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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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许人):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利,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二条 受许人法律地位
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
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三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1、使用代表 (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 登记为产品(服务的)的商标(使用登记为 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2、使用 名字或标志的权利;
3、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 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4、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中有规定。
5、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
第四条 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从事前或经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五条 专属性
1、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条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方;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所有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方。
2、在本协议期间,受特许人应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不得在第4条所载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六条 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 年。
本协议自动延长连续的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第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 月发出通知。
通知应采用挂号信或其他可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的书面传递手段。
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
各方应提前月通知将终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其他可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的传递手段。
第二部分 总则
第七条 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态度。
各方同意在合同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为合作关系。
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第九条 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应当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保持完善的和谐和组织。
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1、建筑物
(1)受许人在和建筑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
至迟本协议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
此项粗略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在本协议履行之中,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等,其费用均由受许人负担。
(2)受许人在遵照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
2、授予的各项权利
(1)受许人应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工业和知识产权。
受许人除了在出售第1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
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
(2)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的标志,包括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
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除其他明显的成分,不论9.2.3第2项如何适用。
费用由受许人负担,连同保险费用、维修费以及有关的税款(如果有的话)。
(3)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在其从事活动中使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中,及在从事商业活动的建筑物上使用“ ”名称。
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可发生混淆;受许人的身份不损害特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3、关于客户的形象
为了尊重客户关于网络牌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1)按照适用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习惯从事特许经营;
(2)不影响第26.1条规定,保持第1条所载商品足够的库存量以立即满足客户的需要;
(3)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聘用必要的职工,并保证这些职工在仪表和与客户的关系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规格,这些规格载于手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
(4)严格认真地尊重他对货物(服务)供应商的承诺,特别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应人支付金额;
(5)不影响第11条规定,不得出售可能损害网络牌号形象的任何产品(服务);
(6)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而不涉及销售条件,例如广告的价格;
(7)对于供应的不符合本协议附件2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所有物品(服务),保证立即替换或给予补偿;
(8)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4、从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所述的技术、商业和管理角度看,受许人应适应特许人所确立的商业方法。
受许人除为出售第1条所指商业(服务)外不得为任何目的使用这些方法,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使用。
为了维护网络的共同身份和名誉,特许人应对受许人给予帮助和建议。
受许人应按第16.3条规定的条件举办广告和促销活动。
5、监督程序
(1)特许人每季度次,最少事前48小时书面通知(选定日),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建筑物,以便特许人得以确信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 )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
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在受许人方面,受许人在回答特许人(或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和自发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时,向特许人提供完全的和忠实的合作。
(2)受许人应向特许人尽可能快地提供有关企业商务、财务或技术的全部要求的资料。
每(年、季度等等)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
会计报表,对其余的资料,受许人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向特许人提交有关会计文件,以便特许人确定第14条所规定的定期费用。
第十条 保护特许人的各项权利
1、受许人应立即将侵犯或滥用商标、商业名称或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通知特许人。
2、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
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由特许人(或受许人)负担。
在事前书面通知后,受许人如果在法律上能这样做时,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确认。
诉讼费用应由特许人(或受许人)负担。
第十一条 不允许竞争
1、受许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地区内:
(1)直接地或间接地、独立地或作为一雇员,代表他自己或者使用任何其他人的名义,进行具有类似性质的任何商业活动而按本协议所述条款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2)给予金融援助或投资于一家竞争者公司,而此类援助或投资使他能对公司的经济活动产生任何影响。
(3)如果不遵守上述11.1条中规定的义务,应依法支付合同赔偿金,无须任何事先通知。
2、如果受许人决定开发一家非竞争性的公司,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特许人。
3、本合同无论以任何理由终止后,第11.1条内容继续适用一年。
第十二条 秘密
1、受许人在其与特许人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
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适用于:
(1)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并非由于受许人未尽义务而导致众所周知的信息。
(2)当特许人传达信息给受许人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确已持有的信息。
(3)由有权透露的第三人透露给受许人的信息。
2、受许人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特许人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方,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履行本协议所列义务所必需的信息除外。
3、特许人保证他本人或其下属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于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之外使用秘密信息。
4、按法律规定或事实上控制了受许人或受到受许人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均被视为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人。
5、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按上述工作义务搜集信息时应认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信息的秘密性质。
受许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之前就应该遵守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和禁用的义务,如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样。
他们的就职合同应该包括如下条款:
保密规定未得遵守时,特许人有权对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直接行动。
在任何情况下,特许人对其工作人员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完全负责(甚至在他们的就职合同终止以后或这些雇员离职以后)。
6、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受许人就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本条亦适用于第28条所述转让的情况。
第三部分 特许使用费/价格
第十三条 初始费用
为了获得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一笔金额的特许使用费。
特许使用费在本协议签字时以支票支付。
这笔一次总付的金额包括特许人为执行特许(协助、培训等)而给予受许人的所有好处,不包括第1条所述商品(服务)的供应和第9.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第十四条 分期支付
1、为了回报他在本合同中所接受的好处,受许人应当每月(或每季)付给特许人相当于上月营业额的%的费用,营业额的计算参照受许人开给客户的账单总额,无论是否已两讫。
账单金额即实际价格(已扣除不包括现金折扣在内的所有折扣),包括一切附加费用(例如包装、运输、保险等等)和进口关税或其他税,这些费用、关税或其他税在发票中分别涉及。
营业额是特许人开给受许人的账单金额,无论是否付讫,但不包括进口关税或其他税。
2、特许人按第9.5.2条规定,在从受许人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应在每月(季)末开出天内应付的发票。
在特许人的总部由办理支付事宜。
3、任何6个月期限(年)的特许费用总额不得少于法国法郎。
此最低金额将于每年在签订本合同的周年时按下列指数予以调整,无需事先通知。
如有必要,特许人每6个月开具一张规范化发票,按第14.2条规定支付。
4、如遇不付款情况,对所欠款项应罚利息,每月,不需事先书面通知。
5、受许人应从由特许人指定的一家银行,即 (享有国际声誉的银行)取得对受许人可按本合同规定应予以支取的全部金额的一项联合责任担保