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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篇一:

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条款

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

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

保险金额(AmountInsured)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习惯上按发票金额加一成(10,)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价格X(1+加成率)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基金的主要来源。

计收保险费的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X(1十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

按我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需逐笔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CA、FOB、CPT、CFR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由进口方负责投保。

我国外贸企业为了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也为了简化手续,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即由我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openCover),又称预约保单(OpenPolicy)。

按照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外贸企业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

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自动承担承保责任。

对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也可逐笔办理投保。

(三)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是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

据,是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要单据之一。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保险单据可以背书转让。

我国常用的保险单证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单等。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俗称大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正规保险合同。

目前,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大都出具这种保险单。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

在法律上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Policy),是一种没有总保险金额限制的预约保险总合同,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总合同。

在承保范围内的被保险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

篇二: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法。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运货期限、运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法。

商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加列:

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条款等法。

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法。

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简述: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

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

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

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

商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法。

商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

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法。

商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法。

商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

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商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

商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法。

商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

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

商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

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

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

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

商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

商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

商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

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

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

商检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

商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

商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

商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法。

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

商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

定的检验证书法。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法。

商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

商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法。

商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法。

商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法。

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法。

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程序规则一般由选择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

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法。

商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

篇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范本

1(品质规格条款品质规格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就更加重要。

依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有关货物品质的说明是合同的要件,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易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这样的买卖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卖方须承担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由于凭样品的买卖多属于品质难以规范化或标准化的货物,有时很难做到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相同,因此合同中也有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的情况。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规格指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重量、长短、大小、纯度、强度、拉力等。

等级指对同类商品进行的级别分类,如一级、二级、特级等。

标准是企业、行业、政府或国际组织对某类商品的规格和等级进行的规范化。

在进行此种确定品质的买卖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相一致,否则,即属违约。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良好信誉的商品,可以采用凭商标或牌名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一般来说,商标或牌名特别是良好信誉的商标或牌名代表了一定规格的商品品质,因此,此种买卖可以不再订明具体标准或提供样品。

但由于同一商标或牌名的产品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生产,也会存在规格上的差异,因此,有些凭商标或牌名的买卖除规定了货物的牌名或商标外,也会对产品的具体规格进行规定。

(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商品的说明书是说明商品的性能、构造等的文字材料。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一些构造和性能复杂的设备时,有时须凭详细的说明书具体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在凭说明书的买卖中,有的合同除说明书外,还有规定品质保证的条款,用以保证卖方出售的货物品质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如买方在保证期限内发现品质与说明书不符,则可以要求退货。

货物的品质条款一定要明确,并应依合同约定的品质履行,有时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标准也会引起争议,特别是在买方对货物有特殊要求时,例如,有客商订的电吹风不要求很长的寿命,这样有利于市场的更新换代,并降低成本。

2(数量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通常用重量、体积、长度、面积、个数等单位宋表示。

但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可能也会有差异,因此合同中必须规定明确。

量条款是确定卖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对于有些农产品货物或矿产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或由于蒸发的原因等,使货物的重量和数量很难与合同相同,对于此类货物,国际惯例也允许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与实际交货的数量之间有一定的机动幅度。

通常有两种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

(1)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2)在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如规定“约1000公吨”,则货物的数量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

此外,在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3(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除一些货物因其本身特点不需要包装外,多数货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

包装的费用计人成本之中。

货物的包装主要分为两类:

(1)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运输,便于装运和储存。

(2)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其作用是为了保护商品的质量、数量。

此外,还有介绍商品的作用。

包装条款应依货物的性质进行协商,同时还应考虑对方国家的习惯和法律规定,如有的国家对以

陶瓷作为包装材料的货物课以重税。

有的国家禁用稻草等作包装材料等。

4(价格条款价格条款主要规定货物的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位价格金额等。

国际贸易术语常常被用来表示货物的单价,如规定“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的单价中,重量的单位是公吨,计价货币是美元,单位价格金额是500美元,目的港是纽约,价格构成是货物的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货物买卖合同的总价是以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

价格条款是确定买方支付义务的主要依据。

5(商检条款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

商检条款的作用是提供一个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关系到合同的履行、索赔、诉讼等许多法律问题。

商检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关于商检权问题,商检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由那方决定商品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检权一般有下列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

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在货物到达后原则上不能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

这种做法对卖方比较有利。

?

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可以根据目的港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品质、数量方面的异议。

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

?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

买主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

这种做法比较公平合理,兼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2)关于商检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

其一,是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我国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其二,是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其三,是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3)关于商检的期限,商检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

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如60天内)进行检验。

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利等。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各国对同一商品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各同业公会的标准)各年的版本又有可能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哪个版本的标准。

有些商品,在检验时常因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有几种检验方法检验的商品,应明确采用哪一种。

6(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通知等事项。

装运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装运条款会涉及运输问题和支付单据中的要求,因此,将在下面的内容中阐述。

7(保险条款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指具体规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及应投保的险别等内容的条款。

其目的在于把保险责任具体化。

例如,货物是按删价格条件出售的,则保险费用应由买方支付,即使卖方经买方的请求而投保,其保险费用也应由买方承担。

8(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是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内容的条款,包括下列内容:

(1)支付与结算使用的货币的币种;

(2)支付工具,即是货币还是票据,一般是采用票据中的汇票;

(3)支付方式,指是采用汇付、托收还是信用证,合同中经常采用的是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有些情况下也采用托收的方式;

(4)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此外,还有卖方为取得贷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

9(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

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

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

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

?

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

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

延迟履行。

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

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10(仲裁条款

在争议的解决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规定,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11(法律适用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是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选择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我国的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应当是明示的,当事人的选择一般应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

当事人

可以选择适用

某国的国内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以上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正文部分的主要条款,其多寡繁简一般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量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签约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与水平等因素而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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