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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最新

剖析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最新)

电信网络诈骗的界定

“电信网络诈骗”一词源于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文件。

在此之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并没有对这种新型犯罪形成统一称谓,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短信诈骗和虚假信息诈骗等都被用来指代该种犯罪行为。

何为电信网络诈骗?

学界一般将其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计算机网络所依托的电信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发布虚假信息,使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给被骗人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多数学者目前仍是借助诈骗罪的概念来认识电信网络诈骗,认为电信网络诈骗实质上是传统诈骗罪在信息网络世界的蔓延,是诈骗罪的一种新型方式。

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电信网络诈骗,学界的这种普遍认识并无不妥,但从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的作案手法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的内涵显然已经超越了传统诈骗罪的定义范围。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对方因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产生财产处分行为—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收益—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电信网络诈骗的构造与传统的诈骗犯罪不同,其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固然会采取一定的诈骗手段,但最终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发生是否基于这种诈骗行为则有所区别。

起初的电信网络诈骗确实符合诈骗罪构成,行为人的财产取得源于受害人“自愿”的财产交付。

然而随着信息通信和电子金融技术的进步,现已出现了在骗取受害人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后再通过盗刷、汇款、转账等方式获取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这种新型的犯罪行为中,受害人虽然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陷入了一定的错误认识,但是这种错误认识尚未达到使受害人“自愿”做出财产处分行为的状态,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不应以诈骗罪予以评价,因此,也就不能简单依托诈骗罪的认定思路来界定电信网络诈骗行为。

在笔者认为,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二者应是交叉关系而非包含关系。

电信网络诈骗在实施过程中固然会采取“骗”的手段,但不应要求财物的取得必须直接基于“骗”这种行为,只要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散布诈骗信息的“骗”,不论其财物的取得是否直接基于这种“骗”,都应该被视为电信网络诈骗。

因此,笔者认为,电信网络诈骗宜被界定为“利用电子通信网络和设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诱使受害人汇款、转账或借此攫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再通过盗刷、汇款、转账等方法,获取财产利益的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电信网络诈骗系现阶段我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顽疾,有必要对其现状进行说明,分析其特点,掌握其规律,为有效打击该类犯罪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案件数量庞大,且逐年增多。

据统计,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59万余起,被骗走222亿元,这里还不包括网络诈骗案件数量。

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电信诈骗犯罪19345人,可见电信网络诈骗数量之巨。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联合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6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量呈上升趋势,2016年较2015年同比上升51.47%。

现在以浙江省乐清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案件情况为例,表格如下:

年度(年度)

2014

2015

2016

2017(1月-6月)

受理数(件/人)

3/3

5/6

16/34

7/17

 

从上表可以看出诈骗案件数、涉案人数逐年递增,且增速很快。

诈骗伎俩手段多样,具有鲜明地域性

公共微信号“刑事法律圈”在2016年5月20日发布了包括“QQ冒充好友诈骗”、“微信盗用公共账号诈骗”、“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猜猜我是谁诈骗”、“伪基站诈骗”等共63种电信诈骗伎俩,可谓五花八门,数量庞杂。

另揭露了五大“诈骗心法”,第一步骗取信任;第二步震慑;第三步恐吓;第四步转账;第五步电话遥控转账。

据公安部官方微博于2016年1月27日发布消息称,公安部公开48种常见电信诈骗犯罪案件。

其中,使用电话类的占63.3%,使用短信占14.8%,使用网络的占19.6%。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30期检察情况反映《一分院辖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分析》电信网络诈骗采取的手段总结了四种:

一是通过发布虚假中奖信息实施诈骗;二是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实施诈骗;三是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四是通过社交软件聊天实施诈骗。

从上述资料可知电信网络诈骗伎俩手段的多样化,让人防不胜防。

跨国(境)、产业化明显,诈骗手段进入3.0时代

近年,公安机关从东南亚、大洋洲、非洲大规模押解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报告屡见报端,可见一斑。

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联合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透露,2015年至2016年,11.1%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涉及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集中在亚洲,其中以东南亚国家居多。

360公司信息安全部负责人高雪峰说“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诈骗产业链有专门的人去制作开发钓鱼、病毒、木马,有专人负责做个人信息的盗取,并且有专门的二手商进行贩卖,他们把个人信息进行转售,还有专人进行策划。

”据了解,当前的典型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已经十分细化。

高雪峰提供的图表显示,在开发制作环节,包括钓鱼编辑和木马开发;在个人信息窃取环节,包括盗库黑客、窃私黑客、盗卖商家、二手黑店等;在批发零售环节,有钓鱼、木马零售商、域名贩子、个信批发商、卡贩子等;在诈骗策划环节,包括新骗术研发、剧情编导、心理学指导、骗术培训师等;在诈骗实施环节,有电话诈骗经理、短信群发代理、邮件群发代理、伪基站团伙、在线推广技师等;分赃销赃环节,有分赃中间人、ATM小马仔、财务会计师等。

(四)犯罪类型不断翻新

电信网络诈骗最初是以中奖诈骗、消费信息诈骗的形式出现的,继而又出现了电话欠费、电话退税等诈骗形式。

近年来,随着电信通讯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也不断翻新升级,欺骗性也越来越强。

如近期出现的新的诈骗类型包括冒充客服人员假装交易出现异常的“网络交易异常类诈骗”、假借给网店刷信誉来诈骗求职者钱财的“刷信誉诈骗”、冒充权威分析师提供假消息的“网络投资类诈骗”等。

为全面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笔者经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255份判决书的统计,发现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类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网络假冒型诈骗,占22.0%;

(2)网络购物型诈骗,占21.6%;(3)网络中奖型诈骗,占16.9%;(4)网络交友型诈骗,占7.8%;(5)网络兼职型诈骗,占7.1%;(6)网络贷款型诈骗,占5.9%;(7)网络游戏型诈骗,占5.1%;(8)虚假投资型诈骗,占4.3%;(9)提供违法服务型诈骗,占3.9%;(10)其他形式诈骗,占5.5%。

另外,在不同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不容忽视的是犯罪嫌疑人冒充公检法人员编造种种虚假理由欺骗、恫吓受害人,使得他们在一时的轻信、慌乱中丧失了巨额的钱财。

而且,由于老年群体接受新信息能力较弱,加上对电信网络诈骗不了解,因此老年人便成了骗子作案的重点目标。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

一般来说,诈骗罪的基本过程分为五个阶段: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电信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类型,自然也脱离不了该种构造特点。

但毋庸置疑的是,电信网络诈骗是信息时代条件下借助网络通讯手段实施的新型犯罪类型,不可避免地具有区别于传统诈骗犯罪的构造特点。

具体来说,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在上述第一和第三阶段表现出差异性。

(一)诈骗行为的虚拟性

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犯罪类型,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借助网络电子通讯设施。

根据通讯手段的类别划分,电信网络诈骗大致又可分为电话诈骗、短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等三种形式。

但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实施诈骗,行为人均是利用技术手段制造的虚拟场景欺骗受害人。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虚拟性特征,使诈骗犯罪活动出现了新的变化:

第一,借助网络通讯工具实施诈骗活动,使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无需与受害人见面的“远程非接触式”特点。

这一特点决定了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犯罪不受空间距离上的限制,可以在任意地方实施。

因而电信网络诈骗的实施者为了逃避打击,常常租住在偏远地区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如曾经在一段时间里,广东茂名、海南儋州、广西宾阳这三个地区是北京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源头,能占到北京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的两成以上。

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甚至在境外租用房屋及通信线路,组织相关人员使用旅游签证出境,实施跨国诈骗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极大地增加了司法机关的打击难度。

第二,通过技术手段制造的虚拟场景与社会现实存在很大不同,其既可以展现真实的一面,还可以进行技术掩盖,呈现出与真实情况完全不同的虚假现象。

第三,网络通讯手段具有延伸空间的放大功能,能够导致某一特定行为产生更大的行为效果,从而形成诈骗行为的网络异化现象。

如,网络通讯工具能够进行短信群发,使原本一个人接收的短信发送行为产生数人、数十人甚至数百人、数千人接收的效果。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特定诈骗行为的作用大小无法根据传统社会条件下的行为效果进行评价,必须结合电信网络犯罪环境重新衡量。

(二)犯罪行为的离散性

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相比具有行为离散性的特点,即整体行为较为分散,往往由不同的行为人分别实施相互联系的不同行为。

这一特点是由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复杂性和技术性所决定的。

首先就复杂性而言,电信网络诈骗通常具有较多环节。

行为人先是通过网络或通讯工具与受害人进行接触,然后虚构事实引诱受害人上当,受害人上当后将资金转入行为人指定的账户,最后进行逐个账户取款。

这一行为过程往往分为“一线”“二线”“三线”等不同阶段,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

而且为了增强欺骗效果,行为人通常还要扮演不同角色来欺骗被害人。

如在“酒托”诈骗类型中,组织者通常雇佣“键盘手”以虚假的女性身份与男性进行网络聊天,获取被害人信息后由“传号手”传递给“酒托女”,“酒托女”再以“键盘手”身份引诱被害人到指定场所消费。

又如在电话诈骗过程中,具体实施诈骗的“话务员”中也往往分为三线人员,一线冒充电信工作人员,二线伪装成办案民警,三线假冒检察官或者法官。

其次就技术性而言,电信网络诈骗是一项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必然离不开技术设备和手段。

如通过QQ聊天方式诈骗的行为人往往需要盗号软件的支持;利用网络虚假信息诈骗的行为人往往需要制作虚假网站,并进行网络推广和链接;利用拨打电话诈骗的行为人往往需要改号器来变更显示号码等。

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复杂性和技术性要求,实践中单靠个人的力量难以实现,因而绝大多数的犯罪以团伙作案的形式出现,由团伙成员进行分工协作。

如有的进行组织、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的开展;有的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建设、维护硬软件技术平台等等。

据统计,北京法院有50%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出现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诈骗团伙。

(三)行为结果的延迟性

根据笔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55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统计,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单纯以电脑作为犯罪工具的仅占1.6%,而同时以电脑和银行卡作为犯罪工具的比例高达52.5%,另外,除了利用电脑、银行卡还同时使用电话作为犯罪工具的比例达到了45.9%。

这样一来,银行卡的使用率就高达98.4%。

这说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接近全部的行为人是通过银行卡接收赃款的。

这就意味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指向的赃款并不是随着受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马上进入行为人的手中,而是增加了一个银行卡中转环节。

而且,为了防止受害人发现被骗后申请金融机构冻结该银行卡账户,继而会将赃款以金字塔的形式迅速转移到数个二级、三级账户中,从而使赃款最大限度地避免被冻结和追回。

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几年,基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演愈烈,我国相关立法工作也作出了一定调整,如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增加了很多条款:

第17条扩大了个人信息泄露方面的犯罪构成的主体;第28条新增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其中,限制了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方可成为本罪主体;第30条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构成犯罪门槛,增强了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可操作性。

但应该看到,《刑法修正案(九)》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上的定罪做出了重大改进,但目前我国并没正式确立电信网络诈骗罪的罪名,依然是参照过去现存的“诈骗罪”的罪名去处理。

再如我国《刑法》第177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是否应参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目前尚无规定,对用自己身份证办卡后出卖给诈骗犯是否定罪也无规定,这就给犯罪分子电信诈骗后套现提供了法外空间。

(二)公民防范电信诈骗意识不足

很多被害人被骗的原因都是贪利心理作祟,如被冒充电视节目抽奖等骗术所骗取所谓的兑奖“手续费”。

而类似于冒充熟人或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诈骗,也是源于被害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从而掉入电信诈骗分子精心策划的圈套。

(三)社会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呈上升趋势,公民在办理各种会员卡、电话卡、银行卡、网上购物、软件注册等情况下都要填写个人信息,而相关信息容易被泄露,从而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所利用。

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如此猖獗,关键在于钻了社会监管的漏洞。

⒈电信部门监管问题。

通信技术快速发展在给居民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因其相关行业监管上的滞后和不足也给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具体如网络电话准入制和VOIP电话显号规范管理的混乱,网络电话的“任意显号”使得电信诈骗分子通过改号实现冒充公检法或者被害人的熟人实施电信诈骗;利用一些带400前缀的号码使得被害人觉得可信度高,从而被骗取钱财。

再如“伪基站”问题,诈骗犯利用“伪基站”连号群给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而电信运营商明显有责任对流量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和向公安部门汇报。

但现实中,运营商对此则疏于管理。

虽然几年前就要求电话实名制,但直到近两年才在公安部的压力下把电话卡实名制落实到位。

⒉银行金融部门监管问题。

众所周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工具就是银行卡。

近些年来贩卖银行卡的情况十分普遍,很多人用同一人身份证开办多个银行卡进行出售,甚至租赁身份证进行办卡,也有不明真相的群众被熟人借去身份证开办银行卡,而犯罪分子借助收购的他人银行卡进行“赃款”套现从而达到获利目的。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归根结底就在于银行的实名制没有落实到位,笔者认为,实名认证应增加指纹等录入,不然像身份证遗失被他人拿去开户就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而且银行金融部门不能仅仅以追求业务量而随意给客户开卡,一人如果开卡数量过多就应该反馈给公安机关重点监测。

此外,目前我国大额度网银转账到账时间较快,这也给犯罪分子迅速分解取现提供了便利。

⒊网络监管部门问题。

互联网+时代下,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同时也成为网络诈犯罪的“温床”。

具体表现在:

网络虚假信息的胡乱发布、各种钓鱼网站和一些虚假网页的监管缺失、各种社交软件上诈骗信息随意散播等等问题。

比如我们在XX上检索“学信网”可能会弹出数十条链接,但真正的“学信网”只有一个,其他大多数是垃圾信息,还附有各种广告甚至“克隆网页”“病毒网页”,一旦点进并输入信息就可能被泄露或被恶意下载不明软件。

(四)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不足

一是作战理念上没有与时俱进。

传统案件都是分配给各不同警种分工侦破,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不能靠传统的单警种作战,必须由刑警、网安等多警种相互配合,同时还离不开电信运营商、银行部门等社会力量的通力合作。

二是跨地域破案合作机制不完备。

电信诈骗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作案地点不固定,甚至跨境作案,如何协调警方间的配合是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治对策

法律理论层面的应对

这充分体现在2016年12月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上,有必要对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读,以利于更好的把握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到精准打击。

1.共犯理论的突破。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分为主犯、从犯,并没有从正犯和共犯的角度来进行区分。

这种弊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具体来讲,传统理论观点认为共犯的处断应当以正犯的成立和处罚为基础,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或者正犯在逃导致无法认定刑事责任,将导致共犯追究的不可能。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大多系非接触式犯罪,其中包括共同犯罪人互不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抓获了电信网络犯罪某个下游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对诈骗罪的主犯则难以掌握身份及行踪,根据传统

理论共犯从属说,则已经抓获的下游犯罪嫌疑人则难以构成从犯,导致难以处理。

《意见》采用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理论,将下游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采取了《意见》第四部分第三项规定的8种行为的认定为共同犯罪予以打击。

第五项则规定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先行追究到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2.阶段性理论的运用。

在现实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行为,为上游犯罪顺利完成犯罪构成要件充当帮助犯的角色,有的帮助行为其危害性不亚于正犯,如果按照从犯的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则不利于打击犯罪。

另外,由于非接触性犯罪的缘故,实践中

很难证实上下游犯罪行为存在犯意联络,或者存在下游犯罪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形,导致难以认定共犯。

早在2016年6月2日,上海市“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李翔就提出不要局限于共犯理论,可以运用阶段性理论处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的观点。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两个层面来讲,一是解决了共犯处理较帮助犯处理轻的问题,《意见》在第三部分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一节中,规定了,构成其他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及数罪并罚的几项意见。

二是解决了诈骗共犯未到案,但现有证据证明下游犯罪行为人触犯其他罪名的定罪处罚问题,如《意见》第三部分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定罪处罚。

2017年8月份,某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二起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过程中,因无证据证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但其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以上述二个罪名分别对二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有力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犯罪行为。

(二)加强防诈骗社会宣传,提高公民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应借助各大媒体进行防诈骗宣传,同时可以组织志愿者下社区进行防诈骗讲解与宣传,在社区宣传栏制作相关防电信诈骗的宣传板报,或以社区民警为纽带,有针对性地制作和发放防诈骗宣传海报,同时不定期地开展相关教育讲座。

此外,还可以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或在城市设置流动宣传车进行防诈骗广播,或邀请公众人物做防电信诈骗形象大使进行宣传,以此提高公民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安全意识。

(三)加强各种监管机制建设,压缩电信网络犯罪空间

电信网络诈骗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问题,电信部门要落实手机入网实名认证制,规范网络电话准入机制和网络电话显号服务,打击和屏蔽“伪基站”,对流量可疑用户进行数据监测并及时报告给公安部门,同时应主动帮助公安机关群发一些防诈骗宣传短讯;银行部门要严把发卡业务关,应采取指纹录入、签字留底和身份证三种并用的实名认证程序,在网银转账限额和到账时限上根据安全程度划分不同层次,在不影响使用情况下应适当延缓到账时间;网络部门要对网络安全进行监管力度提升,打击屏蔽钓鱼网站和一些不合法网关。

此外,公安网安部门对各大社交网站和平台中聊天涉及一些如“转账、汇款、银行账号”等敏感词语进行平台自动发生安全提醒,采取重点监控,一旦发现异常网络活动应及时封号或屏蔽。

(四)形成专业化案后处理机制

一是“封”,即运用技术手段迅速封掉可疑网络账号。

根据接警情况分类分析后推送给相应职责部门运用技术手段围绕电信诈骗三要素:

涉案电话、涉案网络、涉案账号,进行“封”号行动,把涉及电信诈骗案的可疑账号进行分级封号,可疑程度低的进行短期“封”后,可根据合法信息验证解封,重大可疑账号进行长期或者永久“封”。

只有迅速“封号”才能防止该账号继续诈骗其他被害人。

二是“拦”,即严密监测和拦截境外群呼电话和网络涉财信息。

在公安局技侦部门下设技术拦截工作室,专门根据信息监测反馈实时拦截境外群呼电话。

此外,必须拦截一些网络涉财敏感信息。

公安技术拦截部门要做好网络监测,根据研判后迅速拦截。

三是“串”,即运用大数据银联串并法侦查电信诈骗后洗钱销赃行为。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作案后犯罪分子“洗钱”环节,公安机关可借助各大银行建立快速查询、批量查询机制,及时发现诈骗犯一级银行卡“洗钱”进行的“化整为零”的向二级、三级、四级银行卡转账分散赃款的线索,可以为电信诈骗破案提供破案关键信息。

四是“冻”,即在各大银行配合下迅速冻结涉案账户资金。

冻结涉案资金是案发后追赃的重要一步,公安部门应在接到相关电信网络诈骗报警后在银行的配合下迅速采取冻结行动。

具体实施起来需要公安经侦部门、公安技侦部门、反诈骗工作组等公安内部多机构合作,在各大银行的信息和技术权限开放配合下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使得电信网络诈骗难以套现,从而极大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五)成立案前打击防范预警机制

加强公安机关内外合作,实现警企协作配合,形成党委领导、刑侦主导、打防并举、部门配合、内外协作模式;专题研究专门队伍专案侦查内外结合,警企配合(警察与三大运营商和各大银行),从而形成以情报分析为引导,信息手段为支撑,坚持情报行动一体化分类侦查分类防范一体化。

实现公安和社会打击防范一体化,资源共享,合成作战。

具体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如:

对大陆卡境外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打击电信推销类诈骗犯罪,真正建立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警和处置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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