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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规程

长江航道局安全检查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规范安全检查工作,促进安全检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长江航道局及局属各单位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

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筹)应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规程或细则,报局备案。

第三条安全检查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及生产安全状态等进行检视、核查、指导、促进的管理活动。

目的是掌握状况、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善不足,落实预防预控,强化安全管理,防止风险、隐患演变、恶化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安委会统筹协调、按业务管理归口、相关部门协作”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检查、谁督促整改”的责任机制。

第五条安全检查应坚持常规方式检查与“四不两直”、明查暗访方式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深入细致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反馈整改。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形式与内容

第六条安全检查分为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安全工作督查。

综合安全检查由本级安委会组织,对下属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专项安全检查由本级安委会成员(部门或单位,下同)组织,根据业务特点和生产情况组织的安全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可结合重点时段、季节特点和业务管理需要组织开展。

日常安全检查是指生产班组在生产开始前和作业过程中开展的经常性的自查检查,包括航次检查、生产作业前(中)检查以及结合生产作业、设施设备运转等情况组织的例行检查。

重要生产作业事前、事中检查应不少于1次,船舶班组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安全工作督查指本级安委会针对本级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下属单位或所管理的工作单元存在法规规范制度执行不力、安全工作弱化、安全形势恶化、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发生等级事故等,开展的安全工作检查、核查和督导。

第七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综合安全检查和综合性的安全工作督查,安委会成员负责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督查,相关安委会成员积极参与配合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督查。

跨部门(单位)的专项安全检查或安全工作督查由业务牵头部门(单位)或安委会指定成员负责牵头组织。

局属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履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明确安全检查(督查)职责分工,组织定期性、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针对性的安全工作督查。

全局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应以局属法人单位为主,上级单位安全检查(抽查)为辅。

第八条安全检查主要查思想认识、查体系建设、查管理工作、查安全状态、查问题整改、查专项工作。

主要内容如下:

(一)查思想认识:

1.查各级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的掌握熟悉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设执行的重视程度,对待安全问题、隐患、事故等的处理态度,自发安全意识、主动安全意识、内生安全意识状况等。

2.查单位安全工作思路、安全管理思路、真抓实干状态、问题处置态势等。

(二)查体系建设:

1.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核查评估管理体系合法合规性、完备性和建设完善及时性,评估规章制度针对性、务实性及可操作性等。

突出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责任机制和权责分配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和实际情况,责任分工是否合理。

2.查应急管理体系及预案建设情况。

(三)查管理工作:

1.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工作程序与规章制度执行。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运行、制度执行情况。

2.查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重点工作和专项活动贯彻落实。

3.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扎实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4.查安全生产投入,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生产经费。

5.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与计划落实,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否到位。

6.查应急管理体系运行、制度执行,应急准备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7.查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开展。

(四)查安全状态:

1.检查、制止现场“三违”行为。

2.查设备设施配备及安全状态。

3.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及有效性。

4.查人员遵章守纪、执行标准、规范作业,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执行规程,安全值班值守到岗履职。

5.查重大风险源风险管控状态。

6.查重点作业、核心环节、关键设备、敏感部位等安全生产状态。

7.查其他设施设备不安全状态、人员作业不安全行为、管理不作为现象等,核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五)查问题整改:

1.查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制度执行,是否开展经常性安全自查。

2.查已发现问题和隐患登记建档、分类管理、整改落实。

3.核查或抽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

4.查隐患整改“五落实”执行及长效机制建设。

(六)查专项工作:

查专项工作组织筹划、执行落实、整改完善、资料归档等工作情况,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及专项工作检查安排核查相关情况。

第九条安全工作督查应以督查问题为核心,针对督查问题所涉及的法规规范执行、体系建设运行、管理方式、工作落实、问题调查、原因核查等方面,全面核查、系统评估,深挖根源、找出症结,指出不足、指导整改,诫勉提醒、督促工作。

主要督查内容如下: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作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局安全工作部署、工作要求及本单位重点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工作情况。

(五)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处理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六)领导交办事项及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检查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组织安全检查的部门或检查组应提前做好安全检查相关准备工作。

重大安全检查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召开安全检查预备会议。

(一)明确检查对象、目的、任务与要求。

(二)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编写检查提纲。

(三)准备必要的检查工具、检查问询大纲或清单、检查记录表(簿)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等。

(四)成立检查组,合理配置检查人员,指定检查组组长并进行工作分工。

(五)了解检查对象的生产组织、工艺流程、工作进展、重点环节等,搜集相关标准、规范,对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工作交底或培训。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一般采取听、看、问、查、议等方式。

(一)听,听取被检查单位(船舶班组,下同)工作情况汇报,了解被检查单位阶段性或某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看,查看被检查单位安全管理流程痕迹、基础台账,查证被检查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三)问,现场问答、现场演练,抽查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情况,了解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查证相关工作在基层落实情况。

(四)查,现场检查设施设备、作业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对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查找安全隐患。

(五)议,检查人员对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讨论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应严格对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严格、公正、全面、细致的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准确、如实记录。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职工安全时应立即停工,督促指导现场排除安全隐患后,方能恢复作业;不能立即排除的,应督促指导现场制定并落实防护措施,并签发《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事故防范与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现场签认。

第十四条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应立即制止。

第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汇总检查情况,形成反馈意见。

必要时可召开检查组检查工作小结会,会商形成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对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反馈,提出工作要求与问题整改要求,必要时可召开安全检查反馈会。

第十七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形成《安全检查报告》,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组织检查的部门。

组织检查的部门接到《安全检查报告》后,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并跟踪督促问题隐患的整改与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核查。

第十八条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向相关领导或安委会报告,向上级单位报告情况。

重大安全检查、安全工作督查及存在重大问题安全检查应书面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必要时在局内网公示。

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接到反馈意见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问题与隐患进行核查,落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应按隐患整改“五定”要求,按期整改,并逐级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书面报告应包含问题存在或隐患产生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处理结果、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第二十条被检查单位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举一反三,分析查找问题存在或隐患产生的根本原因。

需采取制度性、管理性措施的,应完善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或制定长效管理措施。

第四章督查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在安全工作动态跟踪或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符合安全工作督查条件,安委会办公室或其他成员应及时向安委会提出《安全工作督查建议》。

第二十二条督查工作承办部门按照批准的《安全工作督查建议》或领导交办的督查要求,成立督查组,督查组由督查工作承办部门和安委会相关成员派员组成,也可根据需要抽调、借用局内外相关专家或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安全工作督查组向被督查单位发出《安全工作督查通知》,明确督查时间、工作内容及要求。

被督查单位应配合督查工作,按要求提前准备书面报告材料,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回答督查组问询、补充佐证材料,做好现场或基层抽查配合工作。

第二十四条督查结束后督查组或督查工作承办部门应书面提交《安全工作督查报告》,提出工作建议,根据安委会审核意见,督查工作承办部门向被督查单位下发《安全工作督查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根据安委会意见,督查工作承办部门拟发《安全工作督查情况通报》,向被督查单位或局属相关单位(部门)通报督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被督查单位应按督查意见或通报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工作报告。

必要时督查单位组织整改情况核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安全工作督查情况作为各级单位、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督查单位或部门对问题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实行督察问责,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全工作检查、督查期间,应轻车简从,严格遵守纪律。

第三十条本规程中隐患整改“五落实”是指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落实。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由长江航道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附件: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整改()字[20]号

长江航道局在年月日时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

2.

3.

请你单位,并将整改结果于年月日时前书面报送长江航道局处。

签发人:

年月日

签收人:

年月日

备注:

检查人员及检查概况,受检单位、部位、人员信息,整改追溯信息等

 

本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签发单位(部门)和签收单位(部门)各执一份,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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