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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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

各相关单位:

非常感谢大家对《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立法修改工作的大力支持。

在上一轮的修改征求意见中,大家都提出了非常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大家的建议,结合上海、深圳、成都、江苏、重庆等各地关于外墙饰面、空调设备、外墙清洗、沿街立面改造等相关规定,形成了《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一共有十一章,八十七条,请大家认真组织进行审阅。

我处将于近期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对该规定进行逐条修改,请各项目负责人做好准备,具体讨论时间另行通知。

几个需要大家认真思考的问题:

1、规范、国标或省、市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是否要纳入本规定重申。

2、有些条款的规定,可能需要有其它的文件进行支持,是否一并配套完善。

3、条文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和可实时性。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有些专业术语可能不规范,有些问题可能考虑不全面,请大家尽力帮助,多谢!

祝工作顺利!

意见:

玻璃幕墙、玻璃阳台、阳台内墙面是否属于外墙?

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墙饰面

第三章 玻璃幕墙

第四章 外墙保温及节能

第五章 门窗

第六章空调设备

第七章围护栅栏、雨阳篷、阳台与管线

第八章 户外广告与灯具

第九章 外墙清洗

第十章 罚 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外墙装饰管理,维护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和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外墙装饰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墙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要求,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修饰处理以及在外墙上附加各类设备及饰品的活动。

  第四条 建筑外墙装饰应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融历史文脉、地域文化、建筑特色、生态环境、社区情感为一体。

第五条推广使用新型绿色、节能外墙体系,鼓励采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禁止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第六条建筑外墙的装饰标准和材料的选择应与建筑物的性质、功能、标准及其所处环境相适应,并满足建筑防火的要求。

  第七条 建筑外墙设计应充分考虑外墙装饰的内容和需要。

已建成的建筑外墙不得随意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观和周围环境以及增加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确需改变结构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建筑立面色彩控制总色谱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建筑物的管理责任人对其建筑外墙装饰应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对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应按时检查和更换,对出现危险征兆的建筑外墙装饰应及时加固或拆除。

  第十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外墙装饰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外墙装饰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筑外墙装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外墙饰面

说明:

本章内容主要参考《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管理的通知》、《重庆外立面技术导则》,结合了原78号令相关内容完成。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墙饰面是指在建筑外围结构表面粘贴、涂刷或安装装饰材料。

第十三条 所有外墙饰面砖、饰面片材、涂饰材料,各种外墙幕墙(包括采用玻璃、石材、金属、瓷板等材料施工的隐框、半隐框、明框、点支幕墙等)的选用,都必须经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

第十四条采用涂料饰面的建筑外墙应定期刷新,刷新周期应比涂料设计使用年限提前至少两个月(深圳规定涂料超过保质期,应当重新粉刷,无保质期的,至少每5年粉刷一次。

)涂料应当符合有毒有害含量控制标准。

  第十五条 建筑外墙采用饰面材料饰面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贴面材料脱落。

建筑外墙离地高度24米至50米的,限制采用饰面砖;建筑外墙离地高度50米以上的禁止采用饰面砖。

饰面砖规格应满足下表规定:

外墙高度

尺寸规定限值(㎜)

单块厚度(㎜)

24米及以下

≤45×95

<6

50米以上

≤45×45

≤5

(禁止设计、使用外墙面砖、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但底层或裙房外墙贴面材料除外;(合道)

合道参考了全国各地的做法,提出禁止使用面砖的建议,与原规定的使用范围相矛盾,需要大家讨论。

第十六条 限制建筑外墙采用水泥砂浆现场粘贴石板饰面。

确需采用水泥砂浆现场粘贴石板的,应有可靠的嵌固措施,且石板墙面的离地高度不得大于3米。

(国标055909中对粘贴石材墙面已经明确只能用于高度3米以下)

第十七条 采用单向尺寸大于5厘米的饰面砖饰面的外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人员活动场地的,必须在该场地的上空设置遮挡构件。

遮挡构件伸出墙面的长度应大于墙高的1/20,(厦大建议去掉)不小于1.2米。

遮挡构件应具有抵挡上部坠落物撞击的强度。

第十八条饰面砖应使用专用胶粘剂、专用粘结砂浆以及专用面砖勾缝剂。

专用胶粘剂、专用粘结砂浆性能指标应满足《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547-2005),专用面砖勾缝剂性能指标应满足《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系统》(JG158-2004)要求。

(参考成都规定)

第十九条外墙面、檐口等禁止使用GRC预制构件作为外墙面装饰。

建筑外墙采用GRC板装饰构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构件材料脱落措施。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在装修过程中,禁止使用直接用玻璃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玻璃栏板。

(合道与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均提出,请大家讨论)

第三章玻璃幕墙

说明:

本章主要由材料处黄诗斌参考上海规定拟写,本人在认真研究了《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后,进行了局部的修改,请大家结合厦门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历史文化风貌区、风景名胜区限制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幕墙玻璃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幅射率镀膜玻璃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玻璃幕墙实施保修。

第二十八条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

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玻璃幕墙应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

  

(一)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三十条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玻璃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第三十一条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

第三十三条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等费用可从公共维修基金列支。

第四章 外墙保温及节能

说明:

根据领导要求,将绿色建筑、外墙保温及节能的内容纳入规定,结合《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及合道审图所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的意见,完成本章内容,但未体现绿色建筑的内容,请大家考虑。

第三十四条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作为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五条外墙有外保温层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

2、设计单位应提供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的系统设计,明确系统构造及各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立面分格缝的设置,重要节点采取的加强措施,相应的构造做法。

对达不到上述设计深度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应进行深化设计。

3、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采用增强网加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保证可靠锚入牢固的基层,增强网应采用热镀锌电焊钢丝网。

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的材料,包括保温材料、锚固件、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增强网、饰面砖、填缝材料等的各项性能指标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且面砖质量不应大于20kg/m2,单块面砖面积不宜大于0.01m2。

系统应经过包括耐侯性试验的型式检验,当系统材料有任一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参考徐州标准)

4、当外墙采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作为外保温的工程项目,其保护层厚度不宜超过30mm。

外墙宜使用涂料饰面,禁止外墙保护层上粘贴饰面砖。

(合道提出)

问题:

本条徐州规定与合道提供的修改意见似乎有矛盾之处,请讨论。

第三十六条从节能角度出发,建筑外墙饰面建议以浅灰色调为主(对外墙表面颜色,性质及吸收系数值进行规定。

(厦大提出)

第三十七条饰面砖使用的专用胶粘剂、专用粘结砂浆应满足节能要求。

第三十八条宜根据节能的要求进行外窗外遮阳的建筑一体化设计,在不影响建筑外立面效果的前提下,宜根据建筑朝向、开窗面积等采用固定外遮阳与活动外遮阳结合的混合遮阳方式,并应充分考虑遮阳设施在材质、燃烧性能等方面的安全性。

第三十九条单位或个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外墙的内保温层或外保温层,不得擅自更换参与节能设计的外门窗,不得破坏外墙的防水层。

(建设提出,请讨论)

第五章门窗

说明:

合道提出增设门窗,以下条文出了第四条以外,其余均另有省市文件规定,看是否需要单独设置章节,如果需要,是否有更多的条款)

第四十条建筑门窗所用的玻璃必须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和《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大规格铝合金门窗设计,必须符合闽建设函[2011]74号文规定。

第四十二条学校、医院、宾馆、娱乐场所和沿街、闹市、交通干线两侧的住宅等建筑应考虑噪声控制,要求使用中空玻璃或双层门窗(详见厦建材[2000]041号文)。

第四十三条高层住宅的外窗不应采用外平开。

第六章空调设备

说明:

本章主要参考《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原78号令的内容,删掉了执行困难的相关章节。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支架。

第四十五条 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及本市相关规定,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简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设计外遮挡百叶的,其间距应使空调室外机的排风顺畅。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提出)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空调设备座板的设计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或预留空调设备位置的,应同时考虑设备安装和维护、排水、电源、机座等内容及其对建筑外观、环境和市容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没有设置或预留空调设备位置的沿城市道路两侧和新的已建居住小区的建筑外墙的空调设备,应当统一安装位置,符合市容美观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指派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人员或者委托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向购买空调设备的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服务,并向空调设备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说明书。

  空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

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对所提供的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

  第四十九条空调设备供应商和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应当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

安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条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的要求。

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

  空调设备安装不得占用人行道。

  空调设备安装在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空调设备安装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2米。

(厦门原规定3.0米,中山市规定2.5米,上海市规定1.9米,参考房屋净空的规定,本条提出高度为2.2米,看是否合适)

第五十二条空调设备用户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并应当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空调设备用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单位告知空调设备用户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第五十三条空调设备用户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噪声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五十四条新建住宅统一设置有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督促空调设备用户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至少开展一次空调设备安全使用检查。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用户,并且提示用户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业主委托,在物业服务中增加保障空调设备安全使用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由双方约定。

 第五十五条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单位予以调解;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发现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有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七章 围护栅栏、雨阳篷、阳台与管线

说明:

本章主要是原78号令的相关内容,删掉了执行困难的相关章节。

  第五十六条 新建建筑外墙需设置围护栅栏、雨阳篷、管线及阳台、晒衣架的,应纳入建筑立面设计内容,统一设计和施工,满足安全和建筑美观的要求。

禁止在建筑外墙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围护栅栏、雨阳篷、管线、阳台和晒衣架。

合道提出:

沿街居住建筑宜设计封闭阳台,请大家讨论。

  第五十七条 雨水管、污水管、自来水管、煤气管、电线电缆、避雷接地线以及其他管线,应设置在阳台或外走道的栏杆内侧,其下部应采取防止攀爬措施。

第五十八条 阳台栏杆应设置花槽、花台或其他摆设花盆的专用设施,并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

严禁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杆上摆设花盆。

第八章 户外广告与灯具

说明:

本章为原78号令规定,在实际中执行比较少,是否保留请大家讨论,如有保留,请提出修改或增减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标志性建筑、重要地段的沿街建筑和其他对城市夜景影响较大的建筑应进行建筑夜景设计。

  第六十条 户外广告构筑物、大型灯具或牌匾的设置,应作为设计的内容予以考虑。

  第六十一条 建筑外墙设置户外广告构筑物、大型灯具或牌匾的,其安装支架或预埋件,应能承受户外广告载体的重量、风力和地震力。

  突出于建筑外墙的户外广告、大型灯具或牌匾,在车行道上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在人行道上不得低于3米。

  第六十二条 已建工程建筑外墙需要安装户外广告或大型灯具但原建筑物未曾预留户外广告或大型灯具位置的,必须委托该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验算建筑外墙及相关结构的安全性,并提出可行的技术方案,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后安装。

(本条是否与总则第七条重复)

第六十三条 设于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和大型灯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九章 外墙清洗翻新

说明:

合道建议增设有关外墙清洗的章节,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本章参考《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完成,请大家结合厦门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增减的讨论。

第六十四条建筑物外立面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翻新。

采用玻璃幕墙的每年应清洗一次,其它饰面材料的建筑外墙应定期清洗,清洗周期应为3-5年。

(广州规定3-5年,请大家讨论)

第六十五条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物,其外立面清洗翻新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清洗的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粉刷、修缮的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六十六条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物,其外立面清洗翻新工作由建筑物所有权人负责;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建筑物使用权人负责。

  同一建筑物有多个所有权人的,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按照其所有的建筑物面积比例分担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的费用;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有多个使用权人的,由建筑物使用权人按照其使用的建筑物面积比例分担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的费用。

第十六十七条建筑物外立面定期清洗翻新应当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档案的记录和保管责任人依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确定,记录档案应当载明定期清洗翻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八条外墙清洗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涂料和材料,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鼓励优先采用厦门市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材料和技术。

第六十九条外墙清洗措施应符合《建筑外墙清洗围护技术规程》(JGJ168-2009)。

第七十条建(构)筑物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外墙清洗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清洁公司清洗,不得随意雇用无资质人员作业。

第七十一条在签订的清洗保洁合同中应明确清洗作业中使用的清洗剂品牌、规格、数量等。

在清洗作业过程中,应有物业管理人员监督。

第七十二条专业清洁公司在清洗过程中不得对建(构)筑物造成外墙面和内在的损坏,同时对清洗残液负有稀释、收集、处理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各区房地、环保、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加强对本市建(构)筑物外墙清洗的监管力度。

对违反规定、滥用污染环境、损坏墙面的材料进行作业的行为,环保和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章 罚 则

说明:

罚则部分请大家主要考虑是否有需要处罚的行为未列入,罚款的额度由相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七十四条 建设、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外墙离地高度在50米以上采用饰面砖的;

  

(二)建筑外墙粘贴石板而不采取嵌固措施或石板墙面的离地高度大于3米的;

  (三)建筑外墙采用饰面砖、玻璃幕墙、石板幕墙,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活动场地未按本规定设置遮挡构件的;

(四)采用涂料饰面的建筑外墙按规定刷新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装修过程中破坏保温层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拒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对违反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未按规定履行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维修、采取防护措施等义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临靠道路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安全性鉴定、维修义务,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履行安全性鉴定、维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予以维修。

产生的费用可以在公共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八十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空调设备座板上,或者未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

  

(二)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

  (三)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造成安全隐患的;

  (四)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或者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八十一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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