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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涡阳县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

第三条我县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河道及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管理和保护

第六条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

第七条县、镇(街道、经开区)设立本级总河长。

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县、镇(街道、经开区)、村(社区、居委会)三级河长。

第八条各级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第九条县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处理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禁止围河,凡已经围的,要服从河道清障要求;确需围垦的河流,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 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

(三)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修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晒粮、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四)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六)在河道堤身、岸坡及临河10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区的行洪通道内栽植阻水植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九)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因船舶航行影响河岸、堤防安全的,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措施,保护河岸、堤防安全。

在未采取措施前,应限速航行,由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章河道整治和建设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

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包括:

建设方案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

建设方案、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方案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工程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大中型及重要小型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评价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

需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一)修建桥梁、码头、栈桥和其他设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影响河势稳定。

跨河建筑物应尽可能在河道中少设或不设墩柱,占用的河道行洪断面应有补偿措施,所设墩柱不得影响河道疏浚。

  

(二)跨河、跨堤建筑物的上下游河岸和堤防应根据需要增做护岸、护坡、防渗工程。

护岸、护坡、防渗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堤顶的净空高度一般不得小于4.5米。

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满足不小于人行通道2.2米的净空要求,但建设单位应顺堤专设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

  (五)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管道(顶管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埋设,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经过审查同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开工手续。

  汛期不得破堤施工。

跨汛期施工的河道及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河道管理机构和防汛指挥机构。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邀请河道管理机构派员参加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分的工程应当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河道及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河道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界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一)河道的管理范围

1、有堤防河道

(1)涡河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均为10米;

2、无堤防河道

(1)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含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其管理范围自河口向外20米;

(2)流域面积在100至200平方公里(含100平方公里)内的河道,其管理范围自河口起向外15米;

(3)流域面积在50至100平方公里(含50平方公里)内的河道,其管理范围自河口起向外10米;

(4)流域面积在10至50平方公里(含10平方公里)内的沟河,其管理范围自河口起向外5米。

(5)流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小沟,其管理范围自河口起向外2米。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

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按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但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能少于10米。

 

(二)水闸(涵闸、船闸)管理范围(护闸地)。

未划定范围的,按下列标准划定:

 

1、大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立方米/秒),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秒,小于1000立方米/秒),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100立方米/秒),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三)泵站的管理范围。

厂区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凡已预留或征用、划拨的土地、水面、堆土区,均为水闸管理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由闸管单位负责使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二条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三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水工程管理范围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二十四条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如因维修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暂停行车的决定。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第二十五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县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五章河道清障

第二十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下列阻水障碍物,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只、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窑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超过规定高程的行洪堤段、未按规定标准开足的行洪口门及擅自修建的庄台; 

  (八)淮河支流和行洪通道内的高杆阻水植物(防浪林除外); 

  (九)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阻挠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涡阳县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涡政〔1998〕4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涡阳县流域面积10km2以上河道管理范围统计表

 

附件:

涡阳县流域面积10km2以上河道管理范围统计表

序号

河道名称

流域面积(km²)

管理范围

1

涡河

1280

堤脚向外10米

2

武家河

285.7

两岸自河口向外20米

3

北淝河

285

两岸自河口向外20米

4

包河

263

两岸自河口向外20米

5

西淝河上段

262

两岸自河口向外20米

6

五道沟

174

两岸自河口向外15米

7

涡标河

73.5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8

雪沟

50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9

北凤沟

12.9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10

凤凰沟

63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11

白膏沟

117

两岸自河口向外15米

12

西界洪河东段

116

两岸自河口向外15米

13

青羊沟

95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14

拖江沟

45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15

芡河

98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16

涡兴河

86.6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涡阳县流域面积10km2以上河道管理范围统计表

序号

河道名称

流域面积(km²)

管理范围

17

殷家沟

81.5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18

岭子沟

80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19

干溪沟

69.4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20

西界洪河西段

72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21

母猪沟

30.3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22

石雁沟

59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23

安宁沟

59.24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24

白洋沟

56.4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25

东界洪河西段

55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26

北青龙沟

53.7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27

蒋湾沟

23.3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28

胡沟

50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29

西安营沟

16.2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30

西子河(金沟)

40.5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31

洪沟

55

两岸自河口向外10米

32

银沟

49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涡阳县流域面积10km2以上河道管理范围统计表

序号

河道名称

流域面积(km²)

管理范围

33

涡楚河

42.5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34

东安营沟

14.9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35

罗沟

36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36

懈沟

32.5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37

西柳沟

32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38

葛沟

28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39

涡包河

31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40

东青龙沟

46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41

张义沟

28.9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42

小姜沟

24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43

义民沟

24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44

老杨河

10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45

姚子沟

22.25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46

直沟

11.5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47

太平沟

21.8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48

小黑沟

21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涡阳县流域面积10km2以上河道管理范围统计表

序号

河道名称

流域面积(km²)

管理范围

49

李沟

20.52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50

花沟

10.75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51

顺天河

15.25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52

安乐沟

17.25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53

丰产沟

17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54

马沟

13.8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55

普沟

14.2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56

蔡沟

14.5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57

芦草沟

28.4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58

陡沟

11.3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59

车辙沟

10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60

三堂新沟

14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61

双头沟

14.2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62

青顺沟

12.75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63

向阳河

13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64

黑鱼沟

12.5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涡阳县流域面积10km2以上河道管理范围统计表

序号

河道名称

流域面积(km²)

管理范围

65

义门回龙沟

13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66

界公沟

12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67

西青龙沟

15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68

上柳沟

10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69

龙凤沟

21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70

白雁沟

10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71

东柳沟

10

两岸自河口向外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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