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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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4-1998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35.1〜1335.3—1997服装号型

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GB/T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

GB/T15557—1995服装术语

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纺织品textiles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

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

(GB/T15557—1995中2.2)

3.3使用说明instructionsforuse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

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耐久性标签permanentlabel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基本原则

4.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5296.1—

1997中4.1)

4.2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使用说明的内容

5.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5.2.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5.2.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5.2.3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5.2.1和5.2.2规定的一个名称。

5.3产品号型和规格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服装产品应按GB/T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5.4采用原材料的成分和含量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材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准应符合FZ/T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5.5洗涤方法O1

5.5.1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5.5.2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的注解并列

5.5.3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5.6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

5.7产品使用期限

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5.8产品标准编号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9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5.10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使用说明的形式

6.1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c)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d)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6.2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见3.4)。

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一张标签上。

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6.3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说明标注的信息,则还应采用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该信息。

6.4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7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7.1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7.2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7.3耐久性标签的位置

7.3.1应将耐久性标签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

7.3.2服装产品的标签位置

7.3.2.1服装产品的号型标志或规格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后衣领居中。

其中大衣、西服等也可缝在门襟里袋上沿或下沿;裤子、裙子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

7.3.2.2衣衫类产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

裙、裤类产品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部。

7.3.3围巾、披肩类产品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7.3.4领带的标签可缝在背面宽头接缝或窄头接缝处。

7.3.5家用纺织品(桌布、床单、浴巾、床罩、毯子等)上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7.4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及其他纺织产品上使用说

明的位置

7.4.1布匹的使用说明可用下列方式之一放置:

a)将标签或吊牌附着在织物卷包未端上;

b)刷印或织造在织边上。

7.4.2绒线和缝纫线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吊牌上或线卷、线球和线束的箍带上。

7.4.3袜子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袜口处标签上。

7.4.4其他纺织产品的标签可置于适当位置

7.5特殊工艺产品上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

8基本要求

8.1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

图形、符号应直观、

规范。

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8.2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文字。

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8.3使用说明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注:

1.洗涤方法包括水洗、氯漂、熨烫、水洗后干燥和干洗等方

附录A(标准的附录)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

A1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A2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A2.1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通用名称,*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A2.2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

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

a)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

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或称为“其他纤维”。

A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他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A4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A5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绒含量和充绒量。

A6由两处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消费者在选择和使用纺织品和服装时,更多地依赖于产品的使用说明。

因此,了解使用说明,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合理选购产品,还有助于消费者正确处理产品。

我国质量监督部门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强制性标准,对纺织品的十一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下面我们就对这十一个方面逐一介绍。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中第5.1条规定,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为了明确产品的生产责任者。

当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现问题或受到损失时,可及时通过使用说明中标注的名称和地址找到产品的生产者,处理和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2、产品名称

标准中第5.2条规定,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如无规定,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并不能单独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有些不法商人常常会钻产品名称的空子来欺骗消费者,20世纪90年代末曾经风靡一时的“绵羊绒”产品就是典型的例子,不法商人利用羊绒制品深受欢迎且价格高昂,“造”出了“绵羊绒”这种产品,欺骗了不少消费者。

这种行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受到质量监督部门的查处。

3、产品号型和规格

标准中第5.3条规定,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服装产品应按GB/T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产品号型和规格是消费者最关心的产品信息之一。

本项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有信息依据的合理选择,购买到符合其要求的产品。

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标准中第5.4条规定,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01053的规定。

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纺织品的成分和含量是影响消费者选购的一大因素,因为不同的成分和含量会极大地影响穿着舒适性和使用性能。

5、洗涤方法

标准中第5.5.1条规定“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也就是说,洗涤方法必须采用GB/T868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中规范的图形符号,不能自行设计图形符号。

如果要采用文字说明,也应在图形符号的基础上加注相应文字,并与对应的文字说明对应,不要自行给予定义进行解释。

标准中第5.5.2条规定“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如果产品需要用某些特殊处理,而GB/T8685中规定的图形符号不足以完全表达清楚时,可以文字叙述表达,使用简练的补充说明性短语来说明该方法。

如:

分开洗涤、反面洗涤、不可皂洗、不可甩干、不可搓洗等。

标准中第5.5.2条规定“干洗图形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

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

在干洗图形符号的圆圈中加字母“A”表示可使用所有常规干洗剂;加字母“P”表示可使

用部分(Part)干洗剂;而加字母“F”则表示可使用含氟干洗剂。

6、产品标准编号

标准中第5.8条规定“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标注的标准应是企业组织生产该产品时执行的标准。

该标准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明示担保条件,说明产品符合该标准的技术要求。

同时该标准也是技术监督部门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7、产品质量等级

标准中第5.9条规定“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质量等级应按所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等级系列标注,并且要与产品使用说明上标注的产品标准编号一致。

8、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第5.10条规定“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过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说明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

其形式常用的有三种:

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企业可根据产品的特性或生产与包装物的特点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9、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标准中第5.6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

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贮藏方法”。

10、产品使用期限

标准中第5.7条规定“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本条是针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能的产品而规定的。

普通的纺织品和服装一般对使用期限没有限制要求,没有必要标注此项。

产品是否需要标注此项时应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和性能来决定。

11、使用说明的形式和位置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常用的形式有吊牌、耐久性标签、包装袋(盒)、使用说明书。

一件产品的使用说明可采用一种形式或几种形式的组合。

使用说明应易于被消费发现和查看,易于为消费者获得。

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耐久性标签必须牢固地固定在产品上,这是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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