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714743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

规划建设导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沿街建筑景观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发挥城市户外广告景观在营造现代城市景观中的作用,使城市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环境二者和谐统一,有效配置公共景观资源,展现城市特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沿街建筑立面规划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必须按照协调、突出文化,展示特色的原则进行控制引导。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应当与单体建筑及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城市景观、消防、防火、环保、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的要求。

并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第二章沿街建筑立面城市景观设计

第四条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立面改建必须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中明确街景和立面方案一并报批。

第五条建筑立面设计应整洁美观,以展示城市特有风采。

在建筑立面设计时应统一考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室外空调位置、阳台的设计形式等,形成和谐整体,并要求进行夜间泛光照明设计。

沿街建筑应采用技防措施,不得设置防盗网。

对于公共建筑,在重点地段要求对建筑立面、造型、色彩设计实行多方案比较。

第六条在沿街、沿山、滨水地带要求建筑屋顶按照坡屋顶及其变形体进行屋面设计,从而美化建筑屋顶轮廓线及作为“第五立面”的建筑屋面,并应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

建筑屋顶设置热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宜进行建筑处理,不得直接外露。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必须规范,并应进行建筑形式美观处理。

第七条沿主、次干道的建筑物其阳台封闭形式要统一格式、色彩,统一建筑立面,应按统一式样,使用统一材料进行封闭。

禁止设置晒衣架、花架、遮阳(雨)蓬,不得在阳台栏板立面上设置斜撑。

第八条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临街建筑物底层安装的空调外机、机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托架应隐蔽装饰或采用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不得裸露,其外观须与建筑物主体相协调;安装高度从机身底端距地面应不少于2.4米。

第九条城市主次干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房、配电房、泵房、冷却塔、烟囱、垃圾道、污水处理系统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路布置。

第十条沿街建筑裙楼和居住区内的裙楼平台上不得搭设任何形式的顶盖、围栏。

第十一条沿街主、次干道建筑的管道(线)不得沿街外露,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应整齐、清洁,结合建筑形式美观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对沿江滨地区,除了需满足上述要求,还要从城市设计的角度要求考虑建筑天际轮廓线设计;对于在传统商业街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建筑高度、色彩、立面造型等方面,要求保持古城风貌与传统建筑特色。

第十三条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任意擅自改变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具体要求是:

(一)不得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窗户,也不得改变窗洞尺寸、形状和位置;

(二)不得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面的外墙上开洞安装空调机、排气机等,也不得悬挂或附着分离体空调机;

(四)不得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

(五)不得在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立面上再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和遮阳设施;

(六)不得改变已统一安装的窗罩、阳台罩的位置、构造和颜色;

(七)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外走廊、裙楼平台上乱搭乱建。

第十四条沿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立面应定期清洗更新。

采用花岗石、磁砖等饰面材料的建筑每两年清洗一次。

采用塑料饰面的建筑物每5年应重新喷涂。

第十五条沿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其底层原则上不允许开设面宽小于6米的小开间店面、饮食店等商业建筑。

第三章街景容貌设计

第十六条建(构)筑物容貌标准:

(一)临街建筑物外墙上所安装的排气扇应高于地面2.2米;排油烟管道不得外露;

(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池)、栅栏、草坪等作为分界,高度不得超过1.6米,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按技术规定要求与规划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保持一定距离设置;

(三)临街单位、商店的遮阳篷帐,按统一要求设置,统一定制,色彩应与主体协调,不得在其上刷写文字,并应定期清洗。

遮阳罩伸出部分不得超出人行道宽度三分之一,不超过1.5米,离地高度必须不少于2.5米,其材料要高档新颖(PVC材质以上),式样要一致,外型要美观大方,色彩要与建筑主体协调;

第十七条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画廊、报栏、交通标志、IC卡电话亭、果壳箱、供电配电箱、交通信箱、邮政箱(筒)、等专用设施,应当设置合理、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沿街建筑的底层用户不得擅自改变门前街道地坪标高。

第十九条新建的大、中型商场应根据建筑规范设置相应的购物休闲集散广场,广场应设置小品、绿化、休闲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沿街的公共绿化带、广场、公共停车场,要求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条建筑物楼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硬地铺设宜采用花岗石石材、广场砖、环保型透水砖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规划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商场部分景观的设计及改造,应注意建筑物整体比例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

1、商场首层宜采用大面积通透玻璃或大面积橱窗,入口为玻璃地弹门或感应门,需安装防盗门、窗的,应采用镂空横杆钢质卷帘门、窗式样要一致,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防盗门、窗采用嵌入式的,不得凸出墙面;

2、商场入口须按有关专业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人行道须设盲道和标志物;

3、底部外墙实体部分应注意与广场、人行道及建筑立面的协调,宜采用石材、金属材料、高级面砖等进行装饰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筑需要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使用期满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不得擅自破墙开店。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要求

第二十三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得利用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设置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图形、尺寸相类似的广告。

(二)不得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妨碍交通参与者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得占用道路或者跨越、延伸至道路(指机非车道)垂直上方空间;

(三)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力杆、电讯杆、电车动力杆、交通设施杆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不得附着于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各种桥梁;

(五)道路交叉口五十米范围内设置在10米以下的附着式广告、店招、店牌,应注意不得对交通标志和交通管制灯造成影响、干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公交车站周围10米范围内;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立交桥匝道内侧;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地下通道;沿河两侧10米范围内均不得设置广告。

第二十五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及立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其容貌、造型;

(二)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三)不得利用危房设置,不得妨碍自身及周边的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四)住宅楼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上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与安全,不得影响疏散出口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防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采光、通风及市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涉及影响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机关部门以及军事机关的办公区域和路段;涉及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以及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章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的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附着式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按该楼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单体已设计的广告位置设置。

(二)繁华商业街24米以下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允许设置墙身广告,但广告应与整体建筑相协调;高层建筑墙身不得设置广告(除规划建设中已经预留广告位置外);不得在建筑物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三)广告牌其尺度面积应与建筑单体相协调、应与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四)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和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建筑物墙面外轮廓线,必须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六)设置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广告、店招、店牌其厚度不得大于0.3米。

(七)广告牌、店招、店牌其底边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米,如位于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5米。

第二十八条落地式广告按下列要求设置

(一)可于新区统一规划设置,二环以内的老城区原则上不再设置。

在自有地块内发布自身广告,不应作落地立柱式的。

(二)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式广告、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

广告牌可设置两面或三面,单面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200米,快速路两侧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广告牌不得超过两面。

(三)当落地式广告与行道树、步道灯、电话亭、电杆等的位置发生冲突时,广告位置应避让、调整。

(四)一些新建、拟建的城市道路在设计、施工时可预先考虑落地式广告的基础位置,以免道路建成后再二次开挖。

(五)应注意对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网的保护,与桥梁等公用设施应按相关规范留足安全距离,如遇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调整。

(六)落地式广告牌日常不得采用斜拉式的加固形式(除台风等特殊气候);电源线不得架空设置,应埋地式接入。

第二十九条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店牌、店招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如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集中设置招牌;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具备条件的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三)店招、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不得遮挡窗户;

(四)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应按统一规格标准设置。

(五)商场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不得再设置广告或乱粘贴。

第三十条橱窗广告应保证室内采光,通风及安全;窗口及开口处不可设置广告牌(设置电子屏幕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应与电力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有线电视、通讯等导线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且应同时符合有关法规及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严格保护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应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收取占用费。

因占用造成损害的,由占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三条并应当避免光污染、噪声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阅报栏、宣传栏需要发布商业广告的,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广告版面不得超过栏牌全部面积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指路牌、地名牌(三环以内):

可作医院、学校、派出所等公益设施及其他大型公建的指示,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公交站台:

按现有位置设置,如遇站台位置变更,参照原审定的设计设置,站名牌不得发布广告;

第三十七条围墙:

临时性施工围墙可发布自身广告,待建设项目竣工后即自行无条件拆除;永久性围墙不得设置广告;

第三十八条电子显示牌(屏):

不得在道路交叉口或交通繁忙地段设置。

第三十九条公益广告须统一规划管理,各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置。

可在全市范围内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位置。

凡空置广告位置宜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

第四十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应防止支撑破坏视觉效果,对支撑架应进行隐蔽处理,并由相关设计单位核实其风载与荷载等指标。

第四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且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必须有泄风压措施。

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设置牢固安全,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台风、雷暴、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有相关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置,并由这些单位承担相应的设计、监理、施工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城市灯光夜景建设

第四十三条城市灯光夜景的建设要与城市环境空间相一致,应当做到美观、整洁、使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和谐。

第四十四条下列范围应当设置灯光夜景设施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二)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五)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壁画、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应设置夜景灯光。

(六)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灯光夜景的其他范围。

第四十五条灯光夜景的规划、设计、设置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采用散射光或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遵循绿色照明和生态原则,不得损伤绿化树木)、公共设施;

(四)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建(构)筑物的安全;

(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六)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七)要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八)高层住宅应当在顶部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应设置霓虹灯或彩灯框线并配置射灯勾明建筑轮廓;可采用“内光外透”等特殊技术手段,因楼、因材设置灯光,达到亮化效果;

(九)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宜采用霓虹灯、吸塑灯、衬托光源LED管等新型材料光源,做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

(十)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

(十一)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第四十六条设计、安装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四十七条拟建、改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贸楼的装饰照明灯光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夜景灯光设施所有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确保设施无好和功能良好。

第四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第五十条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应设置灯光装饰,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志性城市设施。

不得影响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五十一条设置于交通管制灯附近的广告不得设有闪光、间歇、红色、绿色或黄色的照明,不得成为交通管制灯的背景。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六年三月十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