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专家会诊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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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专家会诊标准表

附件4

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专家安全诊断检查表

 

填写说明:

1.对“会诊”中未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填写“符合规定”;

2.对“会诊”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具体描述;

3.对“会诊”中不涉及的检查项,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填写“无关项”;

4.“其它”一项是指其他项目未明确规定的问题。

 

表1武汉市非煤矿山(露天矿)企业专家安全诊断检查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检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矿山生产的合法性

1.1

证照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1.2

主要负责人资格证、特殊工特种作业证。

1.3

专篇和评价

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专篇》并经审核、批复;

《预评价》和《现状评价》是否在有效期内。

2

生产系统的可靠性

2.1

安全距离

与相邻的采石场、重要构筑物之间最小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m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2.2

开采顺序

是否采剥并举、剥离先行,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

是否分台阶开采;

是否存在掏采或一面墙开采行为。

2.3

台阶高度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

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

2.4

中深孔爆破

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2.5

避炮设施

是否设置可靠的避炮设施。

2.6

机械铲装、

二次破碎

是否采用机械铲装;

是否采用机械二次破碎技术。

2.7

运输道路

矿区运输道路是否与运输设备匹配;

是否设置合格的路挡;

转弯处是否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2.8

排水系统

是否建立地面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

2.9

供配电系统

是否有接地、过流、漏电、防雷保护装置。

2.10

辅助生产系统

压气站、空压机型号及数量;

(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压气管路是否符合要求;

生产与消防供水水池及容积;

(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管道规格、支管和供水接头等是否符合要求;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检验。

(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2.11

排土场

是否按照《安全专篇》要求设置排土场;

排土场是否有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

是否有截洪、排水、排渗设施;

排土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3

保障条件的完备性

3.1

安全费用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是否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2

工伤保险

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3

职业危害

是否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危害具体防治措施;

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

管理制度的完善性

4.1

责任制

建设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是否有安全目标管理、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等16项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4.2

安全规程与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4.3

安管机构及

技术队伍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根据矿山规模、自然灾害条件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4.4

教育培训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

其他要求

5.1

个体防护

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台账和发放记录:

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5.2

隐患排查

“两化”体系建设情况:

注册入网、信息填报完整度。

“两化”体系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22项制度情况;三个15天落实情况(15天内登陆一次系统,15天内做一次必检项目检查,15天内上报一次隐患);隐患清单编制和报备情况;隐患排查数量情况(行业企业排查平均数);隐患整改情况;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报备情况;事故情况;手机短信绑定情况;网上巡查情况。

5.3

外委工程单位管理

从事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4

爆炸物品管理

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等级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5.5

安全标准化

规定时限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

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必须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5.6

应急救援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5.7

技术资料

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矿山地形地质图;

(2)矿山地质剖面图;

(3)矿区总平面布置图;

(4)采剥工程年末图;

(5)露天采场终了境界平面图;

(6)地表防洪工程平面图;

(7)供电系统图;

(8)排土场终了图。

表2武汉市非煤矿山(地下-生产)企业专家安全诊断检查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检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矿山合法性

1.1

证照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是否具有证照且在有效期内。

1.2

爆破许可证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是否具有证照且在有效期内。

1.3

人员资格

具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任职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

是否具有且在有效期内。

1.4

安全评价

安全专篇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专篇及技术变更文件;

是否具有批复或备案文件。

2

开拓和回采系统

2.1

开拓方式

开拓范围是否在批准的区域;

开拓方式、开拓工程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各种保安矿柱留设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2.2

安全出口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2.3

主要井巷工程

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要求井巷工程的几何尺寸、支护形式满足初步设计要求,严禁木支护。

2.4

采矿方法

采用的采矿方法应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开采顺序、结构参数、回采工艺、回采设备设施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矿山进行工艺参数优化的应有设计单位认可或评审;

采用机械出矿。

2.5

采矿设备

采矿设备的型号、数量及防护设施应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2.6

井下爆破

爆破应有专门设计,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

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等待时间超过15min,检查检测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2.7

顶板及空区管理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设合适的矿柱;

进行日常空区安全监测,制定了采空区治理方案,完成了相关治理验收。

3

提升运输

3.1

竖井提升

主要提升装置安全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设备应加设定车装置;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

竖井井筒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钢丝绳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检查结果应记录存档;

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

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

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制动。

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装卸矿设施、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

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要求:

竖井提升系统的安全装置、设施配置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进行专业检测和日常巡检,建立了相应的检查档案)

3.2

斜井提升

斜井提升时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有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报的信号装置;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硐室布置人行道一侧;

倾角大于10渡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的道渣厚度不小于50mm

专用人车有顶棚,并装有可靠断绳保护器;

缠绕式提升设备应加设定车装置;

钢丝绳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检查结果应记录存档;

(要求:

斜井提升系统的安全装置、设施配置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进行专业检测和日常巡检,建立了相应的检查档案)

3.3

带式运输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3.4

无轨及地表运输

水平运输时,运输设备型号、线路参数、信号设施及调度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无轨运输设备的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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