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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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方案.docx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泰兴市民政局、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兴市康惠护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宝泉、叶 斌、黄备战、印建华、钱振兴、芦云杰、鞠志慧、丁新民。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泰州市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模式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本服务、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和服务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T039老年人能力评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号)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

包括自建医疗机构和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两种方式。

其中,自建医疗机构指养老机构根据相关准入标准,开设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养老床位数量为100张以下,应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康复区,有条件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00-200张以养老服务机构,应在院内设立医务室和护理站等卫生设施,并设立康复中心,养老床位数量达到200张以上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对于不具备自建条件但有医疗服务需求的 养老机构,可与符合要求的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外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咨询、门诊就医、医生巡诊、双向转诊等医疗服务。

3.2 医养结合服务

医养结合服务是通过提供医疗保健和养老护理双向服务功能,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走进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养结合服务。

其中,养老护理服务包括生活 照料服务、心理关爱服务和休闲娱乐服务等,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健康教育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疾病诊治服务和康复护理服务等。

3.2.1 生活照料服务

服务范围包括卫生照料、日常起居照料、助餐、助浴等。

3.2.2 康复护理服务

由专业医护人员采用专门的康复及护理理论、技能和措施,使老年病、伤、残者的机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预防继发残疾的发生。

3.2.3 健康教育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营养指导、康复护理、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知识普及和专业健康咨询服务。

3.2.4 健康管理服务

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制定健康跟踪计划,提供健康评估、健康督导等服务。

3.2.5  疾病诊治服务

由执业医师和护士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诊治、预防服务和急救服务。

3.2.6 心理关爱服务

根据老年人的心理特征和需求,为其开展健康心理咨询和发展心理咨询服务,缓解或解决老年人心理问题,挖掘老年人自身潜能。

4  基本要求

4.1 人员要求

4.1.1 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人员均应按行业要求持证上岗,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4.1.2 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管理者应具备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并在任职前经过岗前培训。

4.1.3 优先选用持有养老护理员上岗证或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的养老护理员,未持有养老护理员上岗证的应经过专业培训再上岗。

4.1.4 医生应持有效医师执业资格证,护士应持有效护士执业资格证。

4.1.5 康复医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康复理疗师等相关服务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

4.1.6 餐饮工作人员均应持有 A 类健康证。

4.2 医院等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4.3 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护理院

按护理院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试行)等规定执行。

4.4  环境卫生要求

4.4.1 服务提供的环境应符合JGJ122第3章环境设计要求。

4.4.2 室内居室环境优雅舒适,床位布局合理,灯光照度应柔和。

4.4.3 室内活动场所宜配备房间空气调节设施,保持空气流通。

4.4.4 室内外活动场所应布置合理,定时消毒,清洁整齐。

5  基本服务

5.1基本服务

医养结合机构均应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心理关爱、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

老年人对各项服务内容的满意率均应达到80%以上。

5.2健康教育服务

5.2.1通用服务要求

5.2.1.1健康教育服务应有完整的服务记录,需有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健康教育素材、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音文件;

5.2.1.2健康咨询服务需由医护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并达到相应的频次。

5.2.1.3健康教育服务应达到相应频次的要求。

5.2.2服务内容

5.2.2.1健康知识普及

——统一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如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

健康教育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康复护理、中医药常识、慢性病防治等基本健康知识,以及老年人常见疾病的预防保健知识。

健康教育知识普及频次至少为12次/年。

——在健康教育室、老年人活动室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根据季节、疾病流行情况、社会活动等及时更新。

健康教育宣传栏数量至少为1个,内容更新频次至少为6次/年。

——在老年人活动室或健康教育室循环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每年播放不少于6种健康教育音像材料。

5.2.2.2健康咨询服务

——在各种卫生宣传日、健康主题日、重阳节、节假日,开展特定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老年人健康咨询活动,由相关专业人士为老年人开展疾病预防、康复护理、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咨询,咨询服务频次至少为9次/年。

5.3健康管理服务

5.3.1通用服务要求

5.3.1.1 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应达到 100%以上,要求内容准确,信息完整,若有提供医养结合分级护理计划的,还需包含相关档案资料,资料内容见 6.2.5。

5.3.1.2 健康档案需长期留存,并及时准确更新健康档案信息。

5.3.1.3健康跟踪计划需明确跟踪的目标、方法和时间,制定相关内容、途径、手段和频率。

需对健康跟踪计划予以阶段性效果评价和年度效果评价,修正和调整相关计划。

老年人出院需将健康档案交付家属,留拷贝文件存档。

5.3.2服务内容

5.3.2.1       健康档案管理

——为入住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采集老年人生活习惯、病史、常见健康指标等方面的数据。

——及时更新老年人周期性体检健康档案信息内容。

5.3.2.2       健康跟踪计划

——通过健康档案信息与健康体检数据所采集的相关信息,制定健康跟踪计划。

健康跟踪计划包括医疗跟踪和生活跟踪,其中医疗跟踪包含健康医疗情况的评估、调整、优化及复查、复诊等,生活跟踪包含运动跟踪、营养跟踪、心理跟踪、环境跟踪等。

——通过多种方式监测计划的执行状况,掌握老年人的身体变化和健康状况,定期督导、复查和评估,以不断调整和修订计划,使老年人身体得到有效的健康管理。

5.4       疾病诊治服务

5.4.1通用服务要求

5.4.1.1疾病诊治服务应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自建医疗机构开展,或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

5.4.1.2药品的安全使用、验收、储存等管理工作由药剂师或医师负责,药品出、入库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对质量可疑的药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入库。

5.4.1.3医疗用物定人保管、定时核对消毒、定点放置、定量供应。

毒麻药品贵重仪器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药品做到内用药和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账卡物相符、定时清点登记。

5.4.1.4应在老年人入住后48小时内为其建立入院健康档案,并定期记录。

记录应及时准确,签章完整。

5.4.2服务内容

5.4.2.1疾病治疗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慢性病治疗服务。

——根据老年人护理级别定时巡视并有记录,监护患病老年人情况,巡视频次至少为2次/天。

——协助老年人用药,以免误服、漏服。

护士和养老护理员要仔细观察老年人服药后的反应,及时报告医生,以便及时调整给药方案。

——自建医疗机构的,还应针对老年人常见病提供相关专科医疗服务。

——未自设医疗机构的,应确定定点协作医院,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5.4.4.2       疾病预防服务

——为老年人开展年度体检,并针对老年人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体检,年度体检完成率应达到100%。

——对医疗用物和公共场所定时消毒。

——适当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5.4.4.3       急救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急症救护服务,应当为需紧急抢救的危重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

——未自建医疗机构的,应确定定点协作医院,并建立应急救助通道。

——针对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遵循就近转诊原则,立即呼120或电话通知上级医院派救护车接老年人到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

在救护车到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必要的处理措施。

5.5康复护理服务

5.5.1通用服务要求

5.5.1.1康复护理服务应包括功能锻炼和康复护理两个方面。

5.5.1.2功能康复主要进行肢体、语言、认识、心理、社交等方面的康复锻炼。

5.5.1.3康复护理应对有康复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制定康复计划,适时开展康复护理服务。

5.5.1.4提供老年人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并定期消毒和保养更新。

5.5.1.5护理计划落实率至少达到90%,康复参训率至少达到80%。

5.5.2服务内容

5.5.2.1       老年康复服务

——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服用药物,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

——评估老年人功能障碍情况,预防并发症和残疾的发生。

老年人功能障碍评估频次至少为1次/月。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包括功能训练、步态训练、言语听力训练、肢体训练、智力训练、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

——独立开办医养结合机构的还应针对老年人失能情况,提供运动治疗、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认知语言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服务。

5.5.2.2       老年护理服务

——老年护理服务包括排泄护理、卧位护理、精神护理、晨间/晚间护理、术前/术后护理,针对老年人身体机能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分级护理计划。

——严密监测老年人情况,调整护理计划。

护理计划至少两个月更新一次。

5.6       生活照料服务

5.6.1通用服务要求

5.6.1.1应记录老年人基本信息、社会关系、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需求、个人爱好、性格特点、健康情况、服用药物、精神状态等情况。

5.6.1.2生活照料服务过程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应防止坠床和跌倒,做好预见性护理,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5.6.1.3 应按照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机构预防褥疮服务技术规范》,对入住养老机构前已发生褥疮的服务对象,及时进行治疗和护理,并预防身体其它部位再发生褥疮。

要规范预防措施,防止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发生褥疮。

5.6.2 服务内容

5.6.2.1 生照料服务

——帮助服务对象刷牙、洗脸、洗脚、洗澡、洗头、梳头、修剪指(趾)甲,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意愿选择合适的洗澡、洗头等方式。

——定时提醒老年人如厕、保持大小便通畅;协助尿潴留或便秘老年人的排便、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更换尿布,清理生活垃圾和污秽物。

做好大小便失禁和腹泻老年人的护理。

——为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清洗皮肤、会阴部等。

——定期进行老年人生活用品的清洗和消毒。

5.6.2.2 日常起居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的居室通风,调节居室温度、湿度、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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