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开发权对城镇化建设的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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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开发权对城镇化建设的作用

农地开发权对城镇化建设的作用

邹一南

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老师

一、关于土地开发权问题

中国的土地财政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演变:

第一个阶段,以地兴企,它主要是指80年代乡镇企业的发展在一种地方政府公司化的主导下,默认了乡镇企业当土地资源资本化的收益留存到村社内部,实现农村的基本原始积累。

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为了获得一种土地出让收益而将土地资源资本化的收益转让给城市的工商资本,将土地卖出来直接进行地方政府的融资,我们称之为以地生财。

第三个阶段,在2008年之后,当然之前也有,一种以土地作为抵押进行从银行获取贷款的这样一种套现的行为。

最近这些年围绕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公司的讨论是非常多的,那地方政府以它的平台公司,实际是以有限的土地资源作为抵押来获取银行的贷款,这是以地套现。

围绕着这种土地财政的争论非常之多,主要的争论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土地的权力,增值收益的获取是否应该由政府获得,是应该由政府获得还是由土地原本的使用者(农民)获得。

第二,这种权力究竟是一种所有权,还是一种开发权?

首先看到底是所有权还是开发权的问题?

围绕着土地的所有权争议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认为还是应该坚持现有的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所有制,认为应该做实这种,在集体所有制下应是做实以农村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户所有制,维护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利,要进行确权颁证,同时发挥集体所有的这样一种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这样一种优势。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既然土地的最终非农开发使用要由国家来决定,还不如把土地所有权利干脆宣布是国有化,因为集体所有是一种不稳定的形式,那国家所有是一种更权威的形式,更有大量来保护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最好的一种保护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是将土地进行私有化,明确地界定土地的私有产权,使得农民能够在土地转变用途的过程中或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但这三种围绕土地所有权的讨论,那它的核心只有一个,将农地非农使用,农地开发的财产权力进行一个归属问题的探讨,表面讨论的是所有权,实际讨论的是一种开发权。

围绕土地所有权的一个争论的利益的根本是土地的农业收益,而土地开发权是土地的一个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在传统的或“老三农”问题上,土地的主要来源是农业收益,重在所有权,而在一个城市化时代,土地的开发权或土地增值收益是很关键的,因此既然是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城市化的时代,主要的土地问题是“新三农”问题的话,那真正土地问题的争论核心是土地开发权,而非所有权。

第二个问题,既然土地开发权是一个最重要的权利,那土地开发权到底是应归属农民,还是归属由政府来进行垄断?

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要回答另外三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第一,土地开发应符合规划,对它的理解我们要从土地的外部性来进行理解,土地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那它特殊就特殊在它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上,一方面,国家对国土的规划决定了土地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土地自己的开发使用也会对周边的土地和人有一个很好的影响,因此它是一种很特殊的商品。

因此由农民自己决定土地开发使用,它会产生很大的负外部性,而他自己却能够获得土地开发的全部收入,这是一种不对称的行为。

第二个问题,我们要区分两种类型的农村土地,一类是偏远地区,一般农业地区的土地,它只能进行农业生产,它是无法产生增值收益的,无法产生土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的。

第二种土地是在城市周边的城郊农村土地,那在这些农地上,这些农地是能够产生土地增值收益的,这一部分农地或城郊农村占全部农村土地的5%左右,而另外95%的农村土地都是一种偏远农区的一般农业地区的农地,那现在围绕土地,整地土地开发的所有讨论都是围绕着城郊这5%的农地展开,一切的土地纠纷,尤其是农地,非农开发的纠纷也都是围绕着城郊5%这部分农地而展开的。

第三个方面,我们要明确考虑在探讨土地征地补偿的时候要考虑土地征地之后的用途,土地被征用变成城市建设用地之后,它有三类主要用途,第一类是进行工业生产,第二是进行商业,主要是房地产业的开发,第三是交通、基础设施这些公益性用地,而真正产生比较高的增值收益的只有商业用地,因为商业用地是通过招牌挂的方式来进行出让,而工业用地是通过协议出让,而公益性用地的真正的市场价值更加难以衡量。

如果征地补偿,所有的被征地的农民眼睛都盯着最高价值的商业用途的土地,它肯定是一种不合理的。

对于土地开发权的归属的探讨,我们应围绕的一个核心是土地所有权和开发权的分离。

土地所有权现在已经是归农民所有或归农户所有,而土地开发权应该是归政府所有,即使是在真正实现了土地完全私有化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其土地开发权也都无一例外是政府所拥有,刚才讨论了三个方面,第一是土地的外部性问题,第二是从公平性的角度考虑,不能让只是土地增值收益归属的这个城市周边只有5%的城郊农民占有这些土地增值收益。

第三,从未来的用途角度,土地增值收益只是在商业用途的时候才有增值,这还是有一个政府的规划的问题,因此土地的开发权还是应该归属政府所有。

关于土地权利的问题,中国关于土地权利探讨最初是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一个思想,是“平均地权,涨价归公”,中国的城镇化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现在的这样一个成就,把城市建得像欧洲一样,为什么能够实现这样?

因为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归了全民所有,那全民的代表是政府,那政府用这种土地增值收益获得土地财政之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够使得土地增值收益归全民或归公,而不是归少数居住在城郊的农民所有。

当前围绕征地问题有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增减挂钩、占卜平衡的模式,我们首先分析一下这样一种模式的特点。

从这张图可以大致地看出这样一种增减挂钩、占卜平衡模式的一个本质,首先在征地之前成交土地的一个基本情况,粉色的这一块代表着城市建设用地,绿色代表的是耕地,而黄色代表的是宅基地,那占卜平衡的这样一个观点的初衷是为了维护18亿亩耕地的红线,在城市建设面积扩大的过程中不要减少耕地的数量,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出于这样的一个考虑。

因此在进行征地开发的时候对宅基地要进行复垦,在征地之后,黄色的这一块宅基地的面积缩小,多出来的这一块征地指标拿到城郊进行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垦,因此增减挂钩是减农民的宅基地,而增的是城市建设用地,那这样一种问题会导致什么样的不良后果?

在这样一种模式下,农民的宅基地被缩小的,因此必然要产生一种赶农民上楼的模式,原来农民住的都是平房,分散在宅基地上,现在为了节约宅基地,就需要把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居住,使得在少数的宅基地上建立起来一个高层建筑,能够容纳更多的农民,那同时置换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城市郊区进行占用耕地来进行城市建设。

那这样一种增减挂钩、占卜平衡的模式最大的弊端是,城镇化比较表现为一种土地的城镇化,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大,但它并没有带来城市化的主体,人的城市化。

它是一种只见土地不见人的城市化模式,那农民好像是居住在城里了,居住在楼房里了,但他经营的仍然是农业生产,经常会出现一种农民把农业的工具,镰刀、锄头等放在家里,每天扛着锄头坐电梯下楼,坐着公交车到承包地上去耕种,还是从事农业生产,并没有真正实现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城市化。

那这样一种征地开发的模式是一种传统的城镇化模式。

而新型的城镇化模式是一种能够真正扩大内需的城市化,是一种人的城市化,他把城市化的主体纳入的城市发展的一个核心位置,那新型城镇化的一个指导思想应是土地的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化的主体,即在农民工的身上。

改革目标是让人的城市化与土地的城市化同步推进,那对于土地开发权的使用来说,它的目标分配机制是实现一种土地与户籍联动的改革。

这种传统的城市化模式并没有实现土地和户籍或土地和人的这样一种联动,它只是一种不同用途土地的一种增减挂钩,而新型的城镇化是为了一种让人进行城镇化,它关键是把土地的增减指标和人的福利挂钩。

那建设用地指标和城市户籍人口全面挂钩的一个基本的操作方式是由地方来申请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应的市民化,城市户籍人口增加的计划为基础,根据上一年的市民化人口完成情况来增加下一年度的建设用地指标。

那在这种情况下还会出现一种地方政府打擦边球的模式,它会倾向于把本地的农村户籍人口将它转换成城市户籍人口来实现虚假的城市户籍人口增加。

现在各个地方都推行一种消除城乡二元户籍分割的改革,是一种居民化的改革,就使得原来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被取消,变成一种城市的居民户口,是这样一种制度的表现。

为了防止这种制度的发生,为了防止地方政府为了获取建设用地指标而强行或虚假地把本地农民户籍转换为城市户籍居民,那制度上需要建立一种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外地人口本地市民化入户挂钩的制度。

因为中国的城市化或农民工的迁移主要是一种异地迁移,大量的农民都是离开本辖区来进行打工。

因此,外来人口市民化实现的这样一种给予的户籍,与城市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就能够实现一种好的激励和约束,这是对地方政府而言的。

这样一种土地开发权的收益对农民的实现,它的一个前提是农民愿意将土地置换出来。

如四川的农民迁移到东部地区,迁移到广东进行打工,那他愿意把四川的宅基地或耕地进行复垦,把这个指标带到广东这个打工的地方来进行建设用地指标的更换,并获取广东的户籍,这是一种跨区增减挂钩,但其前提是农民工愿意退出承包地,但通过基层的调研所显示,绝大多数农民是不愿意进行这样一种农转非的,大部分不愿意农转非的原因是想保留农村的承包地。

从这张表可以看出,问卷设计为“如果进城定居,农民希望如何处置承包地”的问题,将近50%的农民都选择保留承包地,留自己耕种,或是将保留承包地有偿流转,这两种是占了绝大多数的。

那对于宅基地和房产更是有三分之二的农民是要保留农村的宅基地和房产,或有一小部分是要有偿地转让,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愿意为了城市户口或城里的住房而将他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房产置换掉。

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说农民不想城市化,我们把农民作为一个最大化收益的一个个体的话,那他之所以不愿意做出这样的一种选择,肯定是出于他的个人的成本收益的考虑,那他的成本是固定的,是农村的土地出让,如果收益不是足够大的话,那是不足以使他做出这样的一种选择的。

那关键是如何实现这样的收益,使得农民愿意退出农村的土地来获得城市的户籍,来实现带地进城,将土地开发权的收益转化成他进城实现市民化的一个资本,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城市体系建设。

大多数农民其实还是愿意来到大城市成为市民的,由于北京、上海的城市的发展水平非常高,成为这样的大城市的市民能够得以立足的话,有很多不愿意退出土地的农民不想获得城市的户籍,是不想获得中小城市的户籍,因为这样的城市的户籍的价值已经不是很大了。

因此他退出农村土地来获得小城市的户籍福利,这是得不偿失的。

我们的问题是要怎样实现让小城市的吸引力更大一些,而让在大城市无法本地化、市民化的农民能够迁移到小城市去。

二、城市体系建设问题

这就引出了城市化建设的第二个问题,城镇体系建设的问题。

我将它总结为城镇化的双重失衡问题。

第一个失衡很显而易见是城市内部的一个失衡,是基于户籍身份的居民福利失衡,刚才也说了,城市内部存在一个新二元结构,一部分城市的居民是拥有城市本地户籍的市民,另外一部分是没有本地户籍的外来农民工,这两者在享受城市福利上具有一个失衡,存在三个方面的二元分割,在户籍福利方面的分割,在居住条件上的二元分割,以及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正式就业和非正式就业的二元分割,这三者二元分割的本质都是围绕着城市内部的户籍身份展开的,这是城镇化的第一重失衡。

城镇化的第二重失衡是基于城市之间的发展水平的居民福利的失衡,其实任何国家都一样,有大城市和小城市,但中国一个很大的特点是大城市的发展水平要远远高于人口比较少的小城市的发展,那因此在大城市和小城市之间的不同城市的居民享受的福利是有很大的差别的,那这是城镇化双重失衡的第二个方面。

那怎么理解城镇化的双重失衡?

我们还要进一步地分析城市内部的两种不同类型的福利,首先是户籍福利,户籍福利是跟本地城市户籍挂钩的一系列的福利,那它主要包括就业保护、社会保障、子女的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城市的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排他性的公共品的福利。

那这种福利的获取方式是通过获得城市本地的户籍才能获得的,在城市内部只有户籍居民才能够获得城市的户籍福利。

第二种福利是非户籍福利,其主要内容是包括一些非正式的就业机会,城市的基础设施还有它的好的公共秩序、环境、信息、城市的文化氛围等非排他性的公共品,那这些非户籍福利的获取的方式是只要来到这个城市就能够获得。

比如想要在这个城市看一场电影或听一场音乐会,我不需要获得城市的户籍,我只要花钱买门票就可以了。

如户籍福利,在公立学校入学是需要你获得城市的户籍才能够获得,享受保障房待遇也是户籍居民才能够获得的,因此它是一种排他性的福利。

这两种户籍福利和非户籍福利分别对应着城镇化的两种失衡。

户籍福利很显然是对应着城镇化的第一重失衡,城市内部给予户籍身份的居民福利失衡。

第二种福利是非户籍福利,它所对应的是城镇化的第二重失衡,即不同城市发展水平的失衡。

那城市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大城市,那它的非正式就业机会、基础设施建设、秩序、环境、氛围这些非排他性公共品的发展水平就比较高,人们的福利水平就比较高,而在一些小城市,非正式就业机会比较少,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比较差,而信息不是太通常,生活的便捷程度不高,文化氛围不浓厚的中小城市,那非户籍福利就相对比较弱一些。

那对于一个农民工来说,如果我们假定他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的话,那他在选择迁移城市的时候,一定会选择一个迁移到城市获得的总福利量比较大的城市。

那从这样一幅图中就可以看出,当大城市和小城市发展水平差距拉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大城市中即使是非户籍福利的含量也将有可能超过小城市户籍福利和非户籍福利的总量,那对于一个理性的农民工而言,他宁愿迁移大城市做非户籍居民,获得非户籍福利,那他所带来的非户籍福利的量也可能会超过迁移到小城市做户籍居民所有享有的户籍福利和非户籍福利的总量,因此即使没有大城市的户籍或他预期到自己不能够带到大城市获得城市的户籍享受城市的户籍福利,他也愿意迁移到大城市去获取大城市的非户籍福利,因为这种福利的水平也高于在小城市做户籍居民所拥有的福利。

因此农民工会选择源源不断地向大城市迁移。

那对于城市的政府而言,外来人口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两个方面的。

一个方面是规模经济效益,一个是规模不经济效益(拥挤效益),而拥挤效益的主要体现在于人口所带来的城市经营成本,那这个成本主要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成本,一种是与户籍福利相关的成本,一种是与非户籍福利相关的成本。

非户籍福利相关的成本这是不可控制的,只要有这么多的人来,那城市就需要投资这么多的基础设施,就需要投资建设这么多的这样一种公共场所来进行满足。

而户籍福利成本是地方政府可以控制的,那就通过户籍的指标的控制,无论是积分入户制还是指标控制制,它都可以将外来人口所享受的户籍福利成本排除掉,那对于地方政府而引,它合意的选择是尽可能大地获得人口增多,外来人口增多,为城市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性的收益,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外来人口增多所带来的拥挤效益或成本效益,它会选择加强成本控制。

对地方政府而言,通过控制户籍指标,使得外来人口进入,它一方面获得了城市人口增多的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支付了部分人口增多的市民化成本,那对地方政府而言,它是一个非常合意的选择。

对地方政府是合意的选择,对外来农民工来说也是一个合意的选择,这是一种双方都合意的选择。

可以从这张表上看出,农民工和城市政府双方都合意的选择下,人口是向大城市的一个过度集中的现象,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到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过程中,以四个直辖市为代表的大城市,常住人口增长率增加了将近60%,是达到了2500多万人口,而31个省会和计划单列市的人口只增加的2800多万,增长了28%,236个地级市人口增加了不到3000万,增长了13%,而300多个县级市人口只增加了1300万,增长了6.1%,可见人口向大城市过度集中的趋势是非常明显的,它的一个前提和基础是农民工愿意到大城市获取非户籍福利而不愿意到小城市获取户籍福利和非户籍福利总和,而大城市政府通过获得更多的非户籍居民的迁入可以100%地获得人口迁移带来的正的外部性或规模经济性,并且通过户籍控制来减少市民化所带来的拥挤效应。

因此在这样一种人口向大城市迁移的一个过程中,就会出现一种户籍分割或城市内部新二元分割的一个自我强化的过程。

首先非户籍迁移它是与非永久性迁移相关的,农民工迁移到大城市没有获得城市的户口,那他是不能够预期永久地生活在这个城市的。

那既然是非永久性迁移,没有享受到城市的户籍福利,那对地方政府而言,它一方面就获得了城市人口增多所带来的正外部性,即规模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它排除掉了户籍福利成本的支付,也就减少了人口增多的负外部性,那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它就获得了更高水平的效益,城市的经济能够超常规地增长,由于大城市的外来人口带来正外部性和减少负外部性的迁入,使得大城市的经济获得更好的发展,那它的基础设施、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就更进一步地提高,那大城市的非户籍福利的含量就进一步增多,甚至进一步地超过小城市的总福利,那就进一步地使农民工愿意迁移到大城市来获得这种非户籍福利,而不愿意迁移到小城市获得户籍福利。

那就会进一步地导致农民工向大城市从事非永久性的迁移,因此就实现了这样一种自我强化的户籍分割循环强化机制,也就值得户籍制度改革非常难以推进,尤其是在大城市。

城镇化的双重失衡,一重失衡是城市之间的福利失衡,一重是城市内部的基于户籍身份的福利失衡。

通过刚才的分析我们应该能够得出一个结论,在这两者失衡之间是第二重制衡,城市之间的福利失衡它决定了城市内部的福利失衡,正因为是大城市和小城市发展水平如此之大,使得农民工只愿意迁移到大城市,才使得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难以推进,无法进行一种户籍均等化的改革。

因此单一地剥离户籍福利含义的政策往往是无效的,现在推行的一种创新人口管理模式,如居住证制度,它的本质上是缩小大城市内部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的福利水平差异,那这样一种制度按照刚才的这种理论框架,那它可以预想的后果将是使得大城市的非户籍福利进一步地超过小城市的户籍福利和非户籍福利的总和。

也将使得农民工更进一步地愿意向大城市迁移,因为迁移过去也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居住证的话,那他们何乐而不为呢?

因此这样一种单一地剥离户籍福利含义的改革或居住证改革,它往往是无法奏效的,它只能加重大城市内部的户籍福利和非户籍福利失衡的这样一种强度,因为从长期来看,短时间内缩小了户籍福利和非户籍福利的差距,但长期来看都会有新的城市福利被附加在城市户籍之上。

如以前在北京买车、买房是不需要依靠户籍来摇号的,那现在这种新的保障福利也要依赖于户籍了。

所以,这两者之间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只有先消除城市之间的城市福利失衡,才能够解决城市内部的福利失衡,那解决的关键是要加快中小城市的发展,建立起来一个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城市体系,这样才能够使得农民工愿意迁移到小城市去,认为小城市迁移的收益是足够之高的,那他才会愿意放弃他在农村的土地,踏踏实实地成为一个城市居民,那实现土地非农开发使用的增值收益变成他城市化、市民化的一个资本,才能够实现一种可融入的市民化或是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

那通过这部分的分析就可以知道,要实现新型的城镇化或实现一种可融入的以人为本的市民化,它有两个关键点。

第一,要使土地增值或土地非农开发使用的这种增值收益回归城市化的主体,即农民工;另外一方面,要通过一个城市体系的建设,建立起来一个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城市体系,使得农民工不全涌入无法解决这么多户籍福利的大城市而向一些可以解决或市民化成本比较低的中小城市迁移,那使得这种土地开发权增值收益在农民工身上能够得以实现。

那只有这两个方面双管齐下才能够实现一种可融入市民化为本质特征的新型城镇化。

三、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

(一)什么是中国特色

最后一个部分,我们就来简单地减少一下未来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一个发展方向。

首先我们进行一下总结,什么是中国特色?

首先,第一个特色是乡土农村承载了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和面对来自于外部的冲击时产生经济危机的成本,它能够使得中国在城市进行的工业化进程不中断,而使得中国的城镇化表现出很强的弹性特征或中国的城镇化是一种有弹性的城镇化。

从这张表可以看出历次中国从建国以来的经济危机的成本转嫁都是面向乡土农村,它表现为把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就业危机产生的相对过剩人口,失业人口通过清退农民工和上山下乡以及精简城市职工的方式向农村转移,使得经济危机能够在城市软着陆,而不能向农村转移的危机,那只能在城市硬着陆。

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温铁军教授最近出的一本《八次危机》的书里边介绍的一个核心观点,是危机论和成本转嫁论。

我们可以看到,在新中国建国以来到现在发生的几次经济危机的过程中,大跃进危机、“三件”建设危机,90年代末期亚洲金融危机产生的金融危机以及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的情况下都产生了大量农民工返乡和精简城市人口的这种向农村的转嫁,这是可以转嫁的危机,城市经济得以实现软着陆,而不能转嫁的经济危机,如在80年代末期的那次经济危机以及90年代中期的经济衰退,都是在城市硬着陆,80年代末期的那次经济危机,大家都能够理解,在城市产生了很多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那在90年代中后期的那次经济危机在城市的软着陆是产生于国有企业员工下岗的发生来介绍城市职工,也是一种失业,也产生了很多的社会问题。

总之,乡土农村承载城市进行工业化建设的经济危机,是中国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也是一个重要特色。

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发生的历史性的转变,过去是一种通过工农业剪刀差进行剥夺,以及城市危机进行转嫁的这样一种总体来说是一种剥夺性的体制,那现在这样一种城乡二元结构更多地体现出一种保护性的体制。

那这种保护性的体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地权。

因为农民有农村户口,他所对应着是具有跟户口相挂钩的土地所有权的相应的权利;第二,人权。

因为他是农村家庭,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在计划生育的管制方面可以得到一些通融;第三,税权。

2006年以后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村基本实现了零税收,这样一种农民的天赋权利是跟二元结构的转变是相关的,在未来的城镇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的改革一定要考虑到这样一种新的格局,保护性的体制。

那它在未来的这种发展过程中,乡土农村对城市经济危机的承载仍然将发挥出重要的作用,那在未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因为年老或经济周期性波动产生失业的意外情况下,他仍然可以退回到农村享受由农村户口所带来的保护性的制度和体制,它是一种对于农民的天赋权利,这是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的一个重大特点之一,二元结构是一种保护性的结构,它可以保证城市经济在出现危机的时候以保证工业化进程不中断。

第二个特色是受产业结构、人口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城镇化更突出地表现为离土不离乡的就地城镇化,而中年返乡的农民工和留村的农民是这一过程的重要推动者。

另外,农民自发将资源资本化的收益留存在农村实现小城镇化发展,也是中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经验。

在未来的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这种小城镇的建设发展模式是具有很大的潜力了。

它和80年代的乡镇企业的发展,80年代的小城镇遍地开花的这样一种发展将农村资源资本化的收益留存在村舍内部的这样一种发展,它在这种未来的实现内需拉动的经济增长过程中将要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首先看一下非常著名的诺瑟姆曲线,它描绘的是发达国家城市化的一个基本的规律,它们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初期阶段,城市化增长的速度相对比较慢,而在中期城市化率达到30%之后,有一个迅猛增长的过程。

一直到城市化率超过70%之后,又将陷入一个平稳增长的过程,这是发达国家的一个城市化率增长变化的一个基本根据。

中国的城市化或城镇化的发展是不是会遵循这样一个发达国家的规律?

那我们要从中国和发达国家在城市化或城镇化阶段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来进行一个比较,发达国家在城市化加速阶段,它所经营的产业主要是一种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同时发达国家在城市化加速的过程中,人口结构相对比较年轻,而只有年轻的人口才能够适应城市工业化建设对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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