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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财务年终汇算清缴具体操作处理

 

第一部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0号

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

(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三、退税减税办法

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纳税人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或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所得税:

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08号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除本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

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五、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42号   

第四条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

第五条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条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

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

(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

(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31号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602号

一、从事天然气加工、销售业务(包括同时投资建设城市燃气输配管网)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用户提供的可燃气体,必须经过对天然气进行成份分析、净化、调压、加臭等一系列加工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要求高,不同于一般的简单加工,因此这类企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属于从事“能源工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对其取得的燃气加工销售及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单一从事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的企业,其取得的城市燃气输配管网的运营收入和所得,除适用《税法》有关生产性企业的优惠规定外,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适用15%的减低税率优惠。

三、以前设立的从事上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尚未对其适用的税收待遇予以认定的,可就其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认定适用税收优惠待遇;已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收待遇,应自企业2007年度起的所得,按本通知的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部分新所得税法、过渡期汇缴技巧与申报表填报方法

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要求

第一,抓紧上报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包括减免税和非正常损失税前列支事项。

第二,把握费用扣除标准,对超标费用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提供全面的申报资料。

当年度申报应补税栏为负数时,要说明申请退税理由,并附报有关退税资料和书面说明。

第四,按规定标准提取各项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如年度内应分摊的租赁费用、利息费用、折旧费用、工资附加等。

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第五,调减各项免税收入,调整时间性差异,特别是视同销售的调整。

尽可能提前上报申报资料,一是避免集中拥堵,二是如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汇算期内及时进行修改。

注意:

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无“10%”限制

补充医疗保险可税前列支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所得税汇缴主体是企业而非税务机关

申报清缴时限延长至年度终了4个月内

发现有误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

三、新税法与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问题

汇算清缴是以所得税计税因素为基础开展的彼此独立进行的纳税筹划全面的统筹和综合处理。

通过对先前所选定的所有筹划方案进行检查、纠正和调整,及时化解税收风险,是化解税收筹划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必须对所属年度会计核算及全部税收筹划方案与过程进行全面和彻底的检查,保证所有会计核算是正确的,并且符合现行会计制度要求,纳税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一)销售收入及其它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利息补贴、科技补贴等),是否按规定计入收入(有关文件规定不计入所得额的除外);

2、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额;

3、债务重组收入是否并入所得额;

4、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理;

5、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二)成本费用方面

1、税前扣除事项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凭证、符合确定性、权责发生制、配比等原则

2、无法提供成本核算单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程序核定征收;

3、是否虚列人员工资及三项费用

(1)虚增人数

(2)计税工资人数范围(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福利部门)

(3)超过限额计提三项经费调整;

(4)工资薪金:

是否实际支付;

(5)劳务费:

核实用工内容,若为企业职工,一律并入工资;若通过中介,劳务费支出应有合法有效凭证,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6)劳动保护费:

支付的形式和内容,为货币形式支付的,应并入工资;

(7)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

实际支付

4、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广告费:

扣除比例

5、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界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合规

6、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是否进行调整;超限额缴纳的社会保险、为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是否进行调整;

7、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凭证(异地发票、项目不齐全)

8、成本是否按规定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当期收入配比;

9、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经税务机关批准,是否列支以前年度财产损失

10、关联交易问题

(1)资金往来,是否通过提高或降低利率转移利润;非正常地将借款转化为股权,不收利息,影响所得额。

财务费用中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应审核合理性、利率水平及借款额度是否超过注册资本50%

(2)货物购销是否高进低出转移利润

(3)当期是否大规模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购置,注意利息资本化

11、租金:

按当年实际使用月份承担(查租赁合同),不能单纯以票面金额扣除

12、期末存货:

年底暂估入账,核实发票何时收到,实际价格与暂估价格差异

13、其它应付款:

社会保障性缴款、无法支付的款项、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价外费用、借款

14、其它应收款:

核实余额内容,是否为价外费用;注意股东个人借款、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15、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

16、预提费用:

核实余额内容

17、收到的税费返还:

并入所得额

18、收到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是否为价外费用

19、收到的其它与筹资有关的现金:

是否为接受捐赠

20、纳税调减项:

需税务机关审批的,是否有批文;是否重复扣除

21、差旅费、会务费:

凭证是否合规

22、申报的免税投资收益,审核是否符合规定

23、是否跨年度列支费用以及补提以前年度漏计费用

(三)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方面

1、享受优惠政策是否符合条件及标准

2、享受的减免税是否申报减免税收入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招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是否按规定审批或备案,是否超时限抵免或扣除

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及年终账务处理技巧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8、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9、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0、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2、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3、研发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4、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5、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6、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17、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费用跨年度列支问题

18、往来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

19、存货类贷方余额

20、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未支付的预提费用

21、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计税基础与计量属性

22、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与返利的区别

价外费用:

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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