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围房屋升级改造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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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围房屋升级改造租赁合同

兴围社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租赁合同

(甲方):

深圳市兴围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金木

地址:

(乙方):

惠州市惠阳区万家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甲方于年月日就厂房升级改造为农贸市场并租赁的事宜进行公开招标,乙方依法成为中标人;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厂房进行市场升级改造并租赁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

第一部分物业升级改造

第一条升级改造物业情况

1.1甲方拟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的三栋厂房(厂房名称台纬厂)、二栋宿舍、建筑面积约12045平方米的物业以及停车场进行升级改造并出租给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负责对该物业进行升级改造。

1.2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告知乙方该出租物业系甲方自建房,未经报批报建程序,无房产证,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乙方经对上述物业进行现场勘查,对物业的上述情况知悉且没有异议,乙方同意由此造成对未来升级改造、经营和物业租赁的不利后果(包括无法办理规划验收合格证、无法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无法办理租赁合同的备案登记、租赁合同无效等)和相关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3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甲方不保证所交付物业质量符合乙方的经营需求。

乙方经对上述物业进行现场勘查,对物业的上述情况知悉且没有异议。

乙方接收物业后,应该依照本合同第4.1条的约定对物业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条物业的交付

2.1除宿舍一楼的商店外,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宿舍一楼的商店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

2.2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物业的,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约定之升级改造期顺延。

第三条厂房升级改造期限

3.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须完成物业升级改造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改造投入预算方案的相关工作并提交甲方审定;同时乙方应完成进场施工的相关准备工作;

3.1.2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期限,则乙方须自甲方交付改造物业之日起

天内完成整个物业的升级改造工作。

3.1.3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升级改造活动延期的,本条约定之升级改造期限得以顺延。

3.1.4如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物业升级改造的,本合同约定不计入租期的升级改造期不得顺延。

第四条改造前物业的质量检测

4.1乙方接收物业后,应对物业进行质量检测,如物业的质量检测不合格,乙方应负责对物业进行加固,确保物业的安全性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可使用。

质量检测和物业加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如乙方没有依照本条约定对物业进行检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在物业升级改造过程中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5.1.1物业升级改造方案及规划设计图纸须由甲方指定设计公司设计,并经甲方审核同意。

5.1.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升级改造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在整个升级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指派人员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监督检查,对指出的隐患或发现其他不符合经审定的改造方案的问题有权通知乙方即时整改。

5.1.3甲方有权组织、参与升级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活动,有权要求乙方移交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文件。

5.1.4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取得物业升级改造完成后形成的新物业的所有权。

5.1.5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物业升级改造工程报建及消防、环保审批手续。

5.1.6甲方在其能力和职责范围内对乙方的施工改造活动提供便利。

5.2乙方权利义务

5.2.1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以及投标书中所承诺内容对物业进行超市化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并承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成本。

5.2.2乙方应该严格依照经甲方审定的升级改造方案和改造预算对物业进行升级改造。

乙方的装修改造投入不得低于其投标书所承诺的万元装修改造预算费用。

5.2.3乙方负责物业的改造工程报建及消防、环保审批手续以及相关费用,甲方予以协助。

5.2.4乙方在升级改造中,承担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质量、进度、安全、社会责任和经济损失。

5.2.5乙方完成物业升级改造后,须将有关物业升级改造的相关资料包括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移交甲方。

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6.1质量验收标准:

按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6.2改造工程完成后,乙方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

甲方应在接受乙方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发包人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6.3如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对工程返工或修复,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乙方投资升级改造扩建及增加部分所有权归属

7.1整个物业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包括升级改造完成之后所形成之物业。

7.2乙方对物业的升级改造完成后,因升级改造而多出的物业面积部分由乙方免费使用,甲方不收取租赁费用。

但应升级改造而多出的建筑物部分,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合同解除、期满或终止时,乙方不得对该部分建筑物主张任何权利。

7.3因乙方升级改造装修对物业增设的设施和添加物,包括电梯设施、消防设施、水电设施、照明电线、、照明电灯、配电房到主控闸间的动力线、变压器及乙方投资的其他一切不动产装修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由乙方于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移交甲方。

第二部分物业出租

第八条租赁物业情况

8.1甲方将经上述升级改造完成之后的物业(包括停车场)出租给乙方作超市化农贸市场、商场使用。

8.2物业出租面积依照物业未改造前物业面积计算(不包括停车场),为12045平方米,因升级改造而多出的物业面积部分由乙方免费使用,甲方不收取租赁费用。

第九条租赁期限

9.1租赁期限为十年,即自201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9.2在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的升级改造期内,即2010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间的时间,甲方同意该段时间不计入正式租期。

租金从年月日开始计算。

9.3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升级改造期可以顺延的情形的,本条约定之不计入租期的升级改造期得以顺延。

第十条租赁费用

10.1租金第一年至第三年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5元,第四年至第六年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7.5元,第七年至第九年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30.25元,第十年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33.275元。

10.2停车场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

10.3上述租金不含租赁营业税和租赁管理费,租赁营业税和租赁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负责。

10.4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水电费、垃圾运输费等因使用物业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费用支付

11.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交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万元给甲方,租赁保证金在合同期满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免息退还给乙方。

11.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交付第一个月租金约人民币万元给甲方,

11.3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物业租金及停车场租金。

第十二条保修期约定、租赁物业使用与维修

12.1乙方在租赁期间负有对租赁物业的正确使用及妥善保管、维修、养护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有损坏(包括不限于门窗、洗手间、地板、墙体及有关设施)的,应由乙方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12.2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业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

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由甲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12.3乙方租赁该物业作为超市化农贸市场、商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用途。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12.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物业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物业,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市场经营

13.1农贸市场经营所需要相关手续和营业执照及其它证照由乙方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必要时甲方进行协助。

13.2乙方对农贸市场具有自主经营权,对乙方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甲方不得干涉;

13.3乙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4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乙方从事违法经营行为,甲方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转租

14.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物业整体转租。

如需分租,其分租合同需送甲方备案,乙方不得收取分租户市场建设费,收取租赁保证金(或定金、押金)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五条租赁物业转让

1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物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物业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条续租

16.1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物业的,应于租赁届满之日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业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动终止的免责条件

17.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终止本合同:

17.1.1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17.1.2因市政建设需要,政府征用所需土地而需拆除或者需要改建物业;

17.1.3该物业非因乙方原因而毁损、灭失的;

17.1.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17.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所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

1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同时由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之经济损失并收回租赁物业。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自行搬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物业内由乙方安装的可移动设备。

其它物品包括变压器、照明电线、水管、消防设施、照明电灯、配电房到主控闸间的动力线及乙方投资的一切装修不动产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和毁坏,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无正当理由而逾期处理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财产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不得异议。

18.1.1乙方拖欠租金达二个月以上;

18.1.2乙方利用租赁物业进行非法活动;

18.1.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结构或者用途的;

18.1.4乙方擅自将租赁物业整体转租第三者的;

18.1.5乙方擅自以租赁物业入伙、入股合资经营;

18.1.6乙方没有依据合同第四条对物业进行质量检测的;

18.1.7甲方依法律规定可主张单方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况

18.2甲方依照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在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解除。

18.3因本条约定的情况而解除或终止合同,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收回物业,乙方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物业。

如乙方不交回物业钥匙,甲方有权会同租赁管理部门或公证或见证部门人员进入该物业,将乙方存放在屋内的物品清点变卖,并用变卖所得款抵偿欠租和有关费用,若有余则交还乙方。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作出的上述处理,并承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18.4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可归责于甲方自身之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经营连续达二个月的。

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及因此给乙方造成之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合同终止和变更

19.1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允许提前终止或变更合同

19.2租赁期间,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补偿对方相当于二个月租金的经济损失。

除此之外,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须返还乙方双倍租赁保证金,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没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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