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提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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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参考文本5:
—人公司---不设董事会』
公司章程
年月日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
第五条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七条公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报经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或者许可项目,经行政审批或者许可后经营。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公司股东
(以下称“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缴货币出资人民币—万元,占认缴总额的—%认缴实物作价出资
人民币万元,占认缴总额的—%认缴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人民币万元,占认缴总额的—%认缴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民币元,占认缴总额的—%认缴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人民币万
元,占认缴总额的—%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股东出资设立,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类别:
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团法人”、或者“工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股东身份证件号码:
股东住所: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
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到位100%,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00%。
其中:
至惟货
币为人民币_万元,占出资到位总额的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以下根据股东出资方式载明,“出资到位日期”为股东货币存入公
货币非货币
(实物或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到位的出资数额。
万元。
第十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公司股权可以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依照《公司法》第三章规定。
(除《公司法》第三章规定外,股东若另有规定,可在本条自定。
)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大会)。
公司股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大会)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决定产生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㈢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㈩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除上述《公司法》规定外,股东若另有规
定,可在本项自定。
)
1.
2.
3.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由
公司股东(股东代表)担任或者由公司股东委派(聘任)。
执行董事
每届任期—年(不超过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决定或者委派(聘任)产生。
公司职工代表出任公司执行董事,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
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向公司股东报告工作;
㈡执行公司股东决议;
㈢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㈩其他职权:
(除上述《公司法》规定外,股东若另有规定,可在本项自定。
)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职权,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事后应当向公司股东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1至2名)。
监
事由公司股东(股东代表)担任或者公司股东委派(聘任),也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
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不超过3年)。
监事任期届满,依照法
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监事由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决定或者委派(聘任)产生。
公司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监事,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职工
中民主选举产生。
出质询或者建议。
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_名,由公司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副经理任期每届—年(不超3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三十条公司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依照《公司法》第50条行使职权。
(除《公司法》第50条规定外,股东若另有规定,可在本条自定。
)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决定公司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资格。
使职权。
第十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办法
送交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解散,由股东和股东决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或者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务,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和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第四十二条公司营业期限为_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日。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为准。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制定并签名、盖章后生效;
公司章程修改亦同。
公司股东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