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部门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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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门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市商务局责任清单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信用销售和信用服务业发展,规范商业信用支付行为,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商务综合执法;推动各类无店铺销售规范发展,负责直销管理;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和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承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推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规范石油成品油流通,按照有关规定对石油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建设;牵头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和内贸行业统计,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和行业发展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及部分生活必需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负责提出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承担“菜篮子”商品市场供应和协调管理有关工作。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北海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和运行消费科

监督管理石油成品油经营活动;

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工作;

承担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任务,积极开展发展商贸限额以上企业工作;

监测分析内贸运行情况,对内贸行业进行统计;

承担建立我市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与企业签订应急保协议;

承担我市猪肉储备任务;

承担“菜篮子”供给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组织我市零售企业开展促销费活动,并积极申报自治区项目;

组织北海特产企业参加广西特产行销全国活动;

承提药品流通行行业管理工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组织拟订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拟订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负责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社区商业发展,规范大型商业项目和商业集聚区发展,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销衔接;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老旧汽车更新。

对企业申请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并发放证书(原发证在商务厅,现商务厅下文下放到地市商务局发证)。

北海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二手车市场的审核: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具体工作:

对企业申请二手车市场备案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区商务厅。

对企业申请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证书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区商务厅审批。

研究提出推动流通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促进流通技术应用和现代化发展;推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负责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管理工作;推进商贸中小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推动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第三方物流、物流加工、供应链管理等新兴业态发展;促进绿色流通业发展,推动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全市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规划、指导境内外各类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研究提出推动流通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北海市商务局商贸流通业服务科

组织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促进流通技术应用和现代化发展;

推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负责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管理工作;

推动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第三方物流、物流加工、供应链管理等新兴业态发展;

促进绿色流通业发展,推动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

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指导、督促全区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规划、境内外各类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拟订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组织实施外贸市场多元化战略,指导企业运用有关政策和规则开拓国际市场,承担境内外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参展组织工作;协调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对外贸易运行状况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措施建议;负责对外贸易进出口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拟订技术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依法办理加工贸易批准证书;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规范外贸经营秩序;指导、督促对外贸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推进国家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电子信息)等外贸基地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管理政策,负责全市机电产品进口和出口管理;负责全市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工作;配合市口岸办协调口岸联检部门,推进口岸发展相关事宜;拟订全市边境贸易发展规划,协调边境贸易管理关系,完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编报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边境贸易经营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负责边贸码头的管理工作。

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

北海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监测分析外贸运行状况,统计外贸进出口数字;

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核准加工贸易业务生产能力,依法办理加工贸易批准证书;

指导和管理边境贸易经营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协助边贸企业对进口货物进行通关;

负责全市机电产品进口和出口管理,核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指导推进国家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电子信息)、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水海产品)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的有关工作;

配合市口岸办协调口岸联检部门,推动口岸发展相关事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及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和管理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按有关规定核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投资便利化;推进我市与港澳台地区经贸关系的发展;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直接利用外资统计、综合分析;协调县(区)及各开发区的利用外资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及相关政策建议;

北海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科

指导和管理全市利用外资工作;

按有关规定核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指导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投资便利化;

推进我市与港澳台地区经贸关系的发展;

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直接利用外资统计、综合分析;

协调县(区)及各开发区的利用外资工作。

拟订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区域经贸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执行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研究制订对东盟国家区域合作的发展规划、总体思路及方案;提出与东盟国家合作建议;指导企业到东盟国家的贸易、投资及其他合作事务。

负责对外经济合作统计。

拟订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区域经贸政策;

北海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

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负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

执行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规定,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研究中国-东盟自贸区政策并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建议,承担我市参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越“两廊一圈”等次区域经贸合作的具体工作,指导和服务企业与东盟国家开展贸易、投资及其他合作事务;

研究提出发展面向东盟的商务总部经济和对越跨境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

推进我市与港澳台地区经贸关系的发展;负责对外经济合作统计。

  拟订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规划、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建设.

编制《北海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标准、管理体制,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

北海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

建设电子商务示范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产业园区、示范企业、基地和城市建设;

建立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和示范基地,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培训与交流;

组织参加电子商务相关比赛、展会、峰会等活动,推进电子商务招商引资;

联合多部门建设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完善物流配送,建立农村电商示范、试点。

牵头制定北海港口岸发展规划,负责申报北海港口岸开放(扩大开放、扩展业务、关闭、调整和临时开放)等具体的工作;协调和保障北海港口岸正常运转,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处理相关突发性事件;组织北海港口岸设施规划和建设;指导北海港口岸企业发展和扩大开展口岸业务;进行北海港口岸数据统计,动态分析和跟踪;其它涉及北海港口岸的事宜。

牵头制定北海港口岸发展规划;

北海市商务局海港科

负责申报北海港口岸开放(扩大开放、扩展业务、关闭、调整和临时开放)等具体的工作;

协调和保障北海港口岸正常运转,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处理相关突发性事件;

组织北海港口岸设施规划和建设;

指导北海港口岸企业发展和扩大开展口岸业务;

进行北海港口岸数据统计,动态分析和跟踪;

其它涉及北海港口岸的事宜。

    牵头制定北海航空口岸发展规划,负责申报北海航空口岸开放(扩大开放、扩展业务、关闭、调整和临时开放)等具体的工作;组织北海航空口岸设施规划和建设;协调口岸查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入境人员、航空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检查、检验检疫、监管等,保障航空口岸正常运转,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处理相关突发性事件;指导北海航空口岸企业发展和扩大开展口岸业务,进行北海航空口岸数据统计,动态分析和跟踪;其它涉及北海航空口岸的事宜。

申报北海航空口岸开放(扩大开放、扩展业务、关闭、调整和临时开放)等具体的工作;

北海市商务局空港科

组织北海航空口岸设施规划和建设;

协调口岸查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入境人员、航空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检查、检验检疫、监管等,保障航空口岸正常运转,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处理相关突发性事件;

指导北海航空口岸企业发展和扩大开展口岸业务,进行北海航空口岸数据统计,动态分析和跟踪;

其它涉及北海航空口岸的事宜.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监管

市药监局

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

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市公安局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堵塞销赃渠道。

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擅自人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应录予以查封取缔。

市商务局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消《资格认定书》。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机构

联系电话

北海市境外投资企业业务咨询

宣传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答疑解惑。

市商务局外经科

对外承办工程企业业务咨询

宣传对外承办工程有关政策,答疑解惑。

市商务局外经科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业务咨询

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有关政策,答疑解惑.

市商务局外经科

ﻬ事中事后监管制度(6项)

第一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县(区)商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

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商务局的名称。

2。

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

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

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商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商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

超过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

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

通报批评。

3.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6。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

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商务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

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第三项:

典当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典当行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是否符合条件.

(二)企业变更是否符合条件.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典当行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行业协会协管。

(三)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经营不规范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管:

通过信息系统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研究监管,如有违规情况,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核查整改情况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典当行进行年审:

对取得《典当行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审合格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或拒不整改的,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有违规情况,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整改情况上报商务厅,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四项:

拍卖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是否符合条件。

(二)企业变更是否符合条件。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拍卖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行业协会协管。

(三)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经营不规范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拍卖企业进行年检,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管:

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核查整改情况上报商务厅,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进行年检:

对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及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或拒不参加整改的,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有违规检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核查整改情况上报商务厅,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五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

(二)全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三)全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集团、品牌、规模、其他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二)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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