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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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一、楼盘表管理

(一)事项名称

楼盘表建立审核

(二)办理依据

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55-2007);

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

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

(四)办理条件

期楼盘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现楼盘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提交材料

1、建期楼盘提交材料:

楼盘表建立审核申请表;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附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产测绘预测成果报告书(原件);房屋坐落地址证明(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原件)。

2、建现楼盘提交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楼盘新旧坐落对应表;房产测绘实测成果报告书(原件);保障性住房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出具证明→归档。

(七)办理时限

开发项目楼盘20个工作日,自建房楼盘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新建房屋信息确认)

(一)事项名称

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新建房屋信息确认)、现楼盘表审核组合受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

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

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

(四)办理条件

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且取得《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

(五)提交材料

1、商品房现售项目备案(新建房屋信息确认)申请表;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附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7、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8、房产测绘实测成果报告书(原件);

9、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开发项目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原件);

10、已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1、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

12、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楼盘表登记信息→归档。

(七)办理时限

新建房屋信息确认(商品房现售项目备案)10个工作日。

(八)、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

东营市房产交易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

0546-8086112。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

(一)事项名称

新建商品房转让、抵押备案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

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

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

(四)办理条件

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五)提交材料

1、新建商品房转让、抵押备案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证明(原件);

8、按揭预购商品房的,还需要提供房地产抵押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贷款银行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楼盘表登记信息→归档。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

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

0546-8086112、0546-8236002。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四、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管理

(一)事项名称

存量房(二手房)转让及网签合同备案。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

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

7、《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4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

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

(四)办理条件

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且符合上市交易政策规定。

(五)提交材料

1、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申请书;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原件);

5、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楼盘表登记信息→归档。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

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

0546-8086112、0546-8236002。

注意事项:

1、申请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处置房产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5、划拨土地上的房屋需提交土地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2006年1月1日之前登记的房屋,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证明(原件)。

7、属于赠与或遗赠房屋的,提交赠与合同或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证明材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8、属于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合同(原件)。

五、房屋继承

(一)事项名称

房屋继承。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主席令第24号);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

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

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

(四)办理条件

​房屋权利人死亡。

(五)提交材料

1、房屋转让(继承)申请书;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书;

4、继承证明材料;

5、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楼盘表登记信息→归档。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

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

0546-8086112、0546-8236002。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2、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

3、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4、2006年1月1日之前登记的房屋,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证明。

5、继承证明材料包括:

(1)全体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证明。

(该证明材料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5)上述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此证明由死者原籍的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证明,再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死亡证明必须注明死者的姓名和具体的死亡年份);(6)有工作单位的被继承人,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存放地点提供被继承人的原始档案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存放地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复印档案时只需要复印被继承人基本信息和家庭成员关系信息)。

六、夫妻约定房屋权属

(一)事项名称

夫妻约定房屋产权归属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主席令第51号)

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5、《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

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

(四)办理条件

夫妻离异后房屋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婚前登记为一方所有房产约定为婚内夫妻共有或婚内夫妻共有房屋又约定为一方所有。

(五)提交材料

1、房屋转让申请书(原件);

2、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内容确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或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直接办理(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已登记为夫妻共有,又申请改为一方所有,已登记为一方所有,又申请改为夫妻共有或另一方所有;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婚后夫妻改为共有或申请改为另一方所有的房产,提交结婚证或合户的户口簿,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2009年7月13日以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视为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

7、房屋产权约定书(原件)

8、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楼盘表登记信息→归档。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

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

0546-8086112、0546-8236002。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

2、2006年1月1日之前登记的房屋,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证明(原件)。

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一)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5、《东营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东建发【2014】1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

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

(四)办理条件

权利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书满5年。

(五)提交材料

1、房屋转让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证明》、政府收益缴纳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原件);

5、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楼盘表登记信息→归档。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

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

0546-8086112。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八、其他形式的房屋转让

(一)事项名称

房屋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

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

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

(四)办理条件

​房屋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企业因破产或解散清算,划拨、移交房屋,拍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离异房屋析产。

(五)提交材料

1、房屋转让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土地)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分割、合并协议;

(2)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入股的协议;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原件);

(4)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原件);

(5)划拨、移交房屋的,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

(6)依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7)拍卖的房屋,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5、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楼盘表登记信息→归档。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

1、受理通知单;

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

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

0546-8086112、0546-8236002。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处置房产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5、2006年1月1日之前登记的房屋,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证明(原件)。

九、房屋抵押管理

(一)事项名称

房屋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备案。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2、《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

5、《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

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

(四)办理条件

​房屋一般抵押取得产权证书;在建工程抵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五)提交材料

1、房屋抵押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证明房屋价值的资料(原件);

6、在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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