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10级伤残标准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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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10级伤残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10级伤残标准是什么?

10级伤残标准:

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司法鉴定的伤残标准都是怎么规定的,当我们遇到特殊事件造成身体伤残时,我们应该怎么来定义和处理所造成的损伤呢。

这是社会中比较普遍的问题。

借于此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司法鉴定10级伤残标准有哪些,借此更好的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适用于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

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备注: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2]

,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我们可以更好的进行问题的处理和判断,当有此类事件发生时也能够及时的进行简短的处理,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大家在遇到此类事情时能够正确行使我们的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以防事情愈演愈烈,使得维权难取证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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