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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06年8月14日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

第四章施工

第五章监测、检测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物体是指距离深基坑边2倍深度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工程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有关活动,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托行政执法公告》的有关规定,并在深基坑工程活动中接受地铁营运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建设、监理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完成深基坑施工图专家评审工作。

第七条申请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深基坑工程施工图;

2.深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深基坑施工图专家评审意见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评审监督意见;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第八条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勘察前,对相邻物体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九条当深基坑一倍深度范围内有市政、燃气、供电、通讯等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上述相关单位介绍深基坑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对相邻物体进行核查。

邀请既有建筑物或公用设施的产权人,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基坑及周边安全的异

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当基坑暴露超过支护设计正常使用期时,建设单位应在支护结构检测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评估,并依据评估意见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组织制定深基坑工程异常情况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异常情况应包括:

1.深基坑变形已超过设计或标准要求;

2.相邻物体已不能安全或正常使用;

3.台风、暴雨期;

4.其它可能危及基坑和公共安全的情况;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

1.各方主体的职责制度;

2针对各种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案;

3.在台风暴雨期间值班制度;

4.异常情况的监测制度;

5、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建设、勘察、施工及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三)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四)检查和督促监测单位落实监测方案;核查各项监测记录;

(五)协调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解决质量安全问题。

第三章勘察、设计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勘察可结合场地的详细勘察同时进行。

地质勘察报告应对深基坑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基坑和相邻物体的影响、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完整的工程地质报告进行深

基坑设计。

当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完整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补勘,完善勘察资料;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在掌握相邻物体信息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条件、桩基、地下室施工等不利因素,提出避免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或运行对相邻物体可能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需要进行降排水的深基坑工程,应慎重考虑降排水对相邻物体产生的影响,并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当深基坑工程的相邻物体对变形敏感或场地及周边地质情况复杂时,应采用封闭截水或其它切实可靠的方案。

第二十条当锚杆等支护结构超出用地红线时,深基坑工程设计应确保支护结构的施工和使用不影响相邻物体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基坑设计等级、变形控制值、基坑正常使用期限,基坑周边允许荷载、土方开挖方法、基本试验、检验检测和监测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当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及时参与技术问题或工程事故的处理。

第五章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除应包括基坑支护结构、降水、截水、排水、土方开挖、质量安全施工措施、台风雨季施工措施等内容,同时还应包括对相邻物体的保护措施。

深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通过专家评审,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法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相邻物体安全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并根据设计变更调整施工方法。

第二十五条当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成后,由建设、监理、深基坑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深基坑工程中间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第四章检测、监测

第二十六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规定

的内容和数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深基坑工程中采用的锚杆及支护等级为二级的土钉应进行基本试验,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数量进行抗拔力检测。

第二十八条当因为深基坑相邻物体对变形敏感而采用封闭截水方案时,在基坑土方开挖前应进行抽水试验检验截水效果。

第二十九条监测单位应具备监测相应资质,不应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三十条基坑施工前,监测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和相邻物体状况制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时间跨度和频率、监测结果分析及监测信息反馈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深基坑工程和相邻物体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开始,至基坑回填后结束。

当遇到雨天或实测变形已接近预警值时应增加监测的频率。

当基坑因故长期暴露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长期暴露期间的监测方案。

第三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各方主体和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提供监测简报,简报内容应包括监测数据表、典型测点的时间和变形曲线图及检测结果评述。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工程的深基坑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分别对深基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实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政府认可的专家评审、工程质量机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的深基坑施工图专家评审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库。

深基坑设计方案的评审办法和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对深基坑质量安全措施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深基坑支护结构、基坑周边物体安全以及基坑完工时中间验收的监督。

对深基坑工程相关责任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记录不良行为。

发现危险基坑应责令停工整改,及时消除隐

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深建字[199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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