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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识别增值税的十二个常见误区

识别增值税的十二个常见误区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当营业税即将挥手作别、增值税渐行渐近时,有必要读懂增值税,识别其常见误区:

误区一:

增值税是按照增值额征税

【正解】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流转税。

从理论上讲,没有增值额就不征税。

但是增值额很难准确计算。

实务中,有两种征收方法,简易征收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如下表):

征收方法具体内容

简易征收办法【征税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80万元;营改增前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等。

【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征收率)

征收率目前为3%(不排除营改增有过渡期征收率)

一般计税办法

【征税对象】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X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特殊货物销售,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税(见下表征收率3%)

误区二:

同一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税率都是单一税率

【正解】

增值税率包括基准税率(17%)、低税率(13%、11%、6%)、征收率(3%)、0税率等。

同一企业如果兼营不同税率产品及服务,需要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率计征。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的税率及征收率如下表:

税率

主要产品或服务项目

基准税率

17%

有形动产租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非建筑业相关),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除下面的其他销售。

低税率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含牡丹籽油、二甲醚、干姜、姜黄、橄榄油、茴油、毛椰子油、棕榈油、棉籽油、食用盐、挂面、杏仁油、葡萄籽等)、农产品(含鲜奶、营养强化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含音像制品,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含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国税函[2010]144号财税[2009]9号

国税函[2008]1007号财税[2008]171号

国税函[2006]770号国税函[2005]676号

国税发[2005]83号财税字[1995]52号

财税字[1994]60号财税字[1994]26号

11%

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基础电信服务、建筑业、房地产业

财税[2013]106号

6%

其他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等)

征收率

5%

部分油气田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人销售不动产(不含住房,待定)

3%

增值税征收率为3%(另有规定除外)

销售旧货按3%减按2%征收。

可选择按征收率征收(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暂按简易办法征收: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主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零税率

0

出口货物劳务(非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如原油等)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航天运输服务;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误区三:

取得了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

【正解】

1、专用发票需合法取得

一般要求发票、货款、物流做到一致。

如从甲单位购货,从乙单位取得发票,无论货款是支付给甲还是乙,均不能抵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2、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需认证,认证当月抵扣。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3、所购货物服务不能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征增值税项目等。

职工食堂所购物资、餐饮娱乐支出、个人交通费用支出。

不能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如产品为免税项目所购物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如果取得的专用发票相关的产品和服务非正常损失,不能抵扣。

贷款服务等(法规尚未出台,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误区四:

同时用于征税和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等,相关进项税额只能部分抵扣

【正解】

因用于免税项目的存货,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不少财务人员错误地将同时用于征税和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按使用比例进行转出,导致多交税。

【相关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

误区五:

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

【正解】

很多公司在设立后、正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因购置设备等,即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自认损失。

但在15年8月份之后,符合以下情形可以抵扣: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如按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误区六:

所有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扫描认证

【正解】

自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误区七:

未收款、不开票的销售或服务就不需征收增值税

【正解】

不收款、不开票的无偿赠送行为通常需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包括企业给客户无偿提供样品等;

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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