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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手册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手册

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

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的类别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

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

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

视力。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

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

会参与。

言语残疾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

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

往活动(3 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

器官结构异常导致的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嗓音障碍)、儿童言语发

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口吃等。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

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

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

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参与受

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

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

 

残疾人事业

 

宗旨

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保障残疾人以平等的权利、

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即“平

等·参与·共享”。

特点

①弘扬人道主义,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②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和推进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③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协调运作的工作

机制,将残疾人事业融入经济社会大局协调发展。

④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挖掘社会资源参

与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⑤坚持适应国情、讲求实效的发展模式。

⑥残疾人及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有效发挥作用。

工作机制

我国残疾人事业采取党委领导、政府责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残疾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

工作领域

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领域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

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

组织建设、维权、政策理论研究、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状况调查、监

测、统计等。

组织体系

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体系构成包括三部分:

各级政府残疾人

工作委员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包括专门协会)和基层残疾人协

会、非残联系统残疾人组织。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综合协调

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重大问题;各级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

职能,协助政府共同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监督和公共服务,

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基层残疾人协会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

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级专门协会根据各类残疾人特

点开展活动。

非残联系统残疾人组织提供补充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的性质、职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经国家法律确认、

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

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残疾人联合会具有“代表、服务、

管理”三种职能:

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

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

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宗旨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

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的图案及其含义

1991 年 3 月召开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届主席团第三次全体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设计方案。

会徽中心由“残

疾人”三字的汉语拼音缩写 CJR 组成,表示残疾人,与国际上通用

的残疾人标志相近。

会徽外形是梅花图案,既有浓郁的民族色彩,又象征残疾人顽

强拼搏的品格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进取精神。

梅花盛开,

寓意残疾人事业的春天,代表着全国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

者的希望。

梅花以五个相互连接的人字组成,象征残疾人团结携手,

生活在友爱、互助的社会中,得到理解和尊重;象征全国人民共举

人道主义旗帜,和残疾人一起组成亲密无间的整体。

会徽的中心图

形和边线为金黄色,象征残疾人生活在社会主义的祖国,沐浴党的

阳光,象征我国残疾人事业生机勃勃,欣欣向荣。

翠绿的底色象征

着顽强的生命力,徽章正面采用会徽图案,背面标示“中国残联”

字样。

人道主义是残疾人事业的一面旗帜

人道主义的普世价值观构成了残疾人事业的核心理念。

人道主

义的基础与核心是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肯定。

人道主义主张爱护人

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权利、价值与尊严,尊老爱幼、

济贫助弱、救死扶伤,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服务。

人道主义

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基本道德准则与普世情怀,是社会的基础思

想之一。

这种普世价值观也正是残疾人事业所追求的核心理念。

对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来说,人道主义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

意义。

残疾人事业是人道主义的事业,追求“平等·参与·共享”。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思想的余毒很深,歧视、侮辱残

疾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把残疾人视为异类、废人,认为残疾是前世

作孽后世报应等腐朽观念根深蒂固,残疾人在参与社会生活、实现

平等权利方面普遍存在着严重的障碍,他们比任何人都需要得到人

道主义的关怀和帮助。

如果人道主义不能深入人心,社会观念和道

德没有一个大的进步,要想根本解决残疾人的问题是不可能的。

有高扬人道主义旗帜,才能破除陈腐观念,树立崭新的文明观念,

有效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新时期我国

残疾人事业兴起时,就高举起人道主义的旗帜。

弘扬人道主义,创造了极其有利的社会环境,极大地推动了残

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十多年来,我国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高举人道

主义旗帜,以人道主义为核心,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和谐友爱、团结

互助的文明风尚,创造和传播现代社会的公益精神,倡导人人怀有

一份爱心,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尊重残疾人的权利、

价值与尊严,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为残疾人提供形式多样

的帮助和服务。

新时期残疾人事业正是在人道主义旗帜的指引下取

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就是人道主义的生动实践。

 

人道主义对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也体现在相关法律

和文件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全社会应当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

事业。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

这表明,人道主义与残疾人事业相辅相成,是残疾人事业发展极

其重要的支撑。

 

残疾人专职委员职责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人道、廉

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基本情况,反映残疾人的需求。

●完成落实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下达的工作任

务。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维权、

文体生活、志愿者助残等工作,建立工作档案,为残疾人提供“量

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

●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带领残疾人参与

社会经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

▪学习残疾人事业基本知识,协助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开

展残疾人工作。

▪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

 

▪通过村(社区)残协和残疾人专职委员,详细掌握所辖村(社

区)残疾人的基础信息、生产生活状况、困难和需求,建档立卡,

规范管理;将掌握的信息及时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宣传残疾预防、康复医疗基本知识,开展残疾康复训练,提供

残疾人辅助器具信息等。

▪帮助有困难的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等。

▪及时上报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信息,并协调落实:

纳入低保

和社会救助范畴、落实新农合补助和新型养老保险补助(以开展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落实危房改造补助、落实康复扶贫贷

款和小额信贷等。

▪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人

道主义思想,宣传残疾人自强典型和社会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动员

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调节残疾人的矛盾,做好残疾人的稳定工作,将残疾人的相关

问题解决在基层。

▪协助推动当地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

活动、志愿者助残活动,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等工作。

▪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发扬“自尊、自信、

自强、自立”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为残疾人树立

榜样。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

▪学习掌握残疾人事业基础知识,协助村残协和乡(镇、街道)

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展残疾人工作。

▪随时走家串户了解掌握、收集残疾人的基本信息、生产生活状

况、实际困难和迫切需求,认真建档立卡,规范科学管理,同时上

报村(社区)残协、乡(镇、街道)残联;及时向残疾人传达党和

政府及上级残联的政策精神。

▪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

听取他们在生产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维权等方面的要求和建

议;同时积极联系协调村(社区)残协、乡(镇、街道)残联设法

解决,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宣传残疾预防、康复医疗基本知识,协调开展残疾康复训练,

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信息等。

▪帮助有困难的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等。

▪及时上报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信息,并协调落实:

纳入低保

和社会救助范畴、落实新农合补助和新型养老保险补助(以开展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落实危房改造补助、落实康复扶贫贷

款和小额信贷等。

▪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人

道主义思想,宣传残疾人自强典型和社会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动员

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调节残疾人的矛盾,做好残疾人的稳定工作,将残疾人的问题

解决在基层。

▪协助推动当地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

活动、志愿者助残活动,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等工作。

▪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发扬“自尊、自信、

自强、自立”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为残疾人树立

榜样。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康复

 

康复工作指采用医学的、工程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教育的各

种手段,使康复对象的功能恢复到尽可能好的水平,以便在身体、

精神、社会活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

而最大程度地回归社会。

在工作实践中,康复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

广义的康复是“全面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

复、社会康复等;狭义的康复仅指医学康复。

工作常识

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以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为重点。

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

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实效性强、残疾人

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②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

以政府

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

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

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③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

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

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

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

复服务。

④因地制宜,开拓创新。

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各

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

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康复的基本途径

康复的基本途径有机构康复、社区康复、上门服务。

机构康复

是指利用先进的设备和较高的专业技术,对残疾人开展身体功能、

心理疏导、社会适应等多方面的康复,一般在综合医院的康复科或

专门康复机构(康复医院或康复中心)进行;社区康复主要利用基

层社区内的卫生、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和一切可利用的人

力、物力、设施等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上门服务是介于机构训练和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之间的一种服务形

式,指医疗或康复机构和社区的康复资源,为社区残疾人提供上门

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

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

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的比例达到70%;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

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

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

的农村达到70%以上。

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工作实务

专职会员的主要职责

①社区残疾人专职会员应积极在辖区内进行康复需求调查、康

复知识普及、社会宣传等工作;②进行转介咨询服务,登记统计;

③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听力语

言等各类残疾人康复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工作。

社区康复的主要内容

①掌握残疾人功能障碍情况及康复治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

和健康指导等需求,纳入居民健康档案。

②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及基层卫生机构的职能、条件,为相关残

疾人提供相应的社区康复服务。

为偏瘫、截瘫、脑瘫、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疾病等肢体功

能障碍者,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在社区和家庭开展运动功能、生活

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做好训练记录,进行

效果评估。

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

早期发现精神疾患,采取

家庭治疗、定期门诊等方式并依托社区内工疗、农疗和娱疗站等机

构,对康复期的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和综合性康复,督促病人服药,

监护随访病人,规范填写表卡,预防病情复发,对重度急性期和复

发的病人及时转诊。

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

残疾;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积

极参与社区康复活动。

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视力障碍者进行眼科常规检

查。

早期发现低视力者,开具转介证明,转介到相应的眼科专科诊

疗单位,及时随诊,掌握诊疗情况,指导患者到康复服务专门机构

就医;将白内障患者转介到条件具备的医疗单位,接受相关咨询、

治疗。

对聋儿做到早期发现,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监测聋儿病情发

展、变化,指导聋儿使用助听器,协助康复服务专门机构指导聋儿

及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并接受相关咨询。

做好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发现发育迟缓儿童,及时转介到有关

机构进行智力、精神和生长发育测评,指导家长开展训练,做好记

录,进行评估。

③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举办培训

班、发放普及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

④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提供辅助器具的信息、选购、适配、家

庭租赁、使用指导以及简易康复训练器具制作等服务。

⑤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进行新生儿

筛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加强计划免疫和慢性病监

测,减少疾病致残;对新婚夫妇、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

实行科学补碘;合理用药,减少药物致残。

 

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以残疾人为对象,根据其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

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施行的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基

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工作常识

国家对残疾人教育的要求

①继续提高残疾人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城市和经济

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

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

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

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 70%左右。

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

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

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②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

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

段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

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

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

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③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

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联考

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

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

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

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

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

④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

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地方各级教育、民政、

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

举办 0--3 岁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

鼓励社会力

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⑤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

以就业为导向,

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⑥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

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

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

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

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两免一补”

是指免学杂费和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是我国政府制

定的一项助学政策。

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成本较高,如盲生、聋

生需使用助听器、助视器、盲文纸、盲文写字板等辅助学习器具。

在落实“两免一补”基础上,仍需要各级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以及社

会各方面共同资助,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

残疾人高等阶段教育机构的类型

接受残疾学生得高中阶段教育机构包括:

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

校(班),主要招收视力、听力言语残疾学生,少数学校还招收智力

和其他类别残疾学生;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包括中专、职业

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主要招收视力、听力、言语及肢体残

疾学生,少数学校还招收智力和其他类别残疾学生。

另外高中阶段

普通教育机构(含普高和中职)也接受各类别残疾学生。

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形式

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校入学考试,获得录取资格,进入普通高

等院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以肢体残疾学生为主;还有一部分残疾

学生通过参加单独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以及远程教育的方式

接受高等教育。

工作实务

专职委员的主要职责

①深入调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特殊教育情况和残疾人接

受教育的需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做好残疾学生统计和登记工作,建立并完善相关数据库;

③向社区和家庭提供残疾人教育指导、咨询和信息,发展社区、

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合作与支持;

④进行社会动员与宣传,创造有利于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社会环

境。

 

劳动就业

 

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得残疾人从事

有报酬的劳动。

工作常识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

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

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

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的位、参与社会生活

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

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残疾人

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于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平等

融入社会,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都

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级政府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

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

就业权利。

我国残疾人就业方针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

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

这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要政策,

其实只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

适当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实具体

比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又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指安排残疾人就业为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

例的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的用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

式。

国家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

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

部门应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

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

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国家扶住农村残疾人从业的政策措施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

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

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

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

方面给予帮助。

国家关于避免残疾人职工下岗方面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

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

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 1999 年以“残联教就

字 87 号”文的形式,发布《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人职业下

岗: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人职工下岗;

用人单位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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