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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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壁垒
第六章非关税壁垒
一、非关税壁垒的含义
进出口非关税壁垒是指各国政府于关税以外用以限制进出口的措施。
随着“奖出限入”政策的流行,进口限制成为各国贸易政策的重点。
随着关税税率的下降,非关税壁垒在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方向的作用不断加强,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关注的焦点之一。
二、非关税壁垒的产生
(一)加强竞争的需要
20世纪30年代,发生了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
为了摆脱危机,出现了超贸易保护主义,各国在纷纷提高进口关税的同时,也使用了以限制进口数量为主要形式的非关税壁垒。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下,举行了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关税壁垒不断下降。
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又出现了较大的经济危机,形成了贸易保护的压力。
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各国加强了对国内市场的保护措施。
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受到关税减让谈判成果履行的约束,在关税不能随意变动和提高的背景下,转向以更多地采用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市场,进行竞争。
(二)保护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公众保护意识的加强,各国国民对衣、食、住、行的条件、用品的卫生和安全要求予以关注,以国外进口的产品当然不能例外。
如美国于1973年成立了消费品安全管理局(ConsumerProductSafetyCommission,CPSC),颁布了《消费品安全法案》,《易燃纤维法案》,《联邦管制危险物品法案》,《1970年安全包装法案》,《儿童安全保护法案》。
这些法规既适合于本土产品,也适合于进口产品,对进口产品既无优待,也不歧视。
三、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一)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一般来说,各国关税税率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若要调整或更改税率,需经过较为繁琐的法律程序。
因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在税率上难作出灵活性的调整。
而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比较迅速且能尽快地对某国的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二)更能直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关税壁垒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间接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如果出口国采用出口补贴、商品倾销等办法降低出口商品价格,关税就比较难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但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制预先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不再进口,这样就能把超额的商品拘于国门之外,限制作用远远高于关税壁垒。
(三)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一般来说,关税税率确定后,往往以法律形式公布,依法执行。
但是,一些非关税壁垒打着“合法和科学”的旗号,制定繁琐浮渣的标准和程序,使出口商难以区分是非,不易应对。
(四)非关税壁垒不断加多
随着世界市场竞争的加剧、保护生态环境及国民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在关税壁垒减低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重视非关税壁垒的设置,并加速发展,使得非关税壁垒向多样化、细致化、严格化和科技化方向发展,在传统的非关税上,番新花样,层出不穷。
迄今,非关税壁垒多达75种,具体措施达到3000多种。
(五)发展中国家难以应对
发展中国家由于科学技术的落后、检验能力的不足和生活水平的差距,对发达国家所设置的非关税壁垒难以分辨是否科学,有否存在歧视行为,在商品出口上陷于被动的地位,在进口商品上,难以通过正当的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市场和生态资源和国名健康。
四、非关税壁垒的类别
(一)从数量上控制的措施
1、进口许可证制
含义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类别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
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
从进口商品有无限制来看,进口许可证一般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又称自动进口许可证,一般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
它对进口国别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
因此,属于这类许可证的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
另一种为特种进口许可证,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
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制定进口国别或地区。
在分配许可证时,主管机构应考虑申请者的进口实绩和以往所发放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还应考虑将许可证合理地配给新的进口商,特别是从发展中成员进口产品的进口商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ImportQuotasSystem):
它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
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它是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AbsoluteQuotas)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
它又有以下两种方式。
全球配额
全球配额(GlobalQuotas;UnallocatedQuotas)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
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由于全球配额不限定进口国别或地区,在配额公布后,进口商竞相争夺配额并可以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口。
同时,邻近国家或地区因地理位置接近的关系,到货较快,比较有利,而教员的国家或地区就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难以贯彻国别政策。
为了避免或减少这些不足,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
国别配额(CountryQuotas)
国别配额(CountryQuotas)是再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
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
实行国别配额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自主配额(AutonomousQuotas),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
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
自主配额一般是参照某国过去某年的输入实绩,按一定比例确定新的进口数量或金额。
由于各国和地区所占比重不一,所得到的配额可以不同,进口国可利用这种配额贯彻国别政策。
自主配额油进口国家自行制定,往往由于分配额度差异引起出口国家或地区的不满或报复。
因此,有些国家便采用协议配额,以缓和彼此之间的矛盾。
协议配额(AgreementQuotas),又称双边配额(BilateralQuotas),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
如协议配额是通过双方政府的协议订立的,一般需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许可,方可执行。
协议配额是由双方协调确定的,通常不会引起出口方的反感与报复,较易执行。
一般来说,绝对配额用完后,就不准进口。
但有些国家由于某种特殊的需要和歧视,往往另行规定额外的特殊配额或补充配额。
如进口某种半成制品加工后再出口的特殊配额:
展览会配额或博览会配额等。
2)关税配额
含义
关税配额是对一定数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数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
关税配额多用于农产品的进口,如没过为保护国内农业生产者利益,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如脱脂奶粉,配额内平均关税税率为2.2%,配额外的税率则为52.6%。
关税配额类别
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
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前者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而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
3、“自愿”出口配额制
“自愿”出口配额制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
所谓“自愿”出口配额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规定在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愿”出口配额制与绝对进口配额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
绝对进口配额制是由进口国家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愿”出口限额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
但是,就进口国家来说,“自愿”出口配额像绝对进口额一样,都有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
“自愿”出口配额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进口国家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部门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的“市场混乱”为理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地增长”,“自动”限制商品的出口,否则就单方面强制限制进口。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出口国家不得不实行“自动”出口限制。
(二)从价格上控制的措施
进口最低限价制
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地。
例如,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每公斤的最低限价为52美元,低于此限价,将征收进口附加税。
(三)准关税措施
海关估计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在征收关税时,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
很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对进口商品通过提升税号,国内计价等办法提高关税,为进口商品设置障碍,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被称为非关税壁垒。
海关估价的方法。
协议规定,WTO进口成员方海关应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
这是海关估价时应首先使用的方法。
但在无法使用这种方法的情况下,可使用该协议规定的其他五种方法:
具体是指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倒扣价格、以计算价格、以回顾方法等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上述六种估价方法应严格按顺序实施。
只有在前一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后一种估价方法。
海关不得颠倒六种估价方法的适用顺序,但进口商可以要求颠倒使用第四种倒扣价格方法和第五种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
(四)、财政措施
1、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又称进口存款制。
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国家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
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流转,减弱进口的动力,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政府曾规定某些进口商品无论从任何一国进口,必须先向中央银行交纳相当于进口货值半数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
据估计,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进口附加税。
巴西的进口押金制规定,进口商必须按进口商品船上交货价格交纳与合同金额相等的为期360天的存款,方能进口。
2、外汇管制
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的汇价的一种制度。
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率卖给国家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国家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国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等。
这样,国家的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审批外汇的办法,控制外汇供应数量,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的目的。
(五)反竞争措施
(六)其他措施
1、对国内与进口相竞争的产业进行补贴
2、政府采购歧视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政府机关自用或为公共目的而选择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活动,其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不用于商业转售,也不用于工商业销售的生产。
歧视性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通过立法,把政府采购的对象优先于国内企业,构成了对别国厂商的歧视。
如按照美国《1933年购买美国货物法》,美国联邦政府在采购时应优先购买美国产品,且其中以上的部件为美国制造的产品。
而州一级政府的采购法规多仿效联邦法规。
各国均有类似的立法,由此构成了对外国产品的非关税壁垒。
2、行政分类
3、技术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各国为保证其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声明或健康及保护坏境或防止欺诈行为而设立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
如果它们符合国际已有规则或科学、合理,就是正当的;如果不符合国际已有规则或随意设置、滥用,则是不正当和歧视性的。
20世纪90年代以后,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最主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一)对发达国家的贸易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要小于对发展中出口国家的影响。
第一,发达国家由于科学技术比较发达,对技术标准要求的变化容易适应。
第二,发达国家居民消费水平和对商品各种要求比较接近,对商品标准的要求不会产生很大差距,容易调整。
第三,发达国家之间贸易与投资关系密切,相互依靠性很强,如出现针对性很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容易采取报复措施。
第四,发达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工作,在国际标准制定、修订中争取领导地位,力求将本国的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体现本国的利益。
迄今为止,国际标准都是以发达国家标准为基础确立的。
(二)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影响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影响远远大于发达国家。
第一,由于技术水平低,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而影响出口。
第二,发展中国家技术检验能力薄弱,往往不能达到发达国家技术检验的标准。
第三,对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带有歧视性的技术标准,报复力不足。
(3)对整个国际贸易的影响
1.正当技术贸易堡垒
(1)有利于人类健康和安全;
(2)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3)优化出口国家的商品结构;
(4)提升发展中国家国际标准化;
(5)维护国家基本安全
(6)减少或杜绝不良的贸易行为。
2.不正当技术贸易壁垒
(1)出现不公平贸易壁垒;
(2)影响国际贸易正常发展;
(3)加深技术贸易壁垒引起的贸易争端;
(4)伤害发展中国家;
(5)不利于正当技术贸易壁垒的确立。
技术壁垒的例子:
包装、标签、标记要求
(1)以立法形式规定禁止使用含有铅、汞、镉等成分的包装材料;
(2)制度强制包装再循环或再利用的法律,如德国的《包装物废弃处理法令》,日本的《回收条例》等都规定啤酒,饮料洗涤剂等产品一律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
(3)通过立法设置标签标志规定。
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不但要求大部分的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还要求必须详尽地标明各种功能性成分和热值,对字体和线条都有详尽地要求。
卫生检疫要求
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伤害,要求对进口产品进行卫生检疫的国家不断加多,检疫规定日益严格。
1993年4月,在第24届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的会议上,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产品中得最高残留量等指标。
以此为基础,欧盟对在食品残留的22种主要农药制定了新的最高残留限量。
美国制定了《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要求对这些产品的进口,必须通过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