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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教发76号

 

安教发〔2006〕76号

 

安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安宁市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中小学,各民办中小学:

经局领导同意,现把《安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宁市教育局

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

教育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昆明市教育局,安宁市委办、宣传部、市政府办、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

安宁市教育局办公室2006年9月16日印发

安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云南省、昆明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及完中初中学段(一年级至九年级)。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

第三条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外,均按安宁市招生委员会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凡属小学入学适龄儿童,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由安宁市教育局统一样式,各学校自行印制。

各镇所在地学校由各镇人民政府签章,由学校在开学15日前发放给适龄儿童监护人。

第五条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各初中学段学校凭安宁市中招办录取批文名册,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按要求到相关部门签章后,在开学前15日发放。

学生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及入学注意事项入学。

第六条公办学校必须按安宁市教育局划定区域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本校招生范围内或安宁市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民办学校招生必须经安宁市教育局审批,按计划在规定的区域内招生。

进城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子女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手续齐全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其子女与我市常住人口子女同等对待。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要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缓入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无故延期十天的,学校应查明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仍然不报到者,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法处理。

第三章 学   籍

第八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要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并于开学一个月内将学生名册报安宁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

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档案的一部分,全市统一学籍档案号,学籍档案号编制标准见附件。

学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要本着有利于素质教育的推进和“普九”成果的巩固,要与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改革相结合。

小学生学籍档案内容为学籍管理相关附表及《昆明市小学生综合评价学籍档案手册》等;初中学生学籍档案内容为学籍管理相关附表、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等。

学生档案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保存,学生学籍资料(电子档案和纸介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第十条安宁市教育局由教育科负责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育科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学校学籍管理情况,定期上报统计数据。

学籍管理手段和方法要逐年现代化,全市学生学籍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考勤

第十一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反映情况。

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村(居)委会或学生监护人所在单位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十天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宁市教育局,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管理表册,并按照要求,及时将有关表册上报安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五章转学、择校、借读

第十二条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有正当理由不能继续在原校学习者可以转学。

如:

一、家长工作调动;二、户籍或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动等。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时,首先应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向学生发放转学申请表(由安宁市教育局统一样式),待接受学校同意并签章后,原学籍所在校才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办理完毕之后,转出学校不再保留学籍。

安宁市域范围内学校之间转学不再由教育局审批,由转出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到安宁市教育局办理备案手续。

若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转出学校学生流失处理。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外地学校转入我市的学生或我市转出的学生,除按安宁市内转学程序办理外,需由家长持相关材料到安宁市教育局办理转出与转入手续。

学生到达转入学校,办好报到手续之后,学生即取得转入学校学籍。

严禁跨年级转学或借读。

第十四条小学学生转学,学籍材料交转入学校;初中学生转学,学籍材料由原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交转入学校;不论小学和初中转学,原学籍所在学校和接收学校要如实填写相关表册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教育局调剂分配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转学条件,要求择校就读的,参照转学程序办理(由双方学校在转学申请表上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意见上注明“择校”字样)。

学校要严格控制择校生数量,接受择校学生的学校,不得突破办学标准规定的班级数及班级学生数。

本市市内学校之间一律取消学生相互借读。

第十七条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含进城务工人员),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第十八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

学校和教师不得歧视借读生。

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

第十九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

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

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学籍所在校应督促学生将成绩定期交回学校备案。

第二十条安宁市教育局取消对借读生的审批,由各校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学生外出借读和接受借读生的学校,学籍管理员应到安宁市教育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转学、择校、借读手续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中学毕业年级和小学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择校、借读手续(除有特殊困难并经安宁市教育局批准的外)。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择校、借读手续。

第六章升级、跳级、留级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

一级。

第二十三条 经学年成绩考核,若学生德、智、体全面

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并已达到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安宁市教育局审批备案后,准予跳级。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四条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特殊情况的,需经安宁市教育局批准方可留级。

毕业年级一律不准留级。

一律禁止以休学、转学、择校等名义变相留级。

第七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患病,在一定时期内

(持续一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须持县(市)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及相关证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安宁市教育局审批、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毕业年级学生下学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能继续学习者,由家长及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安宁市教育局审批、备案后,办理复学手续,由学校安排插班复学。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期间不准退学。

但因疾病或其它意外情况,丧失学习能力的,出具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报安宁市教育局审核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学条件的,发给退学证明,注销学籍。

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开除学生,禁止剥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

优异、达到国家颁布体育锻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学校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纪律的,应予批评。

对少数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有违纪行为又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视其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如有显著进步,可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其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即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

第九章 毕业

第三十三条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安宁市教育局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初等义务教育证书由安宁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学校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教育局办理验印手续。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宁市教育局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发布的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安宁市教育局

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1、学籍档案号编排标准;

2、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样式);

3、转学申请表样式(小学、初中);

4、转学证;

5、0-18岁周岁少年儿童名册;

6、文化户口册;

7、免于暂缓入学儿童名册;

8、分届在校生名册;

9、转入学生名册;

10、转出学生名册;

11、外出借读学生名册;

12、到本校借读学生名册;

13、休学申请表样式;

14、休学学生名册;

15、流失登记表;

16、流失学生名册;

17、残疾儿童名册;

18、城市贫困学生登记表;

19、城市贫困学生救助名册;

20、农村贫困学生登记表;

21、农村贫困学生救助名册;

22、寄宿制学生名册;

23、毕业学生名册;

24、小学生学籍手册(昆明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25、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各校自己印制)。

 

附件1:

安宁市学籍档案号编排标准

学籍档案号统一为13位数:

ABCDEFGHIJKLM;

A:

为学段编号,1代表小学(一年级至六年级),2代表初中(七年级至九年级);

BCDE:

为学校代码,详细情况见表;

FGHI:

为毕业届别代码。

例如:

2007年毕业为2007;

JK:

为班级代码。

例如:

1班为01,13班为13;

LM:

为学生序号。

例如:

1号学生为01,46号学生为46。

初中:

昆钢一中2201

安宁中学2300

安宁一中2301

安宁二中2302

安宁三中2303

实验学校2304

宝兴学校2305

县街中学2306

草铺中学2307

青龙学校2308

禄裱学校2309

太平学校2310

博才学校2311

小学:

安宁一小0001

连然小学0002

连然镇小学0100-0199

八街镇小学

0200-0299

温泉镇小学

0300-0399

一六小学

0400-0499

鸣矣河小学

0500-0599

县街小学

0600-0699

草铺镇小学0700-0799

青龙学校

0800-0899

禄裱学校

0900-0999

太平学校

1000-1099

昆钢一小3001

昆钢实验学校3002

昆钢三小3003

昆钢五小3005

昆钢九小3009

宁湖小学3201

云化小学3202

建工小学3203

安化学校3204

博才学校3301

光明小学3302

东湖小学3303

朝阳小学3304

春苗小学3305

文之泰学校3306

扬帆小学3307

例如:

1010020070123为连然镇和平小学2007年毕业年级1班23号学生;

2230520070811为宝兴学校2007年毕业年级8班11号学生

附件2: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

×××同学之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分配你的子/女到×××学校就读,请你按照报到须知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若不能准时到校,请你到校办理请假手续或暂缓入学手续)。

安宁市XX学校(签章)XX镇人民政府(签章)

或XX街道办事处(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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