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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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1.1 发包人:

1.1.1.2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  。

1.1.1.3 监理人:

/。

1.1.2 日期

1.1.2.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2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详见施工图。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详见施工图。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提供规定的临时用地。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它义务

⑴项目负责人

1)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得少于20天。

若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0天,则每不足一天扣1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壹拾万元。

项目负责人除按规定的驻工地时间外,其余剩余时间离开工地需经监理人批准。

若擅自离开工地,则仍按本条款作违约处理。

2)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3)项目负责人不得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脱离岗位。

⑵项目技术负责人

1)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得少于20天。

若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0天,则每不足一天扣1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捌万元。

项目技术负责人除按规定的驻工地时间外,其余剩余时间离开工地需经监理人批准。

若擅自离开工地,则仍按本条款作违约处理。

2)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3)项目负责人不得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脱离岗位。

⑶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

1)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0天,则每不足一天扣5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伍万元。

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除按规定的驻工地时间外,其余剩余时间离开工地需经监理人批准。

若擅自离开工地,则仍按本条款作违约处理。

2)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台风、暴雨、大雪、冰雹、高温、严寒、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

/

/

/

/

/

/

/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

/

/

/

/

/

/

/

注:

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将临时工程、导流费用等一次估足,承包使用,不随工程实际情况变化调整。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按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3文明工地

9.3.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0.4.2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128mm的雨日超过1天;

(2)风速大于/m/s的7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

(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10mm;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完成蓄水相关工程项目,具备蓄水条件

2013年4月15日之前

1000元/天

2

工程全部完工

开工后180日历天内

2000元/天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 。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3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

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率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优良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7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钢筋、水泥、混凝土、砂浆、砼预制块和其他相关规范规定需要提供的试件、试块等。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关键项目:

/,单价调整方式:

不调整。

(7)土石方挖运及填筑项目若运输距离发生变化,则按实际发生运距调整单价。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重新组价。

(1)块石、混凝土及砌筑用粗细骨料、水泥、柴油采用项目施工期上一个月信息价进行组价。

除上述材料外其余人、材、机除按照投标时价格进入单价;无投标材料价格时,由承包人按市场采购价(不得超过市场信息价)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单价。

(2)工程组价应根据专业工程类别、性质采用浙江省水利工程定额、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

(3)取费费率。

按照承包人投标时不同工程类别选取费率。

对于新增的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工程项目费率,工程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执行,取费费率取各项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

(4)上述单价按中标价与经审定的招标预算价同比例下浮计算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定签证后执行;下浮率计算公式=[(中标价-暂估价项目-暂列金)÷(招标预算价--暂估价项目-暂列金)]×100%。

(5)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15.4.4本合同工程新增或变更工程金额,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部分的费用。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5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15.8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调整系数按(合同工期内信息价平均值除以2012年第8期信息价-1±5%)×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相应材料单价。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市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期信息价(***栏)。

2)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合同工期内,主要材料〔该项目指水泥、砼用砂、砾(碎)石、外购块石〕,价格变动在±5%内不予调整,价格变动超过±5%时进行调整,调整系数按(合同工期内信息价平均值除以2012年第8期信息价-1±5%)×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相应材料单价。

3)价格调整,主要材料的容重:

砂1.3t/m³、砾(碎)石1.5t/m³、块石1.6t/m³。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格(扣除暂列金后)的10%,分2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2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8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银行保函。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按月进度的75%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进度款总额的80%,经审计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满未发现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结清。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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