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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规合一建设项目

“多规合一”建设项目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进职能部门工作重心由“重审批轻监管”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构建并完善横向联通、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

3.《厦门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环保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多规办〔2015〕1号)。

三、监管内容

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及本领域实际,依据部门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对应细化出本部门针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监管内容,具体事项包括:

(一)取水许可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三)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四)水利设施拆迁、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水库、拦河闸坝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八)在建水工程度汛方案审批 

(九)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十)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查

(十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四、监管机制

(一)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主体与责任措施,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

根据部门责任清单和处室职责明确责任处室和配合处室,落实责任分工,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对异常信用名单内的项目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及时予以预警。

对于严重失信的,实行“零容忍”,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对失信项目单位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投融资、工程招投标、开竣工、资质评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守信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服务快速通道。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主要措施如下:

1.建立健全建设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3.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4.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附件:

1.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占用农灌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3.水利设施拆迁、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5.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6.在建水工程度汛方案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7.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9.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跟踪服务和督查的意见

 

附件1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事项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厦门市水利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审批和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6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34条、第35条、第36条;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5号);

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6、《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管理规定》(闽政〔2006〕39号);

7、《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

8、《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

9、《厦门市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厦水利〔2012〕16号)。

三、承办机构

局水政水资源处、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

其中,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取水许可设施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年报、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工作,其他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由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承担,局水政水资源处予以指导。

四、监管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就申请取水许可的现象;

(二)是否存在未经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合格,未核发取水许可证,而取水现象;

(三)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四)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五)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六)取水户是否实行计划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取水现象;

(七)取水户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五、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方式

1.常规检查:

对已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结合水资源费征收,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取水许可年报和取用水计划下达工作。

2.抽查:

对已取水许可审批暂未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采取随机抽查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取水许可制度落实情况。

3.专项检查:

接到水事举报等,对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专项检查。

(二)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12月底报送年度用水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通过审核,下达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取水户将年度用水计划分配到逐月,报市水利局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取水量超过市水利局核定的年度计划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或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适用范围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利局审批发放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和个人。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对其审批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和个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附件2

占用农灌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确保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实施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及以下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监督检查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完整、真实;

2、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是否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是否经技术审查同意;

3、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是否经市(区)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

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是否无矛盾、无争议。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核查行政许可相关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备、完整、真实;

2、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对辖区内的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对辖区内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措施

切实履行审批、监管主体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审批。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

水利设施拆、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

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一)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受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开展水利设施拆、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负责所审批水利设施拆、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设施拆、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审批的水利设施拆、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水利设施拆、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批文。

2.水利设施拆、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地点、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占用范围、建设内容、施工方式、工程规模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3.跨汛施工的项目是否编制了汛期施工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并通过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同时按要求落实到位。

4.水利设施拆、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补救工程是否按要求组织实施。

5.水利设施拆、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复原。

6.许可批复的其他要求。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期根据工期合理安排检查频次,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不定期检查。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2.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询问。

3.查阅有关文件、材料和施工记录等。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监管通知,明确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局建设与管理处通知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申请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听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实地踏勘、查阅相关资料或原始记录等,现场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认真收集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同时有关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要签字确认。

(五)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

(二)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书面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整改完成后,被检查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切实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一)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负责所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涉河建设项目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文。

2.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地点、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范围、建设内容、施工方式、工程规模等是否符合涉河审批要求。

3.跨汛施工的项目是否编制了汛期施工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并已通过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同时按要求落实到位。

4.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补救工程是否按要求组织实施。

5.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复原。

6.许可批复的其他要求。

四、监督检查方式

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期根据工期合理安排检查频次,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不定期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2.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询问。

3.查阅有关文件、材料和施工记录等。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向被检查单位下达监管通知,明确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局建设与管理处通知涉河建设单位申请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听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实地踏勘、查阅相关资料或原始记录等,现场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认真收集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同时有关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要签字确认。

(五)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

(二)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书面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整改完成后,被检查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5

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切实做好水库汛期防洪调度,确保水库安全度汛,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中型及市管水库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汛期是否严格按照防洪调度运用计划运行。

各水库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防洪调度运用计划,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指挥,充分利用水库的调洪库容进行削峰、错峰,最大限度减轻下游遭受洪水的侵害。

(2)汛期水库水位是否超汛限水位运行。

汛期,各水库管理单位要严禁水库超汛限水位运行,确保安全度汛。

(3)汛限水位调整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汛末,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汛限水位的水库,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定批准。

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新的汛限水位。

(4)汛情、险情报告是否及时。

各水库管理单位要强化汛期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加强与水文、气象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汛情、工情。

如遇重大汛情、险情,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区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机构报告。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和洪水预警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监测水库运行水位。

台风、暴雨期间,除通过洪水预警报系统密切监测水库水位外,再通过电话询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赶赴现场应急处置。

四、监督检查处理

汛期不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洪调度的,未按照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运行的,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未及时报告汛情、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附件6

在建水工程度汛方案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切实做好在建工程度汛工作,确保在建工程度汛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在建工程度汛工作监督检查。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在建工程度汛工作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各在建水利工程。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

项目所在地防汛行政负责人和防汛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防汛监管和指挥职责。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总责,要明确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要和有关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工程度汛的组织机构,全面落实各项制度及相关责任。

(二)各项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要根据工程实际组织制定、完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落实险情应急抢护措施,并报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要全面做好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准备工作,按度汛方案和有关预案要求进行必要的演练,汛前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三)工程建设进度管理。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要抓住汛前有利时机,科学组织,精心安排,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特别是水毁、震损等工程的除险和修复,要细化施工方案,科学安排工期,确保工程形象面貌满足安全度汛要求。

(四)汛情、险情通报工作情况。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要强化汛期巡查检查和值班值守工作,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汛情、工情以及地质灾害情况。

要与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协助做好工程上、下游影响区域内的度汛措施和群众转移避险方案。

如遇重大汛情、险情,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实施应急处置,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

(五)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要对施工现场及施工营地安全度汛隐患和山洪、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于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要制定相应的灾害预防、人员避险转移和抢险救灾预案。

凡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缺乏有效防范措施的危险区域,在汛期要坚决停止在建工程施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等参建单位要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安排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

(六)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汛前要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全面检查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安全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走访当地分管领导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基层自查。

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全区在建工程度汛工作检查报告。

(三)市级定期检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

(四)市级不定期抽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洪涝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每次抽查5个以上单位。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

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

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汇总报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

(五)整改落实。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附件7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切实做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的后续监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项目由市级监管;对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的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签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由市级市水利局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2、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

主要有:

1、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2、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工程建设项目,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听取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的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签署监督管理情况的汇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市水利局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3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

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监管通知,明确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2、通过听取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3、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

4、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8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1、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管按照初步设计方案“谁审批,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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