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C船舶配员服务协议船员派遣协议推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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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C船舶配员服务协议船员派遣协议推荐版

CMA(船舶配员服务协议/船员派遣协议(推荐版)

甲方(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派遣机构):

乙方(船东):

名称:

名称: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编:

邮编: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所属船舶或所经营或管理的船舶轮提供船舶配员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期限作为本协议期限:

(一)固定期限:

个月。

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八个

月。

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行的航线不方便更换船员的,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者延后两个月。

延长期内船员基本工资增长。

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至下船后回到中国境内期间,或船员在中国港口上下船时,自上船之日至下船之日期间,均视为协议期间(被乙方雇用期间)。

(二)以航次为期限:

从起,到止。

航次航行至目的港

后,以作为该协议期限结束之标志。

第二条管理费

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美元,于每月日将管理费汇至甲

方银行账户。

甲方开户行:

美元账户:

收款单位:

第三条船员要求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按照本协议附件1的具体规定为乙方指定的船舶提供配员服务。

乙方保证该船舶安全、适航和合法营运,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船舶技术资料,如附件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选拔合格的能胜任职务的船员。

确保所有选派的船员持有我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履行在船服务所必需的海员证书、有关的专业证书和有效的健康证书,高级船员应持有相应的、有效的适任证书和专项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由乙方确认。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为船员办理规定的船旗国海员证或证书,并为高级船员办理规定的船旗国职务证书,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甲方应当根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派出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可根据海员实际需要对海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

第四条船员侯船

甲方组织船员按照乙方指定的时间抵达指定的地点至登上船舶为侯船期。

乙方以为标准(注:

横线中填写计算侯船期工资的标

准,如:

基本工资的XX%)计算船员侯船期工资,并承担船员侯船期间相应的食宿费用。

乙方应提早通知甲方船员的上船日期和港口,并提供港口代理的地址和联系方法。

甲方应提供一份中、英文的船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护照和海员证号码等)

第五条船员上下船

船员自离开国内居住地至上船地点以及自离船地点至国内居住地的交通和食宿等由乙方负责安排并承担费用。

乙方承担海员个人行李30公斤运至遣返目

的地的运输费,超过部分的行李费用由船员本人自理。

第六条航行区域

船舶应在航区航行,如需要改变航区,应事先与甲方及其派遣的

船员协商。

如果船舶需要驶往战区、可能严重威胁生命的传染疾病疫区,乙方需要征得甲方及其派遣船员的同意,并可向船员支付特殊津贴。

如果船员拒绝前往,乙方应当安排该船员遣返并支付遣返费用。

如果船舶驶经海盗活动区域,乙方应及时通报信息,与甲方及其派遣的船员协商,并参照国际组织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医疗和保险

船员在本协议期内受伤或生病,乙方负责承担治疗期内住院、治疗、食宿等一切费用,并发给基本工资。

治疗期为:

直至痊愈;或确诊为永久性疾病或者永久性残疾;或约定的治疗期届满。

如果船员故意隐瞒或不公开之前的医疗状况、伤残及雇用前的医疗史,将失去获得上述权利。

船员在被雇佣期间,包括上船或者遣返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遭受永久残疾的,乙方应当及时赔偿。

乙方应当向有声誉的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投保船东(雇主)责任险或为船员疾病、伤残、死亡投保一切人身意外伤害(包括医疗和疾病等)险,并负责事后追偿。

乙方保证将所有赔偿如数交付甲方,并由甲方全数交还船员或其遗嘱或法定继承人。

如船员在协议期内死亡,乙方还应负责将船员遗体或骨灰、个人财产运送回中国,付清船员所有应得收入、返还遗物、妥善安置骨灰并支付丧葬费。

船员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工作时间和加班

乙方应保证船员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超过44小时之外的工作为加班。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时间不足1小时的视为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90分钟的视为1个半小时,超过90分钟不足2个小时的视为2个小时,依次类推。

船长认为影响船舶、旅客、全体船员或货物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所做的工作,或对处于危险中的其他船舶或人员所提供的救助不视为加班。

第九条船员工资报酬

乙方应当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按时向船员支付工资报酬。

船员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额外报酬两大部分。

额外报酬包括加班费、带薪休假金、奖金、津贴及其他额外报酬等。

船员工资报酬具体标准根据职务见附件3。

基本工资依据协议期间按日历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比例计算。

加班费不低于每小时基本工资的1.25倍,船员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乙方应支付船员基本工资日薪3倍的报酬。

第十条工资支付

乙方应于每月号之前将上个月的船员船领工资支付给船员本人,船

员的家汇工资及管理费用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其帐户同协议第二条。

乙方违反上款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的,乙方将承担未支付金额每日」的

违约金。

第^一条休息和休假

乙方应保证船员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并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并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中国国内法定节日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乙方应安排甲方所派船员休假。

法定节假日包括:

新年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上每工作二个月不少于五天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二条船员信件

乙方负担船员信件邮费、家汇汇费以及船员与甲方之间必要的通讯费用,并及时转寄船员信件。

第十三条代表登轮

在船员被乙方雇用期间,甲方可以选派名代表登轮协助船员办理交接工作或落实协议条款的实施,或甲方要求派人上船处理船员事务,其差旅费及相关开支由甲方承担。

乙方要求甲方派代表上船处理船员有关事务,其费用有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船员生活

乙方保证船员起居舱室、卫生医疗、餐饮和休闲娱乐设施等符合生效的《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国海事劳工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伙食费

乙方伙食费标准为每天每位船员不低于美元,具体的食物和物

品供应依据乙方规定。

第十六条劳保用品

乙方按附件4的标准,为船员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保用品。

第十七条船员提升与评价

乙方对船员在受雇期间需要提升以及产生的相应工资调整,应与甲方协商确

^定。

乙方在船员受雇期结束后,应向甲方提供有关船员工作表现评价等材料。

第十八条船员责任的承担

甲方不承担船员在受雇期间因疏忽或失职所引起的对乙方、船东或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船员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船员违抗命令不开航,将不作为船员的过错,乙方也不应因此单方面解除协议,遣返船员:

(1)依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员生命安全公约》(SOLAS或者港口国检查被证实不适航的;

(2)无论何种原因,船舶属于非法开航,如:

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

可能危及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的;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的等。

第二十条船员的遣返和更换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任何表现不能令人满意的船员,但应向甲方提

供船舶航海日志的有关记载,或有船长或负责主管的签字报告给甲方确认。

甲方

接到通知后如没有异议,应在—天之内安排具有相同任职资格的船员接替被更换船员的工作。

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2)船员在受乙方雇佣期间因违反船舶停靠国家的法律被中途遣返者,遣返及替换船员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因特殊原因需调回船员,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并更换令

乙方满意的船员且负担船员更换发生的所有费用。

(4)船员因患病、工伤等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乙方承担因更换船员所发生

的所有费用。

(5)船员如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经双方认可的可予同情的特殊原因必须离船时,在甲方安排令乙方满意的替换船员情况下,乙方应及时予以安排被替换船员的离船,其离船及替换船员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6)如船员在外发生弃船、漏船,甲方应及时安排相同任职资格的船员上船并承担所有费用。

(7)在上述情况下,应乙方要求,甲方应及时选派船员进行补员。

如乙方同意不需补员,而又符合船舶安全标准,甲方可不再安排补员。

第二十一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在以下情形下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

(2)因海难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船舶出售、航行无法继续而终止协议;

(4)因船舶不适航,并且船舶的缺陷永久不能得到修复,使船东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5)船员工作于协议约定的某特定航线后,如果该特定航线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经过甲乙双方的协商,就调整航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6)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和终止合同事宜。

第二十二条终止协议时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因船舶灭失或沉没而造成的协议终止,致使船员失业,乙方应给予失业赔偿,赔偿总额限于2个月的基本工资。

因下列原因致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除向船员支付遣返费用外,还应向船员支付解雇费,标准为:

船员在船工作不足6个月,发给2个月的基本工资;超过6个月,发给1个月的基本工资。

如不可抗力作用导致船员物品损害或灭失,乙方应予以赔偿,但数额不超过美元。

(1)因海难而必须终止协议的。

乙方还应为船员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

(2)因船舶出售、留置或航行无法继续而终止协议的,除非经船员及其用人单位同意后安排船员到乙方另一艘船舶继续履行协议。

在这种情形下,船员有权获得到另一艘船舶工作之前的基本工资。

(3)因船舶被船级社、港口国或船旗国宣布为不适航船舶而终止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船舶动态

乙方应至少于每月日定期将船舶动态通知甲方,尤其是船舶将抵靠中国

港口时应随时汇报船舶动态。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与仲裁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

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修改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对本协议或其附件进行修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各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代表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协议订立地点为。

如按照协议第二十条规定终止本协议时,就船员而言,不论本协议是否终止,其离船遣返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文本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签字)

年月曰年月曰

附件:

1.配备船员的职务及数量

2.船舶技术资料

3.船员基本工资和报酬名目及标准

4.劳动保护用品最低标准

附件1:

配备船员的职务及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电报员

电机员

大台服务员

附件2:

船舶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

附件3:

船员基本工资和报酬名目及标准(所列名目仅做参考,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

等级

职务

基本工资

固定加班

休假金

月薪总额

超额加班费(小时)

1

船长

2

轮机长

3

大副

大管轮

4

二副

二管轮

电报员

电机员

5

三副

三管轮

6

水手长

机匠长

铜匠

泵四

大厨

大台服务员

7

木匠

8

一水

加油

二厨

9

二水

清洁工

服务生

附件4:

劳动保护用品最低标准

序号

品名

甲板部

轮机部

事务部

01

单工作服

02

防寒衣

03

工作鞋

04

橡胶雨鞋

05

雨衣

06

安全帽

07

棉手套

08

防护手套

注:

其中4、5、6三项发给船员使用,船员在离船时必须移交接班船员,如已不能使用需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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