册资本金10%以上的,需最少董事会成员一名以上现场考察企业,董事会70%成员通过,方能担保;

第三十条董事长和总经理对评审会赞成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一票赞成评审会反对或再议的项目。

其赞成票最多按两票计算。

对于仅仅因为一张必要票而导致赞成的评审会结果与业务部门报审的要求差异悬殊有可能引致无法操作时,评审会主任可提请董事长评审投票。

第三十一条评审会决议经评审会主任指定的召集人审核,并经评审会主任和相关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评审会决议结果为赞成的项目,决议有效期为三个月。

如在三个月内未进行实际操作并签订保证合同的,过期应视为新项目重新报批。

第三十三条评审会决议结果为赞成的项目的复议的处理:

1、若担保条件有如下之一情形,可提请复议,有风险管理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

(1)、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反担保物增加;

(2)、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金额降低;

(3)、还款方式银行审批的结论与我司评审会决议有出入,可以以银行的审批结论为准。

2、对于反担保物减少或担保金额增加,差异在5%范围以内的,可提请审批流程复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按授权权限应上溯至董事长审批)。

3、对于担保费率或保证金方面复议的,可提请审批流程复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审批。

超权限的报董事长审批。

4、对于变动幅度不大的情形,可走流程复议,有风险管理部发邮件给各评委签署意见。

5、对于其他有重大变动情形的(由总经理定),须提交评审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再议项目必须上会;

第三十五条评审会决议结果为反对的项目,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得重新上会,若原反对的理由已经得到解决,在征得评审会主任的书面允许后,方可安排上会再议,评审会主任可视情况邀请董事长或评审投票;若反对项目再议结果仍为反对,则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上会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二0XX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篇二:

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担保业务管理手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述项目评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和《担保业务管理手册》设立的承担担保业务审批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项目评审委员会设立与审批范围

第三条集团公司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评审会秘书处为评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集团风险管理中心。

第四条评审会的审批范围包括:

集团及下属各担保公司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权限以外的担保业务,以及董事局决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的组成采用优势互补的复合结构,金融、产业和专业背景人员基本按照4:

4:

2的比例构成。

第六条评委的基本任职资格要求:

1、能够接受并通过个人工作背景调查,无舞弊等不良记录;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

3、具有专业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风险处理能力,能够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建议,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的开展;

4、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准确表达观点和意见。

第七条评委的专业任职资格将根据不同的专业,从学历、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八条评委的构成与产生

1、评委由内部评委和外聘评委组成;

2、内部评委的产生,由集团综合管理中心提交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候选人员名单,采取差额选举法产生具体人员名单,经集团董事局审批后公布;

3、由集团董事局在公司外部选择专业人士作为外聘评委;

4、评审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列席评审会;

5、集团风控总监为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

6、评委采用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改选。

第九条评委的职责: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制度和规定;

2、认真分析报审资料,掌握业务基本情况,分析报审业务的风险点和业务可行性,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3、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正、独立的原则,维护集团利益,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审批质量,对审批的结果负责;

4、对项目涉及到的本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的责任;

5、各评委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前安排好手头工作,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场。

第四章审批受理与会议准备

第十条评审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符合要求的业务资料。

第十一条评审会秘书处负责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齐备性、签字的齐全性进行审查;对不完整与不合规的报审资料,要求报审单位补充或加以说明,质量差的资料可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评审会秘书处负责将符合要求的报审资料发送到各评委,为评审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会议的准备:

评审会秘书处拟定项目评审会议安排并通知各评委。

第十四条报评审会秘书处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项目内部评议表

2、A角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

3、B角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

4、C角项目审核报告书

5、八级分类评分表

6、反担保资产评估表

第十五条各报审单位必须在评审会召开前24小时将资料报送到评审会秘书处,评审会秘书处对呈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合格的项目上会,不合格的退回。

如因报送资料不合格被退回,则资料再次报送的截至时间为下一次评审会前一天。

第五章项目评审会议

第十六条评审会议由周例会和临时会议组成。

临时会议根据实际需要的情况由评审会主任确定。

第十七条评审会议由评审会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十八条根据业务审批需要,评审会的主持人有权决定有关人员列席评审会议。

列席人员不参加评审表决,不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审批程序

1、汇报人阐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报审资料中未涉及的其他信息;

2、评委或咨询人向汇报人质询;

3、评委填写《项目评审意见表》;

4、评审会主任归纳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报审单位到会汇报业务时,汇报人应为该笔项目的主负责人。

1、到会汇报情况时,客户经理A角、产品经理B角、风险经理C角及风险管理部经理原则上必须到会;

2、汇报的顺序为:

A角详细汇报项目各方面的情况及评价意见,B角就其调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C角对审核的情况进行说明,管理部经理就公司内部评议的情况、反馈的结果和最后的评议结论作总体汇报;

3、汇报人必须回答评委的质询和提问,并对汇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汇报人私下向评委说明的情况不作为审批的依据;

5、严禁汇报人对评委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违反程序私下了解评委意见。

第二十一条担保审批的文字记录资料是重要业务档案,由评审会秘书处妥善保管。

第六章项目审批决策

第二十二条评委对报审业务须明确赞成、反对或再议的意见并阐明理由,但不得弃权;评委发表有条件赞成的意见时所提条件必须意思明确且能够实施;评委对确属情况不清必须补充资料才能审批的情况可发表再议意见;评审会决定再议的项目须明确要补充资料或调查的内容,条件落实后再上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集团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拥有一票否决权。

集团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可以否决评审会赞成的项目,但不能一票赞成评审会反对或再议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表决结果的产生

1、赞成的意见相加超过有表决权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三及以上的,表决结果为赞成;

2、反对的意见相加超过有表决权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二及以上的,表决结果为反对;

3、其他情况,表决结果为再议。

第二十五条评审会秘书处根据表决结果和评审会主任归纳的意见形成评审会决议,于评审会次日按审批权限报相关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相关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评审会秘书处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评审会决议在公司内部网上提交审批。

经评审会主任审批后将审批决议下发执行。

报送单位可通过OA系统的“担保项目”模块对各项目的评审会决议进行查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集团风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条例同时作废。

篇三:

担保评审会工作条例

担保评审会为本公司的业务决策核心组织,为了加强科学决策,有效控制风险,特对公司担保评审会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员构成

担保评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包括一名主任、资信评审部主管、担保业务部主管、风险管理部主管共4人组成,担保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出任。

担保业务部内设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人员,综合部设评审会组织员对信息资料的传递、记录、保管负责。

第二条组织方式

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一般安排在下午,评审时间不够则顺延。

会议召开前一天,由担保业务部发出会议通知。

特殊情况下,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条会前准备

会前业务部做好评审内容的有关资料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担保客户(项目)审批表》、《担保项目受理表》、《客户(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客户风险评测表》和《风险度评估结论意见书》等评审资料,按照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每人一份,不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两天提交给评审会组织员。

由评审会组织员对将预审客户(项目)记录并填制会议日程安排目录,并由评审会组织员专人至少不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一天提交给各评委。

如由风险管理部组织的反担保资料也同样由评审会组织员对将预审客户(项目)记录并填制会议日程安排目录,并由评审会组织员专人至少不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一天提交给各评委。

第四条会议评审程序

评议会评议项目按照担保业务部介绍项目及初审情况、风险管理部介绍复审情况、评委评审、主任总结的程序进行。

1、担保业务部项目A角介绍项目及初审情况。

包括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管理状况、贷款用途、贷款项目概况、企业风险度评估情况、反担保措施及反担保物等方面的情况,陈述个人对项目的意见。

2、担保业务部项目B角对客户(项目)及初审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并陈述个人意见。

3、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对客户(项目)及初审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并陈述部门意见。

4、风险管理部项目评审员介绍项目的审核情况。

包括对项目资料的完备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核、申请企业偿债能力审核、申请企业信用状况审核、重点说明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审核及企业基本风险度评估情况审核等方面。

5、陈述个人对项目风险的分析,提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表明个人对项目的意见。

6、风险管理部资产评估师对物业、股权等反担保措施的评估情况向评委报告。

7、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对项目的审核情况作必要补充,并表明部门对项目审核的结论性意见。

8、评委针对项目和审核中不明的情况进行提问,分别由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作出解答。

9、评委自主陈述对项目的意见,并作出是否担保的决定、或担保额度大小调整的决定、是否要求增加反担保决定。

10、评委自主陈述意见结束后,由委员会主任作总结性发言。

之后进入表决程序。

第五条表决程序

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委实行一人一票一个表决权制度。

担保公司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

表决采用三分之二多数原则,即项目只有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同意后,才算通过。

不同意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注明。

当评审会三个(含)成员以上形成不同意担保的表决意见时,总经理不得作出同意担保的决定;当评审会三个(含)成员以上形成同意担保的表决意见时,总经理有权一票否决,可以作出不同意担保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意意见的股东可报请股东大会复议。

到会评审会成员必须在评审会决议书上签字,有分歧意见的表决必须有主责任人签名。

主责任人为总经理或股东。

会议内容对外保密。

担保业务部同意担保的或者复议的(客户)项目交由担保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

**有限公司

**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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