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判决书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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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判决书全文
陈水扁判决书全文
(2009-09-1510:
1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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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承审扁家弊案的合议庭,在判决中重话责扁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且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事实。
斥珍藉权势地位,获取鉅额私利,公款私用,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陈水扁的总统职位,限缩於为财团豪阀服务。
扁案判决书包含判决本文、附表及相关钱流程图,总共厚达一五二三页。
虽然还未正式印刷製作判决正本,但合议庭仍用了一页多的篇幅,重话斥责扁珍的贪腐行径。
背弃人民託付期待难为表率
判决理由指出,陈水扁曾任律师、立委,受外界誉为正义象徵、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任我国第十、十一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的各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於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殫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
陈水扁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於国家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的国务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的国务费,竟沦为总统之家族零用金。
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都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的良知,且已背弃人民託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败坏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资料,可见一斑。
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
吴淑珍身为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身体上残疾,固甚可悯,但她曾任立委,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在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不但不能力持清廉,反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鉅额私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陈水扁的总统职位限缩於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家的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繫家业,其餘企业更不必书,已然反背人民的殷殷期盼。
二人且在九十五年间国务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尽总统的权力,以可操纵的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行全面性的灭证、偽证、串供。
陈水扁明知己咎,却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行,藉以逃避司法的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
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的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於正常收支之鉅额资產,言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明确已然自知,仅侥倖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甚属不该。
判决主文】:
(一)被告陈水扁(无期徒刑)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陈水扁共同连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无期徒刑,併科罚金新臺币参仟伍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六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终身。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柒仟贰佰零陆万参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币伍仟伍佰贰拾陆万柒仟零参拾伍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马永成,另新臺币壹仟陆佰柒拾玖万陆仟陆佰捌拾肆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后:
陈水扁共同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拾贰年,褫夺公权陆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参拾肆万参仟肆佰参拾伍元,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3、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陈水扁共同连续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处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罚金新臺币肆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伍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捌佰捌拾柒万肆仟元,应与吴淑珍、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新臺币陆佰陆拾参万捌仟元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其财產抵偿之。
4、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陈水扁共同连续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处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罚金新臺币壹仟参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柒年。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贰仟陆佰拾肆万陆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币壹仟柒佰万零贰仟陆佰伍拾壹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马永成,另新臺币玖佰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5、龙潭购地案:
陈水扁共同公务员对於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贰拾年,併科罚金新臺币壹亿伍仟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拾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亿参仟万元、美金陆佰万元、美金贰佰参拾捌万元均应分别予以追缴、追徵没收,其中新臺币壹亿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其中美金陆佰万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徵时,应与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6、陈敏薰交付贿赂案:
陈水扁共同公务员对於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罚金新臺币伍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肆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仟万元应予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吴淑珍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7、定应执行刑:
陈水扁应执行无期徒刑,併科罚金新臺币贰亿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终身;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柒仟贰佰零陆万参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币伍仟伍佰贰拾陆万柒仟零参拾伍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马永成,另新臺币壹仟陆佰柒拾玖万陆仟陆佰捌拾肆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参拾肆万参仟肆佰参拾伍元,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财產抵偿之。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捌佰捌拾柒万肆仟元,应与吴淑珍、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新臺币陆佰陆拾参万捌仟元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其财產抵偿之。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贰仟陆佰拾肆万陆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币壹仟柒佰万零贰仟陆佰伍拾壹币玖佰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元部分应财產抵偿之。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亿参仟万元、美金陆佰万元、美金贰佰参拾捌万元均应分别予以追缴、追徵没收,其中新臺币壹亿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其中美金陆佰万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徵產抵偿之。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仟万元应予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吴淑珍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8、陈水扁被诉对於非主管监督事务图利及违反政治献金法部分无罪。
9、陈水扁被诉对於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部分公诉不受理(追加之陈敏薰交付贿赂案)。
(二)被告吴淑珍(无期徒刑)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吴淑珍共同连续非公务员与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併科罚金新臺币参仟伍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柒仟贰佰零陆万参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币伍仟伍佰贰拾陆万柒仟零参拾伍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马永成,另新臺币壹仟陆佰柒拾玖万陆仟陆佰捌拾肆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后:
吴淑珍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拾贰年,褫夺公权陆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参拾肆万参仟肆佰参拾伍元,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3、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吴淑珍共同连续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处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罚金新臺币肆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陆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捌佰捌拾柒万肆仟元,应与陈水扁、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新臺币陆佰陆拾参万捌仟元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其财產抵偿之。
4、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吴淑珍共同连续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处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罚金新臺币壹仟参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柒年。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贰仟陆佰拾肆万陆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币壹仟柒佰万零贰仟陆佰伍拾壹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马永成,另新臺币玖佰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5、龙潭购地案:
吴淑珍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对於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贰拾年,併科罚金新臺币壹亿伍仟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拾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亿参仟万元、美金陆佰万元、美金贰佰参拾捌万元均应分别予以追缴、追徵没收,其中新臺币壹亿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陈水扁、蔡铭哲、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其中美金陆佰万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徵时,应与陈水扁、蔡铭哲、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6、陈敏薰行贿案:
吴淑珍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对於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徒刑捌年,併科罚金新臺币伍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肆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仟万元应予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吴淑珍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7、南港案:
吴淑珍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对於违背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拾捌年,併科罚金新臺币玖仟伍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玖年;共同所得财物美金贰佰柒拾参万伍仟伍佰元,应予追徵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徵时,应与余政宪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8、定应执行刑:
应执行无期徒刑,併科罚金新臺币参亿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终身;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柒仟贰佰零陆万参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币伍仟伍佰贰拾陆万柒仟零参拾伍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马永成,另新臺币壹仟陆佰柒拾玖万陆仟陆佰捌拾肆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参拾肆万参仟肆佰参拾伍元,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偿之。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捌佰捌拾柒万肆仟元,应与陈水扁、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新臺币陆佰陆拾参万捌仟元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其财產抵偿之。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贰仟陆佰拾肆万陆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币壹仟柒佰万零贰仟陆佰伍拾壹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马永成,另新臺币玖佰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元部分应与陈水偿之。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亿参仟万元、美金陆佰万元、美金贰佰参拾捌万元均应分别予以追缴、追徵没收,其中新臺币壹亿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陈水扁、蔡铭哲、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其中美金陆佰万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徵时,应之。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仟万元应予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陈水扁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共同所得财物美金贰佰柒拾参万伍仟伍佰元,应予追徵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徵时,应与余政宪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9、吴淑珍被诉对於非主管监督事务图利及违反政治献金法部分无罪。
10、吴淑珍被诉对於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部分公诉不受理(追加之陈敏薰交付贿赂案)。
(三)被告马永成(有期徒刑贰拾年)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马永成共同连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夺公权柒年。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伍仟伍佰贰拾陆万柒仟零参拾伍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2、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马永成共同连续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处有期徒刑玖年,褫夺公权伍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捌佰捌拾柒万肆仟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新臺币陆佰陆拾参万捌仟元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其财產抵偿之。
3、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马永成共同连续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处有期徒刑拾年,褫夺公权伍年。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仟柒佰万零贰仟陆佰伍拾壹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4、定应执行刑:
应执行有期徒刑贰拾年,褫夺公权拾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伍仟伍佰贰拾陆万柒仟零参拾伍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捌佰捌拾柒万肆仟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新臺币陆佰陆拾万捌仟元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其财產抵偿之。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仟柒佰万零贰仟陆佰伍拾壹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四)被告林德训(有期徒刑拾陆年)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林德训共同连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拾贰年,褫夺公权陆年。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仟陆佰柒拾玖万陆仟陆佰捌拾肆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后:
林德训共同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拾年,褫夺公权伍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参拾肆万参仟肆佰参拾伍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3、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林德训共同连续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处有期徒刑玖年,褫夺公权伍年。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玖佰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4、偽证:
林德训证人,於检察官侦查时,於案情有重要关係之事项,供前具结,而为虚偽陈述,共贰罪,各处有期徒刑捌月,均减为有期徒刑肆月。
5、定应执行刑:
应执行有期徒刑拾陆年,褫夺公权捌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仟陆佰柒拾玖万陆仟陆佰捌拾肆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参拾肆万参仟肆佰参拾伍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臺币玖佰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6、林德训被诉使用偽造刑事证据部分无罪。
(五)被告陈镇慧(免刑)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陈镇慧共同连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免刑。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柒仟贰佰零陆万参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币伍仟伍佰贰拾陆万柒仟零参拾伍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另新臺币壹仟陆佰柒拾玖万陆仟陆佰捌拾肆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后:
陈镇慧共同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免刑;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参拾肆万参仟肆佰参拾伍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3、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陈镇慧共同连续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免刑;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捌佰捌拾柒万肆仟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连带追缴新臺币陆佰陆拾万捌仟元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其财產抵偿之。
4、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陈镇慧共同连续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免刑,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贰仟陆佰拾肆万陆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币壹仟柒佰万零贰仟陆佰伍拾壹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另新臺币玖佰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连带以财產抵偿之。
5、偽证:
陈镇慧证人,於检察官侦查时,於案情有重要关係之事项,供前具结,而为虚偽陈述,共伍罪,各免刑。
(六)蔡铭哲(有期徒刑贰年。
缓刑伍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臺币参佰万元。
)
1、龙潭购地案、洗钱案:
蔡铭哲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对於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夺公权壹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亿参仟万元、美金陆佰万元、美金贰佰参拾捌万元均应分别予以追缴、追徵没收,其中新臺币壹亿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其中美金陆佰万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徵时,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李界木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2、南港案、洗钱案:
蔡铭哲同关於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处有期徒刑捌月,减为有期徒刑肆月,褫夺公权壹年。
3、定应执行刑:
应执行有期徒刑贰年,褫夺公权壹年。
缓刑伍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臺币参佰万元。
(七)李界木(有期徒刑陆年)
1、龙潭购地案:
李界木共同公务员对於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陆年,褫夺公权参年;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壹亿参仟万元、美金陆佰万元、美金贰佰参拾捌万元均应分别予以追缴、追徵没收,其中新臺币壹亿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陈水扁、吴淑珍、蔡铭哲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其中美金陆佰万元,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徵时,应与陈水扁、吴淑珍、蔡铭哲连带以其财產抵偿之。
(八)郭銓庆
1、南港案、洗钱案:
郭銓庆共同关於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处有期徒刑陆月,减为有期徒刑参月,褫夺公权壹年。
(九)蔡铭杰:
1、龙潭案
蔡铭杰明知因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罪所得之财物,故为收受,处有期徒刑贰年,褫夺公权壹年。
2、洗钱案蔡铭杰犯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处有期徒刑捌月,减为有期徒刑肆月。
3、定应执行刑:
应执行有期徒刑贰年,褫夺公权壹年,缓刑伍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臺币壹仟万元。
(十)吴景茂、陈俊英
1、洗钱案:
吴景茂、陈俊英共同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各处有期徒刑贰年。
均缓刑伍年,并各应向公库支付新臺币参佰万元。
(十一)陈致中、黄睿靚
1、洗钱案:
陈致中共同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处有期徒刑贰年陆月,併科罚金新臺币壹亿伍仟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柒仟柒佰伍拾玖万零捌拾捌元、美金陆佰捌拾壹万柒仟零贰拾陆点伍陆元应予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其中新臺币柒仟柒佰伍拾玖万零捌拾捌元,应与黄睿靚之财產连带抵偿之,其中美金陆佰捌拾壹万柒仟零贰拾陆点伍陆元,应与黄睿靚连带追徵之。
2、洗钱案:
黄睿靚共同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处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罚金新臺币壹亿伍仟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
共同所得财物新臺币柒仟柒佰伍拾玖万零捌拾捌元、美金陆佰捌拾壹万柒仟零贰拾陆点伍陆元应予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其中新臺币柒仟柒佰伍拾玖万零捌拾捌元,应与陈致中之财產连带抵偿之,其中美金陆佰捌拾壹万柒仟零贰拾陆点伍陆元,应与陈致中连带追徵之。
缓刑伍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臺币贰亿元。
陈水扁判决书全文
(二)
(2009-09-1510:
1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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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院认定之事实如下】:
国务机要费案:
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5人,於陈水扁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期间,自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均明知国务机要费乃国家预算科目,为人民纳税匯集之民脂民膏,自应恪遵法律规定、因公支用,绝不得中饱私囊,而国务机要预算於88年度下半年度及89年度为新臺币(以下有关国务机要费案及偽证案之货币单位均为新臺币)7586万4千元、90年度为4057万6千元、91年度、92年度各为5457万6千元、93年度、94年度各为4800万元、95年度为3500万元,竟利用陈水扁、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4人依法令处理国务机要费动支之机会,共同侵占、诈领国务机要费,其中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部分达1亿0742万8095元,马永成部分达8114万3686元、林德训部分达2628万4409元。
一、国务机要费机密费部分:
(一)以国务机要费之机密费供私人开销支出而予侵占之部分:
国务机要费为总统行使职权之经费,而陈水扁乃係法定有权动支国务机要经费之人;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分别为陈水扁同意,任命为总统办公室主任及负责经管国务机要费之公务员,均得陈水扁之指示及概括授权,实际上为陈水扁处理国务机要费动支程序,皆明知国务机要费係属国家公款,必须因公支用,且应符合预算用途规范,纵国务机要费中在95年8月份以前,係由总统办公室指派专人经管现金、保管原始凭证部分(俗称「机密费」,后於总统府国务机要经费支用程序作业规定修订名称为「机要费」,以下叙述均以「机密费」代之)亦然。
1、马永成竟自89年5月20日起至94年2月28日止,与陈水扁、陈镇慧,及不具公务员身分,但受陈水扁指示有权代其动支国务机要费,显然明知国务机要费须因公支用之吴淑珍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国务机要费机密费部分之概括犯意联络,先由马永成在总统府领款收据(内容係:
姓名、项目、〈实领〉金额、具领人签章、日期等,以下均简称「领据」)上签名,或由陈镇慧获得其同意后,基於概括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