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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教育读本

职工安全教育读本

第一章

1.我国各类伤亡总人数很多,其中道路交通、矿山事故最为严重。

2.安全教育的目的是在新职工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学习了解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培养遵守纪律的习惯和作风,为上岗安全作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3.三级安全教育的意义:

(1)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体现了国家和企业对劳动者的关怀和爱护。

(2)石油开发生产,有特定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是新职工必须了解和掌握遵守的。

(3)新职工了解油田专业系统的生产特点,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4)为了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监督,油田建立了各级安全监察、监督机构。

4.对于安全概念,顾名思义,则为“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

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5.安全问题对人类的重要性是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逐步被人们所认识的,它主要体现在事故的伤亡严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且影响深远等方面。

6.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消除或控制危险及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设备完好无损及生产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就是使生产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以防止人身伤亡、生产和设备事故等各种危险的发生,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7.与安全生产较近的另外一概念是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8.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两者尽管在要领上有所不同,但在内容上有所交叉,总体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强调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保证企业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后者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强调为劳动者提供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保证。

9.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管理的手段,实现控制事故、消除隐患、减少损失的目的,使整个企业达到最佳的安全水平,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10.对于企业,控制事故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而控制事故首选的方式是实施事故预防,即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和结合,消除事故隐患,控制不安全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其次就是采取应急措施,即通过抢救、疏散、抑制等手段,在事故发生后控制事故的蔓延,努力把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小。

11.安全与生产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具有统一性。

12.所谓矛盾性,一是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与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的矛盾;二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

13.所谓统一性,一是安全工作是伴随生产过程而产生、存在和发展;二是做好安全工作有利生产的正常进行。

14.岗位的安全职责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岗位分工和具体生产情况来设定的。

15.所谓“四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16.“四不放过”的原则的含义为:

(1)要求在调查处理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搞清发生事故的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真正原因。

(2)要求在调查处理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处理就算完成任务,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切实吸取教训,

(3)要求在事故处理时,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

(4)要求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事故责任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7.安全的基本特征

(1)安全的必要性和普遍性

(2)安全的随机性

(3)安全的相对性

(4)安全的局部稳定性

(5)安全的经济性

(6)安全的复杂性

(7)安全的社会性

(8)安全的潜隐性

18.安全取决于人、物和人与物的关系协调。

安全的标准是相对的。

安全与否,直接与经济效益的增长或损失相关。

19.安全的内涵引申程度及标准严格程度取决于:

人们的生理和心理承受的范围;科技发展的水平和政治经济状况;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安全法学观念;人民的特质和精神文明程度等现实条件。

安全与社会稳定直接相关

20.安全标准必须成为保护公众的安全规范,安全法规是以严格的科学依据为基础的。

公众接受的相对安全与本质安全之间的是有差距的,现实安全是有条件的、相对的,随着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程度提高而提高

21.只要利用系统工程原理调节、控制安全的三个要素,就能实现大局稳定的安全。

22.安全科学的着眼点是从维护人的安全的角度研究某系统的状态,最终使该系统成为安全系统。

23.对各类事物的安全本质和运动变化规律的把握程度,总受人的认识能力和科技水平的局限

24.广义安全的含义,不仅考虑不死、不伤、不危及人的生命和躯体,还必须考虑不对人的行为、心理造成精神和心理伤害。

25.客观安全由明显的和潜隐的两种安全因素组成,它是客观存在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6.当今人们认为安全的概念只能是宏观安全,它包括能识别、感知和控制和安全和无把握控制的模糊性安全。

27.所谓安全的潜隐性是指由控制多因素、多媒介、多时空、交叉综合效应而产生的潜隐性安全程度。

28.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这个方针是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批示和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从实践中总结而产生的。

29.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前提条件,不安全不能生产。

30.安全条件不具备,就要创造条件。

31.劳动生产就是同自然界作斗争,斗争就存在一定风险。

32.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创造安全的劳动条件和良好的劳动环境,认真作好事故的工作,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背离了安全生产方针,这就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主要内容和它的原则要求。

33.作为管理者,不但要懂生产管理,还要懂安全管理,否则就能算是合格的管理者。

作为员工,不仅要掌握生产技术,还要掌握安全技术,否则,就不能算是合格的员工。

34.管理者不顾员的安全健康,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不允许

第二章

1.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

2.广大职工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常识,懂得为什么要守法,逐步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3.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来调整人们在社会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

4.法是国家制定的,是由特定国家机关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5.守法就是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做。

这些行为规则通常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6.所谓法律后果,包括人们所做的事情符合行为模式的规定,应得到的肯定性(容许、保护和奖励)的法律后果;人们所做的事情违反行为模式的规定,应得到否定性(批语教育或处罚)的法律后果。

7.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内容的法律规范,是所有法律、法规最重要的内容。

8.为什么要守法:

(1)守法是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2)人民自己的法,人民应该自觉遵守

(3)守法与执法是统一的

(4)守法是公民享受权利和自由的前提

9.要求每个公民,特别是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更应该严格守法。

10.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1.宪法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12.人民的法律是保护人民的,它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和科学文化事业有广泛的促进和保护作用。

13.法的作用得到实现,一方面靠执法,另一方面也要靠守法。

14.“法不治众”从反面说胆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如为严格执法,就会形成有法不依,法形同虚设的现象;另一方面,法律不能体现人民意志,遭到人民的反对、抵制,也会造成民不畏法的情况,而激化社会矛盾。

这也就是守法是执法前提的道理。

15.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6.违法与守法是相对的。

所谓违法,就是行为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和内容。

17.一切组织或公民凡是未做法律规范所规定必须做的事,或者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都是违法。

18.违法必然与行为主体的行为有关,只有违法动机而没有发行实际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19.违法与犯罪是有区别的,犯罪肯定是违法,而违法却不一定是犯罪。

凡是有违法行为的人,都应该根据违法的性质和程度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0.我国的法律裁制,有一个轻重有序、全面合理、相互衔接的系统。

21.违法行为一般可分为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刑事违法和违宪等

21.行政制裁:

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22.行政处分是根据国家的行政法规,由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轻微失职行为人中的一种制裁。

23.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4.行政处罚除了对违法失职行为人员进行处分外,还同时采用经济制裁,并且对发生重伤、死亡后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一年内又发生同类事故,或有隐眶、谎报、推卸责任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者要加重处罚。

25.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或者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的处罚。

26.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纺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训诫等,并可依法罚款、拘留。

27.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两种。

一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法人)或领导者依法执行的处罚;另一种是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所属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处罚。

2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其中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9.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规定。

30.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3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2.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以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3.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其他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4.重大责任事故罪包括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职工本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另一种是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5.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36.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包括一般的工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也包括企业的负责人。

“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也可作为犯罪的主体。

37.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年以上7年以正是有期徒刑。

38.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并非对所有的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造成了致人重任、残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应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9.根据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查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标准的规定》,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下一:

(1)致人死亡1人及其以上;

(2)致人重伤3人及其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

(4)虽然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重大损失的。

4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增加的一个新罪名。

4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一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4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对象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有关方面的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4.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人员,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要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报复陷害罪论处,可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惩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4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4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是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严重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

48.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9.《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

50.《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51.《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2.《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职工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53.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八项: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避险权

(6)劳动保护权

(7)接受教育权

(8)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

54.许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严重的教训之一,就是职工不知道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5.安全生产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职工工作在生产一线,对安全生产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应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

56.职工可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等提出建议。

57.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是对职工基本权益的侵犯,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及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

58.有关法律规定,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对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职工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9.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

60.法律赋予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而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除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更不得以此由此给予处分,更不得予以开除。

61.由于存在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经常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直接危及他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将可能会对职工造成人身伤害。

62.加强职工的个人防护是减少伤亡和职业的危险的有关手段,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63.有关法律规定: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做出报告。

6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职工在此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给予职工任何处分,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5.加强职工的个人防护是减少伤亡和职工的危险的有关手段,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66.有关法律规定,职工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为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要求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7.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条件差,工作环境差,不向职工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职工可以要求单位的改正,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68.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各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都有具体要求。

69.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70.职工有权接受获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71.如果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将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72.法律明确赋予了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73.

(1)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的权利。

(2)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社会保全费和给予民事赔偿。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职工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4)职工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74.如果工伤保险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付,职工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的义务。

75.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76.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有无义务的权利。

77.职工依法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职工在生产劳动中,除享有安全卫生的有关权利以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78.职工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79.企业生产涉及大量的人员、设备和工艺。

80.为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1.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职工遵章守纪的。

82.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3.为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

同时,有关法律要求职工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4.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

85.随着生产经营领域和不断扩大和高级安全技术装备的大量的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职工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86.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然险物品生产作业和使用的职工,更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稳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

87.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伤亡事故,职工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8.职工直接进行生产作业,是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

89.有关法律规定: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9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三章

1.企业的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3.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多于300人)应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的主任、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二级单位(少于300人)、基层单位应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多于300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少于300人)、基层单位(多于300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层单位(少于300人)应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配备兼职安全员。

5.关键装置应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要害(重点)部位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员。

6.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7.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潜南、标准规范和股份公司规章制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

(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安全工人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决定地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3)定期召开全委会,听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检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4)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

8.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领导的指标精神和各项规章制度。

(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9.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领导的指标精神和各项规章制度

(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10.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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