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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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4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四)

第三单元管理人制度

【考点1】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P279)

4.个人担任管理人(2009年多选题)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解释】由个人担任管理人并非仅由一个人完成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2009年新制度)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考点2】管理人的报酬(P282)(2009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7.对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对债权人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分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确定其相应报酬。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酬,但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

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

(2)选项B: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3)选项C:

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选项D: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A卷)

A.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由市场决定,不受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报酬比例范围的限制

B.在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C.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

D.担任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变现担保物的,所需费用可由担保权人承担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相应的限制范围;

(2)选项D: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例题3·多选题】甲会计师事务所被人民法院指定为乙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甲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的有关报酬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4年)

A.将乙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价值计入计酬基数

B.对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派参与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政府官员不发放报酬

C.甲聘用外部专家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D.甲就自己为将乙的抵押财产变现而付出的合理劳动收取适当报酬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

(2)选项B: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3)选项C: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选项D: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考点3】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P283)

1.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解释】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相关链接】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单元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考点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P284)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008年多选题)

【解释1】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之前称之为债务人财产。

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而非破产宣告之时。

【解释2】我国立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即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且包括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如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2008年)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

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答案】ABCD

【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

2.《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

(1)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非债务人财产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014年案例分析题)

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4)共有财产

①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③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④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5)执行回转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考点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P289)

1.出资人

(1)《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

①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案例分析题)

②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1】

(1)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相关链接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相关链接4】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2014年案例分析题)

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①绩效奖金;

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取回质物、留置物

(1)《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2)《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

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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