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精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753732 上传时间:2022-12-08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5.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精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精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精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精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精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精析.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精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精析.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精析.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精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精析

左宁

(新浪微博:

@左宁刑诉;微信公号:

左宁刑诉课堂)

第一章总则

总则

1、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3、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监察机关

级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产生、任免、任期

1、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无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限制)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上下级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

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派出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监察范围

监察对象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管辖

一般情形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管辖争议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指定管辖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移送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监察权限

取证一般规定

1、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问讯

1、职务违法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2、职务犯罪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询问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留置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3、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查询冻结

1、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2、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搜查

1、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3、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调取查封扣押

1、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2、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3、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勘验检查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技术调查

1、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2、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通缉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限制出境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

1、对被调查人: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2、对涉案人员: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证据能力

1、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3、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线索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管辖竞合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监察程序※※

监察程序

立案材料来源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初步核实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立案程序

1、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2、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3、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调查程序

1、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2、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3、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留置程序

批准程序

 

1、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2、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通知单位和家属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公安配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讯问权利保障

1、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2、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时间与折抵

1、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2、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规范收集证据

严禁非法取证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应当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严格执行调查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处置程序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

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

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

针对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6、没有证据的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涉案财物处理

监察机关经调查:

1、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

1、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依照《刑诉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2、提起公诉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3、补充调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

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4、不起诉

(1)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继续调查

监察机关调查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没收程序

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复审复核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反腐败国际合作

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合作内容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1)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2)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3)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人大监督

1、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社会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内部监督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报告备案

1、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2、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回避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被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离职禁止

1、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2、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对非法调查行为的救济

1、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1)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2)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4)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2、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领导责任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监察人员法律责任

1、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2、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1)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2)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5)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3、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4、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1)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3)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4)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5)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6)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7)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8)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9)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模拟练习】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与职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河北省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B河北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C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河北省司法厅派驻监察专员

D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委员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张某系某市某局局长,因涉嫌贪污被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下列关于调查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有:

A监察人员认为张某符合留置条件,应当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B对张某采取留置措施时,可由监委会自行执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C对张某留置,应当将张某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D对张某留置,应当告知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3、李某系某市某公立医院院长,利用职权收受病人红包累计20余万元被某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某区监察委员会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李某受贿数额需要补充核实,应当退回某区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

B在A中,案件退回某区监察委员会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C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李某受贿行为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批准做出不起诉决定

D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不起诉后,某区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可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