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CDR招股书对同股不同权是怎么设计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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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CDR招股书对同股不同权是怎么设计的

小米CDR招股书对“同股不同权”是怎么设计的?

11日,小米集团一大早公布CDR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了!

都知道小米即将成为香港联交所第一家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朋友们很想了解小米对“同股不同权”的特殊投票结构是如何设计的。

小米集团成立于2010年1月5日,注册地为开曼群岛。

在这里首先要纠正一下大家对小米的偏见,很多人认为小米就是比较低档次的小米手机,NO!

小米是

家互联网企业,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

、小米已发行股本为52354.23美元,每股面值均为

0.000025美元

小米已发行股本为52354.23美元,授权资本为113521.11美元。

公司股本分为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均为0.000025美元。

把计量单位缩小一点换算,每股面值0.0025美分。

二、雷军拥有公司57.9%的投票权

根据招股说明书,雷军通过SmartMobileHoldingsLimited

和SmartPlayerLimited持有的公司A类普通股股票以及B类普通股股票享有的投票权占公司全体股东享有投票权的

55.7%。

此外,根据公司其他股东和雷军签署的投票权委托控制公司57.9%的投票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两个

Smart公司为共同的控股股东。

三、同股不同权的特殊投票权结构:

A股、B股小米集团采用特殊投票权结构,即公司的股份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每股A类普通股拥有10份投票权,每股B类普通股拥有1份投票权,但是在对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少量保留事项进行表决时,无论股份的类别,每股均只有1份投票权。

公司发行上市后,雷军和林斌(小米集团联合创始人,现任董事、总裁)共同拥有公司全部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

一)不采用特殊投票权的特别事项包括:

1、修订大纲或公司章程,包括修改任何类别股份附带的权利;2、委任、选举或罢免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3、委托或撤换审计师;4、本公司主动清算或解散。

在针对上述特别事项投票时,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均只有一份投票权。

二)对A类普通股及其特殊投票权的限制规定:

1、公司不能够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发行或回购任何类别的股份)以致使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B类普通股持有人可投总票数不足股东大会全体成员可投票数的10%;或A类普通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增加;2、除经香港联交所批准进行的以下发行外,公司不得再发

行A类普通股:

1)向全体股东发出按现有持股比例(零碎股份除外)认购股份的要约;

2)通过以股代息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按比例发行股份;

3)进行股份分拆或其他类似股本重组。

上述发行以各股东仅有权认购(按现有股比认购)或仅向各股东发行(通过以股代息方式发行股份)与其当时所持股份同类的股份为前提,且不得导致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比例增加。

在按现有股比发行股份时,1)如果出现任何A类普通股股东未能足额认购任何部分的A类普通股或未能足额行使A类普通股的认购权,则未足额认购的股份(或未足额行使的认购权)将只能转让给他人并使得受让方仅获得相同数量的B类普通股所赋予的权利;2)如果出现任何B类普通

授权发行的A类普通股股数应当按比例调减。

3、如果公司

股未能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形,则按原持股比例配发、发行或

 

通过回购B类普通股,导致A类普通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通过

比例增加,则A类普通股持有人须按比例减少投票权转换部分A类普通股或其他方式)4、公司不得修订A类普通股的权利以增加A类普通股享有的投票权;5、A类普通股仅可由董事或董事控股实体持有,发生以下事件时,A类普通股自动转换为B类普通股:

1)A类普通股持有人死亡(或持有人为董事控股实体,

则为控股或控制该实体的董事死亡)

2)A类普通股持有人因任何原因不再担任董事或不再是董事控股实体;

3)A类普通股持有人(如有持有人为董事控股实体,则为控股或控制该实体董事)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无能力履行其董事职责;

4)A类普通股持有人(如有持有人为董事控股实体,则为控股或控制该实体董事)被香港联交所视为不再符合上市规则对董事的要求;

权或经济利益或附带的投票权,但以下情形除外:

1)就该

5)向任何人士转让A类普通股的合法所有权、实益拥有

股份授出任何产权负担、留置权或抵押权,直至股份的合法所有权或实益拥有权或附带的投票权因执行产权负担、留置权或抵押权而转让;2)董事向其控股或控制的董事控股实体转让,或董事控股实体向控制该实体的董事或该董事控股或控制的其他实体转让;3)A类普通股股东向代表该股东持股的有限合伙、信托、非公众公司或其他实体转让。

B类普

B类普

如果所有已发行A类普通股均已根据公司章程转换为通股,则授权股本中所有A类普通股自动重新指定为通股,且公司不得再发行A类普通股。

7)不采用特殊投票权的特别事项见上文。

8)除上述权利、优先权、特权及限制外,A类普通股及B

类普通股于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并享有相同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及限制。

(三)特殊投票权结构是为保证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整体的控制权,不会实质性损害B类股东利益公司采用特殊投票权结构和中国〈公司法〉下一股一票的投票权安排具有明显差异。

特殊投票权结构的引入系为了保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雷军对公司整体的控制权,从而确保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后不会因实际控制权变化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保护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A类普通股股东作为公司的管理团队能够集中公司表决权,从而能够使公司治理效率提升,进而使公司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提高管理效能并进一步提高竞争力。

在设定特殊投票权的同时,《公司章程》也对A类普通股及其特殊投票权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确保上市后A类普通股在公司全部股份的投票权中比例不会进一步增加,不会进一步摊薄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比例。

此外,股东大会在就关系到B类普通股股东利益的特殊事项投票时,仍采用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由此进一步保护B类普通股股东的合法利益。

因此,公司的

特殊投票权制度在加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和保护B类普通股东利益方面进行了平衡,增强了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会实质性损害B类普通股股东以及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中国境内有关存托凭证发行的法律法规。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秘的特殊规定

一)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划分的区别

除股东A、B股特殊投票权结构外,和大陆境内规则下A股

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相比较,小米集团《上市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未包括与发行人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部分事项(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该等事项的权限归属于发行人董事会,但包括了直接影响股东利益的核心事项,如修改章程、增发股份、改选董事等。

该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限划分并不会损害股东的核心权益。

根据小米《上市章程》的规定,当选举或罢免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其他董事时,公司A类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为每股10份投票权,因此雷军可以通过其控制的两家公司行使特殊投票权的方式对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其他董事的任免进

会的召开的法定人数为两名董事,且其中

名应为董事长

行控制或重大影响。

此外,根据《上市章程》的规定,董事

现为雷军)。

因此,虽然相对境内《公司法》,《上市章程》

更多事项的决定权归属于董事会,但不会因此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雷军的控制权。

二)公司不设监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监督职责公司不设董事会秘书,会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五、我国境内法律对于公司同股不同权的规定主要是信息披露的义务,并要求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二款:

试点红筹

年3月30日转发的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

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三款: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以专章说明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十九条第二款: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二)存托的基础财产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发生其他权属变化;对存托协议作出重大修改;(四)对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安排作出重大调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伸阅读:

同股不同權設保障投資者措施2018年5月27日文/劉怡翔(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香港聯交所自今年4月30日開始,容許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創新產業公司申請在香港的主板上市。

約一個月以來,市場不時傳來好消息,正當大家摩拳擦掌、熱切期盼迎來這類新上市公司之際,仍然有一些市場人士關注新制度下保障投資者的措施是否足夠,所以我想在此作一些回應。

投票權是股東享有的主要權利,在一般公司的架構下,股東的投票權與持股量是一致的。

然而,有不少新經濟公司因為早期多次集資沖淡其持股量而選擇採用「同股不同權」的架構

市,讓創辦人和核心管理團隊擁有與其持股量不成比例的投票權。

我需要強調的是,政府和監管機構在改革上市制度的同時,非常重視保障投資者的措施。

新的制度下,這些措施包括:

一)規定只有新的申請人才可以以「同股不同權」的架構上市,發行人在上市後不得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的比重;

二)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公司業務增長作出重大貢獻,並在上市時以及上市後留任公司董事;

三)不同投票權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10倍;

四)按「一股一票」基準持有不少於10%投票權的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有權召開股東大會及在議程上提呈議案;

五)重要的事宜必須按「一股一票」基準決定,包括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的變動、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權利的變動、委任或罷免獨立非執行董事等;

六)公司必須設立企業管治委員會,全部成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股份標記「W」以作標識,並在上市文件、

中期報告及年報

七)加強披露要求,包括要求公司的股份代號結尾加上內表明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身分;

八)倘若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身故、不再為董事、被聯交所視為失去行為能力或不再符合《上市規則》有關董事的規定,又或者,受益人將其股份轉讓給其他人,受益人的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將永遠失效。

縱使如此,有部分市場參與者對新制度仍然抱有懷疑的態

股不同權」公司小股東的利益可能因此而未獲得足夠的保障。

然而,在聯交所就上市制度的兩輪諮詢中,只有少數的回應認為集體訴訟機制是接受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先決條件。

部分市場人士更擔心,一旦實行集體訴訟機制,就瑣碎個案進行訴訟的機會會較大。

其實,即使在美國,大多數集體訴訟是關乎披露,而不是不同投票權架構下可能發生的濫用控制權問題。

在現行機制下,香港的法庭已經有充分的酌情權,因應案件處境的具體情況,以靈活的方式行使合併審理

案件的權利。

再者,法庭可以透過「代表的法律程序」

的原告人須通過「權益相同、苦況相同以及補救對所有原告人皆有利」這項三重驗證。

法庭亦有權應原告人的申請,委任一名被告人作為其他被起訴的被告人的代表。

在「代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對所有由他人代表的人士均具約束力。

第二,有市場人士認為,香港的「同股不同

權」制度應該設立有時限的「日落條款」。

其實,美國及英國目前並沒有強制設立「日落條款」。

在香港,我們雖然沒有設立有時限的「日落條款」,但這並不代表不同投票權會無限期存在。

如果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身故、不再為董事、無

終止,這就是由事件觸發的自然的「日落條款」

第三,有

行為能力或已轉移其不同投票權股份,其不同投票權就必須

投資者擔心,倘若「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被納入主要的股票指數,近年興起的被動基金,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

(ETF),都會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買入這些公司的股票。

見及此,各大指數公司已經就這個議題進行市場諮詢,並得出不同結論。

標普公司表示「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不會被納入包括標普500在內的幾個主要指數,富時指數表示至少5%投票權由公眾股東持有的公司才會被考慮列入指數,而MSCI明晟則考慮把「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在指數中的比重下調。

在香港,恒指公司會將符合市值及成交等要求的以「同股不同權」上市的公司納入恒生綜合指數的選股範疇。

但是,由於不同投票權的公司架構對香港來說相對較新,而同股同權股東擁有的投票權相對較低,這個類別的證券於開初時,合計比重最高為指數的10%。

由此可見,各大指數公司的舉措可以在某個程度上減輕被動基金因為追蹤主要股票指數而在無選擇下買入「同股不同權」公司的問題。

總括而言,雖然「同股不同權」制度對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潛在風險,政府和監管機構已經設立保障投資者的措施,以平衡市場發展和市場質素。

同時,我們會加強投資者教育,讓投資大眾更了解投資「同股不同權」架構公司的風險。

席捲全球的創科浪潮是大勢所趨,我們致力在充分保障投資者的前提下,優化我們的上市平台,以適應新經濟的環境,與時並進,再創高峰!

(以上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月27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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