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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

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PPP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项目合同

甲方:

乙方:

二〇一六年月

项目合同

本PPP项目合同(“本合同”)于2016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甲方:

潍坊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综合保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如下若无特殊说明,甲方与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PPP项目《PPP项目合同》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潍坊市沿线道路交通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道路公用设施运营效率,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文)、《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第25号)等有关规定,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运营与移交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本合同乙方为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运营与移交本项目。

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决定采用BOT(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模式运作实施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授权潍坊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综合保税区财政局(本合同甲方)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乙方在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PPP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本项目期限届满时乙方将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为此,甲乙双方达成本合同。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目录

第一章引言、定义和解释8

第一条引言8

第二条定义9

第三条解释12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14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14

第三章项目范围、模式和期限14

第五条项目名称14

第六条项目范围14

第七条项目模式15

第八条项目期限15

第四章项目前提条件16

第九条前提条件16

第五章项目负责单位17

第十条项目负责单位17

第六章项目融资和担保17

第十一条项目融资和担保17

第七章项目用地18

第十二条项目用地18

第八章双方的基本权利18

第十三条甲方的基本权利18

第十四条甲方的基本义务21

第十五条乙方的基本权利21

第十六条乙方的基本义务22

第九章项目的建设25

第十七条项目的设计25

第十八条项目的建设26

第十九条建设工期29

第二十条进度报告29

第二十一条监督和检查31

第二十二条建设的变动32

第十章项目运营与维护37

第二十六条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37

第二十七条运营的责任单位37

第二十八条项目运营的内容37

第二十九条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38

第三十条公众监督38

第三十一条项目的维护38

第三十二条运行与维护手册39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39

第十一章项目移交40

第三十四条移交委员会40

第三十五条移交40

第十二章付费机制44

第三十六条付费标准44

第三十七条调价机制46

第十三章履约担保47

第三十八条建设保函47

第三十九条运营维护、移交保函47

第十四章政府承诺47

第四十条特许经营权授予的限制47

第十六章项目保险48

第四十一条保险险种48

第十七章法律变更48

第四十二条重要的法律变更48

第四十三条通知和减少影响49

第四十四条取得补偿的权利49

第四十五条法律变更影响履约49

第四十六条获得和保持批准49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50

第四十七条不可抗力的定义50

第四十八条免于履行50

第四十九条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51

第五十条时间表的修改51

第五十一条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51

第五十二条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52

第五十三条费用承担52

第十九章监督、检查与介入52

第五十四条监督与检查52

第二十章违约、终止与终止后的处理53

第五十五条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53

第五十六条减轻损失的措施53

第五十七条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54

第五十八条甲方违约及违约责任54

第五十九条乙方违约及违约责任54

第六十条终止和处理56

第六十一条协商一致解除57

第六十二条合同终止的处理57

第六十三条终止的法律效力59

第二十一章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60

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60

第六十五条合同条款的处理60

第六十六条争议调解60

第六十七条争议管辖60

第二十二章合同的通知与变更60

第六十八条日常事务代表60

第六十九条通知61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62

第七十条合同的成立62

第七十一条合同的生效62

第七十二条合同份数62

第二十四章合同的附件62

第七十三条合同附件62

第一章引言、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引言

1.1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政府方”)授权潍坊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综合保税区财政局共同(以下称“甲方”)作为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代表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施本项目。

1.2甲方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司(以下称“乙方”)(含联合体,如适用,以下同)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

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

甲方代表政府方授予乙方本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1.3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了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

合作期内如遇甲方机构调整,由政府方另行指定机构全部承继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是依照中国公司法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1.4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货物或运营维护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施工、货物或运营维护服务可由乙方自行承担,可不再另行招标。

若乙方自行承担施工任务,须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与甲方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

2、本合同相关定义如下: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G309荣兰线(宝通街东延伸)潍坊综合保税区段改建工程PPP项目

甲方

指潍坊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综合保税区财政局

政府或政府方

指潍坊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依法履行政府职责的政府机构、部门

乙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合同而言,特指。

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移交项目设施和权益的权利,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

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合作期间(含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如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文件、建设方案、人员配备承诺、运营方案、维护方案等。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规划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本项目项下及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及相关设施;

(2)甲方投入及因本项目产生的无形资产;

(3)本项目项下乙方投入产生、依法获取的知识产权;

(4)本项目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5)建设文件、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日

指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的次日。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二十一章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章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如引进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项目合同在报经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第三条解释

3.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3.2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7)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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