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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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2016年7月

 

目次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3.1监督检查人员1

3.2隐患1

3.3一般事故隐患2

3.4重大事故隐患2

3.5综合检查2

3.6专项检查2

3.7重大危险源2

4监督检查机构2

5监督检查人员2

6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2

6.1监督检查方式3

6.2监督检查频次3

7监督检查程序3

7.1检查准备3

7.2现场检查3

7.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3

7.4跟踪督查4

8监督检查内容4

8.1经营资质与文件4

8.2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4

8.3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4

8.4教育培训5

8.5设备设施5

8.6安全投入与工伤保险5

8.7个体防护5

8.8作业现场管理5

8.9重大危险源管理6

8.10隐患排查治理6

8.11应急管理6

8.12事故/事件管理7

9监督检查的方法7

10相关要求7

10.1档案管理7

10.2其他7

附录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方法1

附录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行政处罚内容11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列明了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检查方式和频次、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以规范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行为,指导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则。

本指南适用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的活动。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相关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时,可参照执行。

按本指南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港口法》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JT/T947)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交办水〔2014〕127号)

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监督检查人员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

3.2 隐患

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不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3.3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4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5 综合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和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活动。

3.6 专项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的一类或几类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3.7 重大危险源

按GB18218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监督检查机构

4.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参照本指南提出的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参见附录1),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见附录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报刊等信息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告。

5 监督检查人员

5.1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限。

监督检查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资格,掌握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参加并通过安全监督检查岗前培训。

监督检查人员应保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执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应急预案。

6 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

6.1 监督检查方式

6.1.1 监督检查按检查内容可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明查或者暗访。

6.1.2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也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非现场检查。

6.1.3 监督检查可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合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与检查,专家宜从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选。

6.2 监督检查频次

6.2.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储存能力和装卸能力、危险货物的火灾危险性、毒性和重大危险源级别四项指标,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根据确定的安全风险类别,确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的频次。

按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高风险类别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并相应提高检查频次。

6.2.2 本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事故(含)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最高安全风险类别,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本年度发生一般事故(不含人员死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风险上升一个类别。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事故隐患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方可恢复原定安全风险类别。

7 监督检查程序

7.1 检查准备

7.1.1 根据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成立监督检查组,熟悉被检查单位的情况,编制现场检查表,准备检查装备。

7.1.2 监督检查组应配备不少于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根据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7.2 现场检查

7.2.1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表,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保存提取的证据。

7.2.2 监督检查人员应会同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现场检查表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2.3 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章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在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工;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域。

7.3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7.3.1 安全监督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组编写、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提出隐患整改和行政处罚意见和建议。

7.3.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整改,并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7.3.3 对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参见附录2);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装卸、储存的危险货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装卸、储存的危险货物作业区域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7.3.4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7.4 跟踪督查

7.4.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上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并对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核,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应现场复核,并复核填写记录表。

7.4.2 对整改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再次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进行通报;对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

7.4.3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暂时停产停业或者相关设施、设备停止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复核同意,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8 监督检查内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8.1 经营资质与文件

8.1.1 经营资质: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仅限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等相关资质证书、文件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品种和数量应在许可范围之内。

8.1.2 安全评价: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规定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危险源等相关安全评价,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书在有效期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报告书及整改方案应报相关部门备案。

8.1.3 剧毒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备案。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规定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2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

8.2.1 安全管理机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2.2 人员资质。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8.3 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8.3.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明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及考核记录、奖惩记录,对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8.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符合实际,至少每三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

8.3.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企业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工艺、设备设施的特点和装卸/储存货物的种类及危险特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的结果,编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至少每三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

8.3.4 制度和规程执行。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8.4 教育培训

8.4.1 培训与管理:

按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配套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8.4.2 持证上岗人员培训:

依法应持证上岗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按期知识更新培训或复培。

8.4.3 相关方培训:

相关方进港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了解进港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8.5 设备设施

8.5.1 工艺与工艺设备设施。

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装卸/储存货种、吞吐量、储存方式等情况选择合适的符合规范要求的装卸储运工艺,配备本质安全的设备设施,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档案,制定检维修计划,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8.5.2 工艺控制。

应按规范要求设置装卸/储存工艺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报警、紧急制动、防止误操作等安全防护功能。

8.5.3 安全设备设施、强检设备、特种设备。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强检设备、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注册登记。

8.5.4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

8.5.5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间距。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8.6 安全投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跟踪、监督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8.7 个体防护

8.7.1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

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8.7.2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使用、保管、回收、报废等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8.8 作业与现场管理

8.8.1 作业申报。

按规定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8.8.2 作业许可。

按照批准范围开展装卸储运作业,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8.8.3 船岸检查。

严格执行船岸检查制度,并按协商好的装卸程序进行作业。

8.8.4 作业合规要求: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8.8.5 安全检查: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8.6 危险作业许可:

对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配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

8.8.7 危险施工作业: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8.9 重大危险源管理

8.9.1 评估分级:

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其中,有以下情况的重新组织评估:

安全评价报告满三年;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新改扩建;危险货物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8.9.2 登记建档备案:

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8.9.3 监控与管理:

制订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间距,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监控报警,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满足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8.10 隐患排查治理

8.10.1 隐患排查:

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方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

8.10.2 隐患治理:

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隐患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10.3 备案:

按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10.4 建档和统计上报: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每季度、每年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并上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8.11 应急管理

8.11.1 应急预案:

按规定建立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预案体系,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根据应急演练结果进行补充完善。

8.11.2 应急组织与人员:

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人员,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明确人员职责。

8.11.3 应急设备物资: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8.11.4 应急演练:

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其中,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其他类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8.12 事故/事件管理

8.12.1 事故上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规定及时上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8.12.2 事故调查处理:

配合事故调查或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8.12.3 事故/事件管理:

建立事故/事件档案和事故/事件管理台帐,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将事件、一般事故、需要上报的事故分类管理。

9 监督检查方法

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等,可分别采用资料、档案、记录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看和查证等方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10 相关要求

10.1 档案管理

10.1.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并归档保存,做到“一企一档”。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记录表;

安全监督检查相关证据(包括图片、视频、书证等);

安全监督检查报告;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针对事故隐患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受理举报情况记录(包括举报内容、调查核实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

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薄。

10.1.2 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应及时录入港口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纸质和电子档的双重存档。

10.2 其他

10.2.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宣传、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10.2.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所辖区内域海事、安监、环保、质检、公安与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其他部门移送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检查项目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编号

一、经营资质与文件

1、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证书所载事项与经营实际的符合性

《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二十条

核查《港口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人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等。

0101

0103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性;附证所载事项与经营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际的符合性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

核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载明的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对于集装箱和包装货物为“项别”)、数量,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0102

0103

3、安全评价/评估

1、开展安全评价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2、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危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十五条、第二十一、二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1、核查经营人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其业务范围、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查看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与专家评审意见、整改建议措施、报告有效期等;

3、核查安全评价所提出的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整改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

4、对作业情况或周边发生重大变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等规定情形,核查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

5、查看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重大危险源分级情况,以及评估报告有效期等;

6、核查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

7、对于发生了重大变更、进行了新改扩建、出现相应事故、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等规定情形,核查是否进行了重新评估;

8、对于一级重大危险源,核查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

0105

0107

4、剧毒品及重大危险源备案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备案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查看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核查货种/类别、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与备案文件是否相符。

0106

二、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查看经营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内部文件;

2、查看任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聘用合同等。

0201

2、人员资质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查看考核成绩记录。

0202

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查看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清单;

2、现场检查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查看资格证书是否与从事的岗位适任,以及证书有效期

0203

0204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与落实安全职责、明确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监督考核机制的情况

《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五、十八、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查看经营人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各部门、岗位安全职责划分情况,检查安全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2、查看责任制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

3、查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检查有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是否明确;

4、查阅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0301

0302

0303

1003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制度的修订更新情况

《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三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查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查看规章制度是否充分、适用,查看规章制度是否及时修订完善。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修订更新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查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清单,查阅规程是否充分、适用、符合作业实际;

查看在作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如采用新装卸工艺、新设备、有特殊作业要求的新货种作业前)是否及时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或编制新的规程。

4、制度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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