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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赌博行为的特点及治理对策

一、赌博行为概述

(一)赌博行为历史探析

我国历史上,赌博可以说是源远流长。

“从夏朝末期‘六博’出笼,到清代中后期麻将问世,中国人赌博至少有五千年的历史”;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的繁荣,赌博活动开始在社会流行;到汉代,从上流社会到闾巷民间嗜赌成风,赌具赌技进一步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政权更迭频繁,皇帝带头赌博,上行下效,官赌民赌成风;唐朝是流行赌博最自由的时期,上至皇帝王公下至一般百姓嗜赌成风,该朝几乎所有皇帝都好赌;武则天曾亲设九班赌局令朝廷丞相与其宠男做赌;唐中宗亲自为韦后于武三思玩“双陆”检点筹码,唐玄宗喜好斗鸡并专设斗鸡坊;宋代赌博则以“都蟋蟀”闻名于后世,南宋末年宰相贾似道生平斗鸡走马,还总结养,斗蟋蟀的经验写成《促织经》一书传世,其下级官员为讨好他竟然逼百姓缴纳蟋蟀;在明初,尽管朱元璋制定章法禁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到明朝中晚期赌禁渐弛,赌博之风反趋猖獗;至清代各类赌博方法五花八门,日臻完善,在城市化较发达的地区出现了赌博职业化现象。

直至今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赌博行为同样愈演愈烈,目前已经逐渐发展到普遍化,群众化,社会化,巨额化,国际化的态势。

赌博泛滥,已经成为中国人不得不正视的一个现实。

与传统赌博相比,现在的赌博出现了新的变化:

开设赌场的人逐年增多,赌资的数额越来越大,参赌人员的年龄逐年降低,国家工作人员涉赌的案件高发,频发。

据有关数据显示,公安机关每年查处的赌博人数都在130万左右,且每年都在上升,年龄设计老中青各个年龄段,赌民也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

由此可见,赌博从古至今一直与我们如影随形。

当然,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想着禁赌。

或许禁赌和赌博之风争斗了几千年,但是结果依旧让人难以说清。

在中国历史上禁赌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肯定,从《法经》开始的历代主要封建法典都有关于禁赌的规定,但是也一直不乏相反意见。

孟子将赌博视为五不孝之一,“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

儒家礼节归结起来就是“忠”,“孝”二字,不孝当然就是大逆不道。

但是孔子对待赌博的态度与孟子明显不同,他说: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不有博弈者乎?

为之尤贤乎也。

”孔子的这种“赌博总比无所用心强”的观念成了不少文人墨客坐在赌桌前的依据。

这也是为什么尽管历代统治者均深刻认识到赌博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自秦汉禁赌律令越来越严厉,却言者谆谆,听者终属藐藐,禁者自禁,禁者自赌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文对赌博加以规制,但效果不佳。

这也许和国际形势有很大关系,自二战以来,受西方自由化思想的影响理论界认为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出发,赌博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我们同样要认清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找出更好的方法解决问题才是最重要的。

所以,本文将探讨赌博行为的定义,心理特点,以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着重分析新形势下赌博行为的新特点,结合国内外关于赌博行为的研究理论,以求寻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处理办法。

(二)关于赌博行为的定义及危害的讨论

1979年刑法对赌博犯罪作了明文规定,但是我国却没有对赌博加以法律条文界定。

追溯历史可以发现,按照《辞源》的解释,赌博是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活动。

真正把“博”与“赌”放在一起的则是专为解释《唐律》而作的《唐律疏议》。

《唐律》中规定:

“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

《唐律疏议》中的“博戏赌财物”一条,首次把“博”与“赌”联系在一起,作为一个法律条文,可视为赌博一词的雏形。

当今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赌博是用财物作赌注以偶然事实的出现决定输赢的活动,包括了用财物作赌注和偶然事实两个要件。

虽然我国没有给赌博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对赌博行为的规制却由来已久。

然而,赌博一般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输赢是具有偶然性的,胜负结果取决于偶然因素,结果已经确定的不能成为赌博;第二,赌博的标的物是财物,这里的“财物”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金钱、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最早把赌博行为规定为犯罪且纳入打击范围的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经》。

其中规定:

“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

可见当时对赌博行为的打击。

自从建国以来,我国法律明确了赌博罪。

随着时代变迁,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直到今天立法机关不断对法律进行完善,以求能更好地规制赌博行为。

但是,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受战后民主化,自由化思潮的影响和推动,社会应赋予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的思潮兴起,促使了风靡西方的非犯罪化浪潮的兴起,无被害人犯罪的存废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

本文认为赌博行为是否应非犯罪化,关键在于赌博行为是否有侵害的客体。

而且,刑法学理论认为,对于特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行为人的人生危险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处罚。

众所周知,所有的赌博行为都侵害了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而且不同的赌博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不同的。

长此以往,会对我国的家庭、社会,甚至是党带来极大地危害,下面从不同方面讨论赌博行为的危害。

首先从个人方面来看。

经常赌博的人情绪起伏不定,很容易失控。

在家庭生活中,脾气暴躁,影响家庭法的和谐氛围。

同时也会对孩子带来极大地不良影响。

而且,心里医学表明,如果一个人经常处于紧张激动地情绪中,很容易导致心理、生理上的许多疾病。

罪重要的是赌博的偶然性助涨了其投机心理的蔓延,万事村有侥幸,进而妨害靠勤劳维持生活的经济,劳动生活习惯。

其次从家庭方面来看。

由于赌博占用大量的时间,进而缺少与孩子、妻子或者丈夫的沟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带来影响;而且赌博行为对家庭的经济影响也是巨大的,从而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给家庭带来可怕的压力;更甚者,赌场不如意,回到家里对孩子拳打脚踢,恶语相向,最终导致家庭破裂。

第三,从社会方面来看。

赌博行为是导致社会不安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近几年来,网络赌博、跨境赌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赌等等,不仅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形象,而且影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降低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二、关于赌博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的分析

我国从古自今,任何朝代的统治者都在禁赌,可是从来没有真正将赌博行为打入深渊,总会死灰复燃,春风吹又生。

前文已经探讨赌博行为的危害性,如果要想更好的规制赌博行为,必须要弄清赌博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对症下药。

(一)个体原因分析

首先,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交流不断增多,这大大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西方拜金主义思潮涌入我国。

在此影响下,不少人急功近利。

追求快速财富,占有财富的欲望恶性膨胀。

当看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后,其控制不住内心的渴望,从而借助于赌博这一冒险手段。

其次,不劳而获,侥幸心理也是驱使行为人进行赌博的重要原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追求财富十分正常,然而有些人对金钱的崇拜已经超出了极限。

可是赌博的最大特点就是以财物作为赌注,赢了财物就是你的,所以不劳而获的心理占据了所有,总是认为自己会赢钱,这把不行下把肯定赢,就是这种侥幸心理使其迷失了本性,从而酿成大错,无法回头。

最后,人们精神空虚也是把人们推向赌博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大城市,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人们周而复始的工作,每天都为生活而忙碌,这种生活方式渐渐地会让人产生一种精神的空虚。

这种现象在一些特殊人群中尤为突出,如有的青少年由于学习压力大、考试受挫等原因引起精神苦闷,情绪低落,精神空虚,加上青少年的冲动性、情绪不稳定性,别人无意中的一句话,马上就会激起他们的豪情,而加入赌博行列。

(二)社会原因分析

市场经济和商品意识改变了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和行为取向,导致人们唯利是图、金钱至上、残酷竞争等错误观念,极大地改变了社会风气。

这些都刺激了人们的投机欲望,于是有些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急于发财,一位赌博是一条捷径,妄想一夜暴富。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社会成员自由度大,这正好符合赌博的一个要求“闲“。

不少人存有:

”手头有钱,时间有闲,大法不犯,搞点赌博与国家、社会关系不大“的错误思想,因此导致社会控制弱化,整个社会赌博风气日盛。

(三)法律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对人们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的,首先是个人品德,亦或是个人修养。

其次是社会道德的规范。

诚然,个人的品德以及社会舆论对人们的行为有一定的规制性,但是当其表现得苍白无力之时,就必然需要法律进行强制性的规制。

但是,我国目前关于赌博行为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是否取得了相应的效果却值得商榷。

诚然,我国对赌博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及”两高一部”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1979年刑法第168条就已经规定了赌博罪;1997年刑法第303条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赌博罪增加了开设赌场的规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赌博罪问题又专门颁布了司法解释,其中对网络赌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出境赌博做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对开设赌场等问题予以了具体规定;2010年9月两高及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赌博共犯问题,刑事管辖,证据收集保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却缺乏可操作性,也给理论界带来极大的争议,下面针对其进行阐述并提出我的观点。

首先,客观行为规定不严谨、不明确,导致理解各异、难以把握。

我国刑法将“以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作为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下面以“赌博为业”为例说明这一问题。

从汉语语意看,是指“把赌博作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因此,学界通常把“以赌博为业”称为常业犯。

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仍有着不同解释,有的认为“以赌博为业”是指“靠赌博所得为其挥霍和生活主要来源。

有的认为是指“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以赌博行为所获取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

而85年最高法的《答复》作为仅有的对“以赌博为业者”作出界定的有效解释,把之界定为“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人,既包括无职业而以赌博为生的人,也包括虽有职业或有其他收入而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于赌博活动的人”。

由于之后未再有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出台,《答复》无疑一直成为指导司法实务界界定是否“以赌博为业”的指导文件。

但该一规定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司法实务部门对于行为人赌博行为的经常性或者长期性往往难以确定,对于赌博输赢的金额也无法进行量化,对其是否以赌博作为主要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也无从确定,赌博人员也不可能承认其本人是以赌博为职业,由于难以把握其起刑点,也难以认证其常业性,实践中追究该类人员的刑事责任存在一定困难,“以赌博为业”的规定实际上已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了。

其次,刑罚设置不合理,司法解释不完善,导致依据缺失、定罪量刑失衡。

下面以聚众赌博犯罪为例加以阐述。

根据我国刑法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可以看出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

然而根据2005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了“聚众赌博”的行为特征及构罪标准,由此不难看出“聚众赌博”是为情节犯,只要抽头渔利额、赌资、组织参赌人数、组织赴境外赌博人数达到了《解释》规定的数额即入罪。

与其相比较的开设赌场犯罪,根据《宪法修正案(六)》新增第二款规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8月31日“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对网络赌博型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作出了界定,值得注意的是“情节严重“的情况前三种情形是这样界定的: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显然聚众赌博犯罪与网络赌博型开设赌场罪在犯罪情节的认定上具备可比性,但是比较的结果却是网络赌博型开设赌场者达到此’情节严重“的标准就得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而聚众赌博者如果各项情节均分别高于这三组标准,可最高获刑只能是三年。

最后,立法存在疏漏,导致某些严重赌博行为难以入罪。

第一,赌博犯罪规定过于偏面、绝对,未穷尽其他严重赌博犯罪行为。

赌博行为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无法插手的情况,缺乏可操作性,此类案件最后也不了了之。

第二,未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纵容了单位赌博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犯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自然人,却不包含单位,也就是说单位不可能作为赌博罪的行为主体。

但是实际恰恰相反,许多单位实施了赌博犯罪的行为,如游戏娱乐场所,超越经营范围,设置一些赌博方式供顾客游戏进行赌博并从中套利,这显然是一种单位开设赌场行为。

综上所述就是赌博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本文认为,赌博行为在历史上沿袭了这么久,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们自己。

因为,任何事物发展都存在内因与外因的双重作用,但是起主要作用的是内因。

只要我们严于律己,对自己严格要求,就不会存在赌博缠身而摆脱不了。

其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的不完善。

面对国际大环境的影响,特别是赌博非犯罪化理论的传播,对我国的理论界的冲击是巨大的。

但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我国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先进的理论,但却不能一味地攫取。

最重要的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前进。

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不断地完善法律。

需要提出的是,完善法律不能等到问题出现,应该提前,这就要求立法者站在时代前列,与时俱进,大胆创新。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赌博行为的蔓延,给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当前赌博行为的特点

如前文所讨论的,赌博行为早已在社会上根深蒂固,其带来的危害性不容忽视,所以必须找出切实可行的治理对策加以规制才能给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

但是,在这之前,我们必须深刻地认清赌博行为的新发展,理清其在新形势下的新特点,才能有的放矢,一招即中。

所以,下面对当前赌博行为的新特点加以讨论。

(一)赌博行为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娱乐活动”

新的时代背景下,赌博行为发生了彻底地变化,它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或者说它是一种新型的“娱乐活动”。

首先,赌博行为是一种缓解精神压力的“娱乐活动”。

众所周知,赌博历来被人们认为是历史的糟粕,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只有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才将赌博作为一种娱乐活动,而现如今,很多人却改变了这种看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无处不在。

然而,竞争带来的除了优胜劣汰以外,再者就是压力,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在为生计拼打,在这无穷无尽的压力下,产生的不全是坚韧的生活毅力,更多的却是精神空虚、紧张和投机、侥幸心理。

而赌博本身的规则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可以给人们带来极大的刺激和娱乐,这正好迎合了人们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心理需要。

有的是为了放松身心,追求场面的热闹和享受成功的快感;有的则是为了谋取暴利,追求金钱,将赌博变成创造财富的手段。

其次,赌博行为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娱乐活动”。

在一些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不法分子为了使权钱交易顺利而完全地完成,亦或是为了增加趣味,交易双方精心安排并参与赌博。

期间,求助者故意大把“输钱“,以便日后获得各种好处;而被求助者则轻松地大把”赢钱“,并利用职权为其消灾免难。

所有事情都在轻松而欢快的”娱乐活动“中解决。

最后,赌博行为是业余赌手的“娱乐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比如私营企业主、白领等都富起来了,他们是金钱的宠儿,却是赌博的亡命之徒。

特别是近几年来更是猖獗,不但人员增多,而且赌资动辄上千万,甚至还跨境赌博。

他们钻法律的漏洞,极力逃避法律的制裁,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运用科技手段的赌博行为风生水起

科技本来是造福人类的,科技的进步和普及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

自第一次科技革命以来,科学技术在生产实践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然而,科技一旦被邪恶所利用,其只能带来更大的邪恶。

近几年来,随着科技运用到赌博中,造成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

其中,以网络赌博最为突出,下面以网络赌博为例,深入探析运用科技手段的赌博行为的特点。

网络赌博犯罪行为与传统赌博行为不同,它是集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于一身的新型赌博犯罪形式。

在我国境内,司法部门打击网络赌博行为刚开展不久,有关侦查取证方面的研究还不成熟,但是其危害却不容忽视。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境外的博彩公司开始把业务向网络赌博上扩展。

目前,全球赌博网站约有1400多家,年营业额高达600亿美元。

其中,中文赌博网站约有330多个,主要建在台湾、香港、美国和东南亚地区。

与此同时,境外赌博公司正逐步向中国网络进军,在网络上面向中文用户的网络赌场和网站也越来越多。

虽然2005年5月13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再者就是2010年8月31日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对网络赌博犯罪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制,但是取得的结果却并不乐观。

究其原因,很显然网络赌博行为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网络赌博行为具有组织严密、赌资交易诡秘,这就是所谓的“两密”。

随着网络赌博不断地发展,其已经自成体系,由庄家和代理等组成的金字塔状的赌博组织自上而下分级发展各自的下线,组织成员彼此之间一般不见面。

而且,在网络赌博中,赌客可以隐蔽自己的身份和地址,以一个虚拟人的身份置于赌博场所,通过程序对一些无形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操作,完全处于匿名状态。

对于赌资,则可以用国际信用卡进行网上在线支付,输赢也由国际信用卡转账。

此外,有一些赌博网站为了增强其隐蔽性,只面向特定群体开放。

例如有的网站采取会员制,需要专用账号和密码才能登陆;还有的网站通过采用动态网络地址,不断变换域名。

如此一来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侦破案件带来极大障碍。

其次,网络赌博行为具有参赌人员扩大化、涉及范围社会化、逃避打击国际化即所谓的“三化”特点。

网络赌博犯罪与传统赌博犯罪最大不同点就在于,其依靠的是虚拟的世界,所有会上网的人都可以成为网络赌博世界的一员。

而且,其十分简单、快捷,不管在哪里,只要你有网就可以进行赌博。

对于这一点影响最深的无疑就是青少年,因为青少年正处于成长的叛逆期,容易冲动,而且学习压力大,所以会把持不住而一发不可收拾。

还有就是社会的底层人民,通常情况是存有侥幸的心理,以为运气会降临,一夜暴富,从而改变困苦的生活,而网络赌博的低成本正好适合他们,这也使得网络赌博涉及范围不仅广,更重要的是涉及范围十分的社会化。

任何阶层,上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自穷困的贫民大众,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赌博。

此外,由于网络无国界,而且网络赌博如神出鬼没一般,所以能够极大地逃避法律制裁。

例如浙江义乌的“百家乐”网络赌博案,就是属于逃避打击能力十分强的案件,这也成为网络赌博案件的主要形式,值得我们警惕。

这就是网络赌博的“两密三化”特点。

当然,运用科技还有其他的赌博行为,比如运用所谓的发牌器,合伙赌博,对第三方进行诈骗行为等等,在这里不作过多讨论。

但由此可以看出,科技能改善我们的生活,同样能危害我们的生活,关键是看我们如何运用科技,再者就是如何规制被邪恶控制的科技。

(三)跨境赌博行为越来越猖獗

跨境赌博行为牵涉范围十分广,而且涉案金额令人难以想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言而喻,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当前跨境赌博究竟有何特点,为何警方调查取证如此困难?

为何能够存在如此长时间而不被发现?

但值得注意的是,跨境赌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网络跨境赌博。

下面引入案例分析:

一个跨越港澳台及东莞等地的23人网络赌博团伙,在东莞桥头、横沥、常平等镇开设赌博网络公司长达4年之久,涉案金额达到50亿元。

2010年5月16日,东莞警方一举端掉这个东莞史上最大的网络赌博团伙。

对该案进行分析可知,网络跨境赌博行为具有金字塔”式层级管理、分工明确“企业化”运作、跨境操作取证困难等特点,前文已经对其进行讨论,在此就不再加以述说。

跨境赌博的另一种方式是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方式到境外参与赌博。

正当的方式比如以出国旅游、学习等为借口;而不正当的方式就是非法偷渡。

我认为,这种跨境赌博行为危害更加严重,对我国国家、政府的形象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应该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下面对其特点进行分析讨论。

第一,偷渡条件便利,防范难度大。

我国与越南、老挝、缅甸等国家接壤,国境线4060公里,其中国家级口岸12个(空港2个,水港2个,陆路口岸8个),省级口岸8个(均为陆路口岸),临时通道89条(中越边境17条,中老边境10条,中缅边境62条),云南边境通往越南、老挝、缅甸便道更是不计其数。

如到缅甸甘拜地,偷渡人员可通过便道,趟过河流,再乘坐接应的车子,过了中国与缅甸交界的友谊碑就到了甘拜地领土;另外缅甸的阳光酒店和板瓦大酒店两大赌场离我国边境口岸执勤点相距不到50米,不法分子利用中缅、中老边境地形狭长、地势复杂等特点,内外勾结,组织参赌者从云南边境偷渡进出缅甸、老挝,很难有效制止和打击违法偷渡行为。

从已查处的跨境参赌人员来看,他们在国内均未办理过出入境证件及相关手续,属于非法偷越国(边)境。

第二,跨境赌博极具诱惑,参赌人员层次不一。

境外赌场以免费提供机票、不用签证直接出境、不用抵押可以直接签单赌博等为诱饵,承诺提供赌博筹码,招揽、引诱国内公民偷越国(边)境赌博。

参赌人员无须携带大量现金,只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带一张身份证便能顺利到达境外赌场,而且凭身份证就可获取赌资。

很多参与跨境赌博人员平博债务,妄想通过可直接签单的跨境赌博翻本;有的因赌博已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有的甚至是负案在逃人员。

第三,境外赌场分工明确,为参赌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

境外赌场内部分工明确,有财务部、内保部、外联部之分,财务部负责“经纪人”洗码费用、签单、银行汇款等;内保部负责维护赌场秩序、看管被扣人员、对被扣人员进行“逼单”(指催讨参赌人员的签单)等;外联部负责招揽境外参赌人员、定机票、安排人员接送等。

国内人员到境外赌博,组织者都事先和境外赌场人员取得联系,并由赌场人员在境内机场、车站接送后乘坐汽车或摩托车前往。

参赌人员偷越国(边)境后直接到达预定的赌场进行赌博。

同时境外赌场多雇用境外人员和我国公民充当保安,如缅甸板瓦的“阳光厅”赌场负责看管的多为赌场老板的同乡,而且每个赌场门口都有人数不等的持枪士兵在进行保卫,有的赌场雇用大批“散兵”(持武器的缅甸居民)担任现场警戒,还向玩家提供保镖服务。

第四,设局诈骗残害参赌者,诱迫发展传销式“经纪人”。

目前境外赌场由于国内的打击,规模缩小,大多采取“百家乐”形式,分5万、10万、15万等不同的等级场台,根据赌博人员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赌博时使用筹码。

有些赌场以“出千”等手段设立骗局,致使参赌人员出多少筹码就输多少,参赌人员输光签单筹码或签单筹码输到一定的数额后,赌场就把其非法拘禁在当地,赌场保安对其进行24小时看管,使用殴打、断粮断水、蹲水牢等手段进行非人折磨,迫使其向家中求救,筹钱赎人,不按时如数汇款就进行体罚、殴打,使用酷刑,甚至砍手指头。

用获救人质的话说:

“比黑社会还黑,比伊拉克虐囚还要厉害”、“在这里打死人,最多也就是到保安局交18万元,如果不知道,直接拉到山上埋掉,跟死只鸡没什么区别”。

常见的体罚有罚站罚跪、暴打、坐水牢、饿肚子、钉铁钉、“滴蜡”等。

很多到境外赌博的受害者、被骗者,他们为还清赌债或获取高额介绍费,在赌场不法分子的“开导”下,由最初的被害人转变为犯罪嫌疑人,以同样的手段,引诱、欺骗同乡或朋友,将他们拖入跨境赌博深渊。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赌博行为严重

近几年来,一些党政官员贪图享乐,生活作风糜烂。

特别是某些机关干部参与赌博,屡禁不止,对党、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

虽然,各级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都出台了一系列的禁赌办法(例如五条禁令的出台),也取得了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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