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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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9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九)

第九单元破产债权

【考点2】债权申报的要求(P295)(2008年多选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

9.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10.委托合同

(1)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

(2)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11.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2008年)

A.破产受理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B.破产受理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选项B: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选项C: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4)选项D: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以实际损失申报债权,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2010年)

A.税收债权

B.社会保障债权

C.职工劳动债权

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答案】ABD

【解析】职工劳动债权属于免申报的债权,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例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中,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的有()。

(2013年)

A.债务人所欠银行未到清偿期的借款

B.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

C.债务人所欠税款

D.债务人所欠职工医疗费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应当申报;

(2)选项BD:

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3)选项C:

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考点3】破产债权的确认(P299)

1.向管理人申报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

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2.由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3.由人民法院确认

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4.异议

(1)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2014年新增)

第十单元保证人

【考点1】被保证人(债务人)破产(P297)

1.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最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

(2)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丧失,但期限利益并未丧失。

【考点2】保证人破产(P298)

1.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2)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2.一般保证(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2)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3)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偿(一般保证人的期限利益丧失)。

(4)由于债权人尚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大小,但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

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主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按照一般保证人实际应承担的补充保证责任,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清偿率,向债权人支付,余额由人民法院分给其他债权人。

(5)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而非“实际分配数额”)确定。

【解释】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丧失,但只承担补充责任。

第十一单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考点1】别除权(P313)(2004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

【解释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解释2】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与“保证”无关。

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下列选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情形有()。

(2004年)

A.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B.破产人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C.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D.破产人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

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别除权判断的是“破产企业”中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优先清偿债权人,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

(2)选项B:

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

(2008年)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

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

(2)选项D:

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别除权判断的是“破产企业中”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优先清偿债权人,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

【考点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P287)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4.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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