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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沟通学心得体会

篇一:

医患沟通技巧学习心得

医学人文学习心得

-——医患沟通技巧

通过医学院人文课程“医患沟通技巧”的视频学习,我深刻的体会到学习医患沟通技巧的重要性,同时也掌握了一定的知识。

世界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说过,医生有“三大法宝”,分别是语言、药物、手术刀。

我国著名健康教育专家洪昭光教授认为,语言是三者中最重要的,医生一句鼓励的话,可以使病人转忧为喜,精神倍增,病情立见起色;相反,一句泄气的话,也可以使病人抑郁焦虑,卧床不起,甚至不治而亡。

通过此次视频学习以及和同学、同行们的交流,我更加了解到医患沟通的重要性:

1、医患沟通的介绍;医生-患者-家属的沟通,描述我们的和谐医患沟通模式和以患者为中心的交谈,对医患沟通作了大体上的介绍。

2、核心沟通技巧;与患者及其家属建立和谐的关系,此处学习到的“同理心”,运用于整个沟通的过程都显得尤其的重要,有效的运用非语言来进行交流,肯定与患者之间的谈话,积极建立起伙伴关系。

3、病史采集;详细的描述了病史采集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在问明患者全部意向的同时,也可以适当的辅助病人讲诉,还应当积极的核对并与之建立伙伴关系。

4、解释问题,制定双方同意的治疗方案;有效的运用“同理心”,详细并耐心的解释病情,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后制定出双方都同意的治疗方案。

5、病情告知;在通知坏消息时,应当保证有益的氛围,提供前兆,并向患者表达悲伤,探索亲属的支持,与患者建立伙伴关系后,安排随访。

作为一名临床医务工作者,医学专业知识与人文素质教育,正如同左膀右臂,缺一不可。

医患沟通技巧的巧妙使用,具有如下三方面非常重要的作用:

1、对病人的治疗的重要性:

关注病人的心理与社会需要必然要求医生在临床工作中与病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有很多疾病是无法治愈的,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所能给予患者的主要是发自内心的尊重,温暖的关怀以及对生活的希望,从而尽可能的保障其生存质量。

只有通过医患沟通,

才能与病人建立起促进治疗的良好医患关系,才能了解病人所关心与需要的是什么,才能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宜的治疗方案,从而取得最佳的医疗效果。

2、对医生提高自身满意度的重要性:

与病人沟通开展得好,也就说明这项工作做得得心应手,心情自然舒畅。

具有良好的与患者沟通能力的医生能够显得更加自信,并能更有效地应对愤怒与怀有敌意的病人。

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医生个人的益处远远超出临床工作的范围。

3、对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性:

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人性化服务,真正做到尊重病人、关爱病人、服务病人,既代表了广大患者的利益,又代表了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心愿和利益。

医务人员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时时体现对患者细心、耐心、关心和爱心,处处体现对患者的人性化服务,是医疗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医疗服务工作不可缺少的,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人文的关怀与善意的沟通。

随着医学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卫生事业改革不断深化,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人文素质的培养会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作为当代的基层医务工作者,我们承载着社会基层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我们站在国家卫生事业改革的最前沿。

这就要求我们更加努力学习,使自己成为拥有全面的医学专业技术知识和良好沟通技能的新型医务工作者。

篇二:

医患沟通的法律基础

医患沟通的法律基础

摘自《医患沟通学》姜柏生

一、医事法概述

医生是医学专家,患者是自己的“专家”,二者基于各自生活方式与价值理念所形成的偏好(prefer)往往会有差异。

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对双方的偏好不作沟通与协调,必将催生矛盾与冲突。

为医患沟通的顺畅,普通人的伦理规范与医生的职业伦理规范确已为其设置了重要的信任机制。

但这种信任机制在特定的环境中,容易被打破,如二战时期的集权阴影下纳粹医生的出现、现代医疗行业商业化的运行等等。

为此,需要寻求医事法作为医患沟通更强有力的信任机制。

现代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已使得医事活动被日益法律化。

医事法作为确认、维护和发展国家所认可的医患关系及医疗秩序的重要工具,已成为医患沟通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作为一个职业医生,要想与患者进行有效、合法的沟通必须要对医事法有一定的认识。

1.医事法的基本概念

迄今为止,法律仍是覆盖社会生活几乎所有方面、最完善、最先进的社会规范系统。

医事法(medicalJurisprudence)是其中一个特殊的子系统,它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因医事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事法的内容,涉及医药卫生事务的方方面面,包括诊断治疗、医药供给、优生优育、预防与保健、医疗与康复、监督与管理、医事仲裁与诉讼,以及医患间的相关言语、行动等等。

医事法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制定与认可。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认可,是指国家机关根据需要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条、技术操作规程等加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通常,我们把医事法律规范具体的外部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称之为医事法的渊源,其主要包括宪法、医事法律、医事法规、医事规章、国际医事条约等。

其中宪法是各种医事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与基础,也是理解医事法的重要价值参照。

另外,由于医事活动的高度专业技术性,技术性规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往往具有重要地位,其可能对判断医事行为合法与否具有决定意义。

因此,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医事标准、医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已成为医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医事法的特征

作为法律,医事法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

一个国家优势政治集团的意志会通过法定程序即制定和认可,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法律。

虽然法律体现了一定

的国家意志性、有决断色彩,但法律也有沟通之维,是法律人、政客、大众相互沟通的结果。

(2)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通过权利化与行为规制的方式,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从而使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降低、可预测性增强。

法律的这一特点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沟通留下了可能性与空间。

(3)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作为惩罚违法行为的“必要之恶”,是法律具有实效的重要保证,其主要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有组织的国家权力。

法律较之于道德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国家强制性,因此具有法律性质的沟通必定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另外,作为调整医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医事法还具有自身的特性:

(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这正是,医事法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主要标志。

(2)综合性和多样性。

医事法的渊源体系及调节手段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其除采用自己独有的法律措施外,还使用刑法、民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调整手段。

(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科学工作方法、程序、操作规范与标准等都有可能被确定下来,成为技术规范并被法律化。

(4)社会共同性。

作为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健康使得全世界都在探求解决预防和消灭疾病、保障人体生命健康、建造清洁卫生适宜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的办法。

3.医事法在医患沟通中的作用

法律最明显的功能是规制社会和调控人际关系,构建人之互动与沟通的框架。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行为及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间的差异,医事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

(1)指引作用。

法律为医患提供了行为模式,使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

(2)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医患行为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与程度的作用。

(3)预测作用。

医患双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预测彼此间的行为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从而减少行为的盲目性与偶然性。

(4)教育作用。

医事法一方面通过确立行为标准将技术规范或社会的价值标准,渗透到医患双方的意识中;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的实施对医患(特别是职业医生)今后的行为起到教育意义。

(5)强制作用。

法律通过制裁违法行为,确立权威,以保护医患双方的正当利益。

医事法的社会作用,作为影响医患沟通的背景性因素,能为医患沟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现代社会中其可分为两方面,一是维护法秩序。

医事法通过明确人们在医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调整、确认、保护和发展各种医事法律关系和医药卫生秩序。

二是发展社会公共事务。

医事法往往与一个国家的医疗资源分配、医疗体制改革方案等政策社会构想相关联,一个理想的医事法必定能够有效地贯彻国家的医事政策,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医事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医生必须认识到,自己与患者之间的诊疗关系已经被置于“法律意义之网”。

医事法对医患沟通的调整,必将医患双方纳入医事法律关系之中,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违反义务者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1.医事法律关系

医事法律关系(Relationofmedicaljurisprudence)是指行为主体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医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医患双方只有了解、接受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准确地自我定位、有效沟通。

医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

(1)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医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通常医方与患者是最为典型的当事人,他们在诊疗活动中经常互为言说者与接受者。

(2)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在医患双方的沟通中主要是以语言符号表达出来的。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既取决于法律又取决于言说者与接收者之间的交涉。

(3)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它的内容和范围包括: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行为(如医疗服务行为)、物(如药品、医疗器具)、精神产品(如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发明、学术著作)等。

有关医事法客体的沟通要求医患双方能够准确把握,言说者要准确表达,接受者要准确理解,方能保证沟通的有效性、真实性。

医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为,

(1)以医事法规为基础:

各种医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医事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设定,并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动态复杂性:

医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可变性。

纵向关系是指医事行政管理关系,横向关系是指在提供医药卫生服务与商品的过程中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3)主体特殊性:

医事法作为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法,决定了医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身份,即一方通常是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并以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

因此,引起该关系变动的条件主要为:

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或情况。

其可分为两类:

(1)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意识地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是认定法律权利义务的必经之路,也是医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2)法律事件:

是指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其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如病人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止医患法律关系或作为医事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因强烈地震等自然灾害而被迫停业。

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如医药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医事法律的重大修改等。

由于法律行为是引起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医患双方的沟通是法律关系的一个决定性要素。

2.医事法律责任

医事法律责任(Legalliabilityinrespectofmedicalaffairs)是指对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进行否定性评价以及课以其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是

医患交往中法律后果预测的重要内容,其承担着一个社会评价的功能,并对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因违法或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进行补救、矫正,以恢复应有的医患沟通秩序,从而为医患沟通创建基本的信任与合理的预期。

根据违反医事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可将医事法律责任分为: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1)医事民事责任,是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因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医事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且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换言之,以上民事责任都是可以通过沟通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但是,职业医生必须具备能够将自己的行为以法言法语重新叙述的能力。

其前提是能够对医事民事责任的要件有清晰的把握:

①损害事实,即指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如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等。

②违法行为,即指行为人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客观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如医务人员使用假冒伪劣药品致人伤残的;后者如医务人员借故推诿病人,贻误抢救时机等。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是指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如果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行为人都不承担责任。

④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危害社会,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2)医事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医事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医事行政处罚,是指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其常用形式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是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具体形式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构成医事行政责任的要件为:

①行为人违反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其既包括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了医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作为,如违反《食品卫生法》第9条之规定,生产禁止生产的经营食品;又包括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作为,如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不按《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之规定采取控制措

施。

②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分为二种:

一是明知故犯,故意违反医事法律规范,如出、入境人员故意逃避卫生检疫。

二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的过错。

③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

追究行政责任必须以相应的损害后果为前提,将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当作违法,或将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已经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当行政违法处理,都是错误的。

(3)医事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医药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犯罪行为是医患沟通中发生的违法性最严重的行为,所以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最严重。

在医患双方的沟通过程中,刑事责任往往是作为“潜台词”的形式存在的,言说者与接受者都不会直接去提及它。

但是,作为职业医生对刑事责任必须有清楚的认识。

在器官移植等技术性极强的领域,一个医生如果完全不懂得刑事法律,极有可能会触碰到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医患沟通学心得体会)刑;附加刑,可与主刑同时适用,也可独立适用,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对违反医事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相关罪名有20余个,如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与检疫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

构成违反医事法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及医事刑事犯罪为前提。

依据刑法理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①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包括社会管理关系中的公共卫生关系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等。

②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刑法理论上将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类。

一般主体仅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特殊主体还需具有特定身份,如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需要具备医生执业资格。

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由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个因素组成。

三、医事法律中医患的权利和义务

为进行有效的沟通,医患双方必须了解各自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权利包含自由、资格、能力、利益等内容,其隐含着他人的义务;义务则意味着约束与要求,具有国家强制性,其隐含着他人相对应的权利。

医事法通过明晰医患双方各自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引导双方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医患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体,矛盾的两方互相依存、互为前提。

我国属成文法国家,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明确或隐含地规定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

1.医方的权利和患方的义务

篇三:

医患沟通学作业

医患沟通学实践课小结

在医学沟通学实践课的时间,我借着自己有点小感冒特意跑去了一附院客串了一下病人。

现在的医患纠纷的形成的原因主要来自几方面,1,观念的差异,医生个体能力的限制、各医院的治疗手段的不同足、患者个人身体素质的不同,、患者配合医生治疗程度的不同等因素,使得医学职业风险很大。

2利益冲突,一般是经济上的冲突。

3,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有些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太差。

4,沟通交际方面,双方的交流有一定的障碍,导致矛盾的产生。

我在门诊处挂了个号,护士向我解析到要把病历本放在桌子上排队,我一看到桌子上的病历本起码有十几本,我就害怕起来了,记得有上次我来看急诊的时候,顶着38℃的烧硬硬是在哪里等了1个小时。

不过幸亏这次我并不严重,只是小感冒。

大概等了20分钟,就轮到我了,一进去,那医生就让我坐下,问:

“怎么了,有哪里不舒服?

”我答道:

“头有点晕,鼻子不通气,可能感冒了。

”“那你有流鼻涕吗?

”我回答到:

“没有,但是有点咳嗽。

”问完后,医生就开始在埋头写着病例。

医生又问了句:

“你是医科大的学生吧,大几了。

”看来医生在闲聊,我就顺着答复他“是的,我刚上大三。

”医生抬起头:

“医科大学是好学校啊,我也是在医科大学毕业的呢。

”接着他站起来,双手拿起病例本,递给我,说:

“拿到外面去交钱然后去拿药吧,没什么问题的,就是又点感冒,开点感冒药就行啦。

我感觉医生的态度十分的友好,虽然之前等待就诊的时间有点长,但是医生友好的态度可以挽回点心情。

现在的医患沟通的程度越来越差,医患关系也比较紧张,有些医生在人文这块没有很好的做到,病人排了一天的队,就是很没表情,麻木的草草问几句话,难免引起患者的反感,如果有点摩擦就很容易引发大得碰撞。

像这次我去看病,就体会到了这点,一个好的医生不仅仅是、有好的医术,还要有好的人文关怀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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