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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组织协调方案

工程监理组织协调方案

1、项目组织协调工作原则

1.1、协调的原因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来自人为干扰、材料干扰、机械设备、工艺及技术干扰、资金方面干扰、环境方面干扰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只有通过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排除这些不断变化的干扰带来的影响,才能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众所周知,我们常把建设工程的实施监理归纳为“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三控制三管理”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具体的工作要求、无论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哪一方都会按照标准实施,而协调贯穿于“三控制三管理”工作之中,融会在控制的工作过程之中。

可以说,协调是控制的润滑剂,协调是控制的推进器。

协调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目标的实现。

因此,掌握来自各方的干扰因素,采取相应对策是非常重要的。

1.2、协调的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含三个主要的组织系统,项目业主、承包商和监理,而整个建设项目又处于社会的大环境中,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包括系统的内部协调,即项目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协调,也包括系统的外部协调,包括政府部门、金融组织、社会团体、服务单位、新闻媒体以及周边群众等的协调。

项目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人际关系的协调、组织关系的协调、供求关系的协调、配合关系的协调、约束关系的协调。

各种关系的协调均应遵守如下原则:

1、守法原则

守法是组织与协调工作的第一原则。

协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为准绳。

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才能确保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目标。

2、公正原则

组织协调要维护公正原则,这既是对监理企业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监理单位从事监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监理人要站在项目的立场上,公平的处理每一个纠纷,一切以最大的项目利益为原则,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做到不偏不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目标。

3、一致原则

所谓一致是指协调与控制目标一致。

在工程建设中,应该注意质量、工期、投资、环境、安全的统一,不能有所偏废。

只有协调与控制的目标一致,才能保证协调不脱离建设目标。

与此同时,要把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环境、安全统一考虑,决不允许强调某一目标而忽视其他目标。

4、动态原则

在工程建设中,随着运行阶段的不同,所存在的关系和问题都有所不同,因此,协调工作应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及时、有效地沟通关系、化解矛盾,提高项目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2、协调的作用

2.1、纠偏和预控错位

施工中经常出现作业为偏离合同和规范的标准,如工期的超前和滞后、后续工序的脱节,由于设计修改、工程变更和材料代用给下阶段施工带来的影响变更,以及地质水文条件的突然变化造成的影响,或人为干扰因素对工期质量造成的障碍等,都会造成计划序列脱节,这种情况在作业面越广、人员越多时发生的机率就大。

监理协调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及时纠偏,或采用预控措施事前调整错位。

2.2、控制进度的关键是协调

在建设施工中,有许多单位工程是由不同专业的工程组成的。

通常又都是分别由专业化施工队进行施工,这必然就存在着多类工程的相互衔接和队伍间相互协作的问题,而进度控制的关键是搞好协调。

2.3、协调是平衡的手段

多头施工队伍必然存在着一定协调问题,在一些工程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往往有许多队伍同时上阵,形成会战局面,既有总包又有分包,既有纵向串接又有横向联合,各自又均制定有作业计划、质量目标,而集中这些计划后,必然存在一个协调问题。

做为监理工程师,从工程内部分析,既有各子系统之间的平衡协调,又有投资、质量、进度三类工程的平衡协调,还有队伍之间的协调。

此外,还有上下之间、内外之间的一些协调。

总之,由于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的特殊地位和现场项目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必须突出其“协调”功能。

3、现场施工组织协调的目的、范围

每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都是项目参建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但由于队伍来源不同,各自所担负的责任不同,各自的着眼点也不尽相同,如何在存在普遍不同的情况下,通过施工现场组织协调,达到大家求同存异,劲往一处使,抓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并使工程投资有效控制在计划内,进而顺利完成整个项目,这也是监理在现场进行施工组织协调的目的。

监理进行协调的范围包括监理内部协调和项目参建个见方之间的协调,具体包括人员之间关系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人、材、物、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协调,项目各方组织分工与配合的协调等。

4、监理协调的内容

管理实践证明,在工作中出现矛盾常常是由于信息不畅通,在建设的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自行其事造成的。

因此,我们必须建立有效的沟通体系,通过有效地协调,使信息在整个工程建设的系统中得到良好的传递。

尤其要做好与业主、监理、施工、设计的沟通管理。

4.1、与业主之间的协调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因此要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尽可能低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

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授权代理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监理工作的意见。

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征求业主的同意。

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或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沟通、说服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和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

但应坚持原则,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后再实施。

否则监理工程师将失去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

监理工程师要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赢得业主的支持和信任,这是沟通的基础条件。

1、与业主的请示、报告一般应通过项目总监进行,以保证传递信息的完整、统一。

2、项目总监应直接向业主代表请示、汇报工作。

3、向业主提交的报告、发文等均应经项目总监审核批准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才能发出,发文应有专门立档的签收记录表和有关人员签字。

4、业主给项目部的批示、发文等应单独立档保存。

5、指导日常工作的月、周工作计划,管理月报由信息工程师准时报送业主。

6、及时收集业主的反馈意见,对业主的投诉和不满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汇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7、与业主方领导的不定期沟通,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4.2、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机构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及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目标实现。

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应损害承包单位正当权益。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

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拒绝验收、拒绝支付工程款。

专业监视器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但应注意限度,保持正常工作关系。

1、监理、施工单位的沟通一般通过会议、发文及口头等方式,按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

2、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进度的问题,一般应通过监理单位处理,必要时可组织有业主、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

3、邀请业主参加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相关方的监理交底会、工程例会,在施工现场应注意维护监理工程师的权威和尊严。

4、对施工单位的指示和安排,一般应由监理单位发布和安排。

5、对分包单位现场质量与进度的管理,一般应通过总包进行。

6、与各方的收、发文件均应单独立档保存。

4.3、协调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工作

协调业主与承包单位间的工作是监理现场协调的重点,也是监理协调工作的主要方面。

本工程体量大,参建单位众多,业主与众多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量非常大,也有可能出现矛盾、焦点而导致工作进展受挫,因此需要监理在其中起到协调作用,帮助业主正确处理好关系。

工程能否按计划实施,业主与承包单位做到同心同力,其内部的工作配合十分重要。

主要包括对工程质量是否认同一致;对工期控制与管理认可;对施工环境变异的看法;对施工用材料、设备等的采购形式、指定分包等承包单位能否接受;施工索赔与反索赔、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现场文明与安全施工和管理、工程付款等诸多方面。

而这些方面的协调工作主要由监理部承担。

如果在协调中业主和承包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监理首先要求承包单位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继续施工,不能耽误工期,其他问题可以搁置的先暂时搁置,待时机成熟再处理;如果不能搁置急需处理的,应立即采取协商、讨论等形式予以解决。

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允许承包单位以争议、协调问题为借口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拖延工期。

对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监理将采取相应的合同、经济等措施予以管理。

4.4、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但围绕在建工程项目,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设计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与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

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展情况,充分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并促其圆满地实现。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而必须通过业主和设计单位。

同时监理工程师应配合设计单位作好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作。

4.5、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受政府委托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发布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监理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接受其监督。

总监应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

总监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单位的监督强制作用,完成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

1、应充分了解、掌握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相应办事程序,在沟通前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如:

文件、资料和要回答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2、充分尊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办事程序、要求,必要时先进行事先沟通,决不能“顶撞”和敷衍。

3、发挥不同人员的相应业绩关系和特长,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由不同的专人负责协调,以保持稳定的沟通渠道和良好的协调效果。

4.6、与供货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现有体制下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宗材料设备均由建设单位采购,两者间有合同关系。

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与供货单位发生关系,首先要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分清是否是委托监理范围之内的验货,若是则应由业主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监理责权,监理机构按正常监理工作执行,特殊情况明确驻厂{场}监理,进行过程监督检查。

对非委托监理的范围应协调供货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各种关系,如进场时间、场地、垂直运输、保管、防护等。

应要求双方签订配合协议,并依此进行协调。

4.7、与环评单位的协调工作

环评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配合的关系。

环评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评单位提出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需要建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因此环评单位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

环评工程师应主动向环境监理工程师介绍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事项以及监督施工单位对环评单位提出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的完成情况。

4.8、与水土保持单位的协调工作

水土保持单位对本项目土壤修复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的监督与管理。

主要为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应当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年度报告和总结报告,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进行控制,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表土剥离量、弃土弃渣量的变化情况以及临时措施的实施情况。

与环境监理单位无直接关系,但为了施工能够更快更好的进行,监理单位需要协调建设各方面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和有关水土保持问题的争议。

在项目建设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见各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及水保工作宣贯。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建设工作。

完善相应的工程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整改制度,领导机构对每个具体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指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具体要求与措施严格落实,并要求监理单位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4.9、与第三方效果评估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三方效果评估单位是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修复区域和修复的土壤进行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确保修复地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达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中要求的修复目标值(含检测不合格经施工单位再次修复后的检测直至合格),编制修复验收报告或者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并报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和验收。

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效果评估单位对整个项目的评估。

为了能让项目的顺利完成,环境监理单位应与第三方效果评估单位做好技术要求交底工作,严格按照按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

及时组织各类会议纪要、向效果评估单位汇报各阶段监理验收效果情况。

4.10、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工作

监理部承担施工现场的“三控、三管”的责任,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如期实现。

为了很好有效的展开监理工作,需要树立监理对现场管理问题上的权威,发现现场的施工质量、进度问题,能及时地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协商,坚持通过监理给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工作指令,同时,充分发挥监理在现场施工质量、工期和工程量计量方面的监督管理作用,尤其是现场施工重大问题的处理与决策,事先双方要力争能协商一致。

要做好上述工作,监理要加强自身素养。

需要全面掌握设计内容,了解业主意图,对工程管理做到心中有数。

要掌握各承包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内容、大小、难易程度、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机具以及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

要熟知各个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可能出现的矛盾进行预先分析,在工作中发现矛盾应及时加以解决。

要抓好施工关键部位,以及各施工单位的衔接界面,以避免和减少因工作划分不清引起的各种矛盾。

此外要重视开好工程例会、等各种会议,做到会前有准备、会中有重点、会后有检查,确保组织协调工作的效果。

内部协调工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

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在工作委托上要职责分明,在成绩考评上要实事求是,在矛盾调解上要恰到好处。

2、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

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根据工程对象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职能划分,并相应设置配套的组织机构。

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最好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明文规定。

事先约定各个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

3、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

监理设备、材料的平衡要在建设工程监理开始时,提出合理的监理资源配置,要注意抓住期限上的及时性、规格上的明确性、数量上的准确性、质量上的规定性。

对监理人员的平衡要抓住调度环节,注意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合。

一个工程包括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复杂性和技术要求各不相同,这就存在监理人员配备、衔接和调度问题,监理力量的安排必须考虑到工程进展情况,作出合理的安排,以保证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

5、监理组织协调的办法

5.1、监理组织内部协调措施

1、项目监理内部的协调:

工作安排上职责明确,注意监理人员之间的工作相互支持和衔接,对工作中的矛盾要及时调解消除,提高工效。

对工作中的成绩应充分肯定,对其错误,实事求是的指出并帮助改正。

2、与公司各部门、公司其他监理部之间协调:

与他们保持密切联系,协调需求关系,如增派人员、借仪器、资料等,使项目监理部更好的开展工作。

5.2、监理与项目业主、建管单位、施工、设计等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措施

1、与建设单位的协调:

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1)我公司加强与业主、建管单位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充分熟悉和了解业主的建设意图和目标要求,增进其对我公司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听取他们对监理工作的意见,使我公司项目监理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和制度化,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按时向业主、建管报告,使业主充分了解项目的建设情况并共同融入相应的管理工作中。

同时尊重业主、建管意见,根据业主、建管单位要求改进的项目管理工作和人员要求应及时进行自我完善和更换。

(2)进行工期延长、费用索赔、支付工程款、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时,实现征得业主同意。

(3)注意工作方法,不采用硬顶或对抗的方式解决问题,必要时可发备忘录。

(4)坚持原则,灵活地应用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

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后实施。

2、与设计单位的协调措施:

原则上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

主要方式为:

(1)充分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认识设计的重要性,参加图纸会审,并要求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图进行充分、详细的技术交底,对施工图的差错予以理解,并严格按施工图组织施工。

设计单位应及时解决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

施工中的任何技术经济变更必须经业主、建管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双重认可方可实施。

适当邀请他们参加会议,发生事故或进行地基验槽、主体验收、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

(2)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度情况,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意图,并促进圆满实现。

(3)对设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供设计参考。

(4)加强信息沟通,协商结果应及时传递,并根据工程需要邀请现场技术指导。

5.3、监理与承包单位的协调措施

施工单位是项目能否按目标实现的建设者,因此我公司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的协调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作重点,首先双方应建立平等主体资格的思想,彼此之间应以合同为准绳,在工作上严格按规范、程序办事,遇到问题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字我考虑并及时解决,不能相互推委,尽量减少工作上的对抗和争执。

双方应对质量、进度、投资坚持原则,建设监理人员工作方法要灵活,不生搬硬套,以能解决实际问题为前提。

1、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目标处于最佳状态。

2、在涉及承包单位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其正当权益。

3、了解、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

4、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标准要求时,拒绝验收。

5.4、监理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措施

应及时、如实地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完成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

应向他们无条件地提供工程资料。

发生分歧时应尊重合同规定。

5.5、监理与供货单位的协调

1、首先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分清是否属监理合同范围之内的工作。

并明确监理责权,进行检查过程。

2、对非委托监理范围需协调供货单位与承包单位各种关系,则要求签订配合协议,拒此进行协调。

6、监理协调措施

6.1、监理组织内部协调措施

1、项目监理内部的协调:

工作安排上职责明确,注意监理人员之间的工作相互支持和衔接,对工作中的矛盾要及时调解消除,提高工效。

对工作中的成绩应充分肯定,对其错误,实事求是的指出并帮助改正。

2、与公司各部门、公司其他监理部之间协调:

与他们保持密切联系,协调需求关系,如增派人员、借仪器、资料等,使项目监理部更好的开展工作。

6.2、监理与业主、施工、设计、环评、效果评估等单位的协调措施

1、业主单位的协调措施

(1)我公司加强与业主、建管单位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充分熟悉和了解业主的建设意图和目标要求,增进其对我公司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听取他们对监理工作的意见,使我公司项目监理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和制度化,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按时向业主、建管报告,使业主充分了解项目的建设情况并共同融入相应的管理工作中。

同时尊重业主、建管意见,根据业主、建管单位要求改进的项目管理工作和人员要求应及时进行自我完善和更换。

(2)进行工期延长、费用索赔、支付工程款、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时,实现征得业主同意。

(3)注意工作方法,不采用硬顶或对抗的方式解决问题,必要时可发备忘录。

(4)坚持原则,灵活地应用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

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后实施。

2、设计单位的协调措施

原则上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

主要方式为:

(1)充分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认识设计的重要性,参加图纸会审,并要求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图进行充分、详细的技术交底,对施工图的差错予以理解,并严格按施工图组织施工。

设计单位应及时解决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

施工中的任何技术经济变更必须经业主、建管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双重认可方可实施。

适当邀请他们参加会议,发生事故或进行地基验槽、主体验收、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

(2)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度情况,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意图,并促进圆满实现。

(3)对设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供设计参考。

(4)加强信息沟通,协商结果应及时传递,并根据工程需要邀请现场技术指导。

3、施工单位的协调措施

施工单位是项目能否按目标实现的建设者,因此我公司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的协调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作重点,首先双方应建立平等主体资格的思想,彼此之间应以合同为准绳,在工作上严格按规范、程序办事,遇到问题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字我考虑并及时解决,不能相互推委,尽量减少工作上的对抗和争执。

双方应对质量、进度、投资坚持原则,建设监理人员工作方法要灵活,不生搬硬套,以能解决实际问题为前提。

(1)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目标处于最佳状态。

(2)在涉及承包单位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其正当权益。

(3)了解、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

(4)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标准要求时,拒绝验收。

4、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措施。

应及时、如实地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完成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

应向他们无条件地提供工程资料。

发生分歧时应尊重合同规定。

5、环评单位的协调措施

(1)认真落实环评单位提出的陆域生态、空气环境、水环境及声环境等环境保护措施;

(2)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加强施工队伍的环境保护教育,严格管理,文明施工;

(3)使施工和运营中拟建项目对沿线各环境因素的影响可满足环境标准要求、使生态影响得到控制,尽可能减少乃至消除工程建设中对评价区环境的不利影响。

(4)加强施工和营运期的管理,落实环评报告防治方案和应急计划建设,避免发生风险事故,并将事故风险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

6、水土保持单位的协调

水土保持单位应明确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水土保持工程档案。

工程开工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第一工地会议以及汇报项目施工工程中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要求,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表土剥离量、弃土弃渣量的变化情况以及临时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建设工作。

完善相应的工程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整改制度,领导机构对每个具体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指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具体要求与措施严格落实,并要求监理单位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7、第三方效果评估单位的协调措施

(1)通过对检测数据与工程检验等方式进行分析,明确项目工程中土壤的修复效果;

(2)通过对检测数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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